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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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2]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

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

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

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

(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特征、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勘察内容、勘察深度与质量要求;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工程名称和工程规模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设计内容与质量要求;

4、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

2、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设计费用补偿;

3、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等;

4、约定承包人后期现场服务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

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三)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分包的范围、分包的劳务内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3、劳务报酬,包括:

(1)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

(2)劳务报酬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3)工时及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采用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应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4)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与合同履行、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4、保险。

第十六条施工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二)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设置违背有关规定的条款;

(四)约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的条款;

(五)施工期不执行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有关的条款;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

(七)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八)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九)要求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条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委托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的,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3)酬金可包括:

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合同:

(1)超出服务范围,发包人交办其他工作内容不支付服务费用的条款;

(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3)要求管理人承担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4)要求管理人承担项目管理过程中非管理人原因引起的所有风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要求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的条款;

(3)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在本单位。

3、工程监理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约定工程监理服务费一次性包干使用;

(3)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处罚条款;

(4)约定应由监理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条款;

(5)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实际完工而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除监理人合同违约责任以外,建设单位将全部监理服务费支付或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完工时间3个月的条款。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第三章合同备案办理

第十八条合同备案时限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备案管理权限,向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程序:

(一)承包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

),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二)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合同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合同备案表(信息系统打印带条型码)(一式三份)。

(二)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境外、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不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的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备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提供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程序:

(一)受理合同备案:

接收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备案表及合同备案资料,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

1、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备案资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受理表,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合同备案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合同当事人应补充提供的全部资料或应补正的内容。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对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当将当事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中的原件退还给合同当事人,留存复印件。

(二)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合同当事人按要求补充资料或补正内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1、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核合同内容后,对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表。

发现合同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正后,签发合同备案表。

2、合同备案表及合同正副本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案合同副本,将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合同正本和其余副本以及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退还给合同当事人。

第四章合同备案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应当以经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合同备案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不予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备案人当事享有申辩、陈述、查询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以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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