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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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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掌握工伤及工伤保险的定义;
●知道工伤保险的适用和认定范围;
●了解工伤保险的处理程序;
●了解工伤保险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熟悉解决工伤争议的法律途径。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负伤或残疾。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人将工伤理解为跟工作沾边的伤,这种想法是非常片面的。
【案例】
自身疾病
某企业里的一个老职工有一个习惯,就是每天上班时先沏一壶茶。
一天,这名老职工拿着暖水瓶倒水沏茶时,水刚刚倒了一半,他就摔倒在地,口吐白沫,被同事发现之后送到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诊断,这位老职工为长年的高血压突发,引发脑瘀血。
经抢救,他终于脱离生命危险,可是变成了植物人。
职工家属认为这应该算工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感情的伤害
某单位新进了一批职工,其中一个女员工在工作中与男主管产生了感情,可这个男主管已经结婚了,女员工就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
几个月后,两个人的事情被主管的老婆发现了,主管的老婆命令主管必须跟女下属断绝关系,否则就离婚。
男主管权衡利弊之后决定听老婆的话,与女下属断绝了关系。
但这位女下属正处于热恋当中,根本就承受不了打击,因此患上了精神病。
女职工的妈妈找到单位,要求单位给自己的女儿算工伤。
案例中的两种情况都不能算做工伤,原因很简单,他们患的是“病”,不是“伤”。
老职工患的是长期高血压引发脑瘀血,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病,不能因为发病地点在工作场所就算作工伤;女员工跟上司产生感情是个人感情问题,跟工作无关,不能算是工伤。
法律认定属于工伤的“病”只有职业病,又叫做“法定职业病”,是法律规定的职业病,不是人们顾名思义理解的跟工作有关的病。
例如,很多坐办公室的白领和IT人士由于长期在电脑前工作,很可能患上颈椎病、干眼病、鼠标手,有人认为这跟工作直接相关,应该算工伤。
事实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认定,职业病分类目录总共列举了115种病,里面并不包括在办公室久坐造成的颈椎病、干眼病、鼠标手等。
如果职工是长期在一个有职业危害的岗位上工作,慢慢得了病,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后才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应当参加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费用。
企业缴费没有统一的比例,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
一是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二是风险中等行业,如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三是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煤炭开采等。
按照三种不同的风险划分出三种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的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总体幅度在0.5%到2%之间。
3.工伤保险的特点
工伤保险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无过失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采用无过失补偿原则,不管劳动者在负伤过程中有没有过失,只要在工作中负伤,都要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待遇。
无过失补偿原则与民商式雇佣里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
有些家庭雇佣保姆工作,双方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如果雇员在为雇主工作时负伤,就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专门规定:
雇员为雇主工作期间负伤的,雇主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对自己负伤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雇主的责任。
【案例】
闯了祸的保姆
某四十多岁的农村妇女到雇主家里做保姆,负责看护长年瘫痪在家的老人,没想到第一天上班就发生了事故。
雇主教会她如何使用煤气和水之后就去上班了,家里只留下了她和卧床的老人。
老人想吃点东西,她就去厨房做,可能是不太会使用煤气灶,打着火之后把旁边的抹布点燃了。
其实这时把抹布扔到水龙头下浇灭就没事了,但是她没有遇到过这种事,而且对这个家庭也不熟悉,不敢随便动雇主的东西,所以就拿自己的包袱去扑火。
结果可想而知,火越扑越大。
老人在里屋闻见烟味,开始咳嗽,就喊保姆要水喝,保姆就赶紧到里屋给老人倒水,却忘了自己手里还拿着没有完全扑灭的抹布,顺手把抹布扔到老人床边的沙发上,倒完水后又到厨房灭火。
结果救了半天还是没有把火扑灭,自己却晕倒在厨房。
火着起来以后,烟从窗户缝里冒了出去,邻居看到后赶来救火,发现了躺在厨房里的保姆,于是赶紧把保姆送进医院抢救。
但是灭完厨房的火后,到里屋才发现老太太早已被烧死了。
这件事发生以后,雇主找保姆索赔20万,保姆赔不起。
保姆在医院治疗也花费了一两万的医药费,反过来找雇主索赔。
在案例中的雇佣关系里,雇员负伤,从理论上讲雇主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但是雇员对自己的负伤有过错,按照《民法》的法律原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经过法院判决,案例中的雇主不需要为雇员负伤的医药费买单,且由于家里老人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死亡,雇员要适当补偿雇主。
【案例】
偷懒的后果
某人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偷懒而没有严格按照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章操作,导致自己负责的一个设备发生了重大事故。
企业恢复设备需要花费两百万元。
此外,这次事故还导致和他一起工作的一个同事严重受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他自己也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这个职工要求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认为这次重大责任事故完全是由职工本人造成的,他给单位造成了两百万的损失,还伤及另外一名员工,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做任何补偿。
案例中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
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导致自己负伤也要认定为工伤,享受跟没有违章操作的人同样的工伤待遇。
因为劳动者在高危风险的环境里工作,时间长了就会产生视觉疲劳,不自觉地淡化危险意识,所以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违章操作就免除了应该承担的高危作业带来损失的责任。
要点提示
工伤保险的特点:
① 无过失补偿原则;
②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是为了自己伤害自己,不是主观导致的责任事故,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有人认为这个原则对企业不公平,其实不是这样的。
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如果职工违章操作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享受完工伤待遇的前提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对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旧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内容有如下区别: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缩小了不认定工伤的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相应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支出费用。
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于工伤保险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很多现实问题都难以解决。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保持原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两种适用范围,同时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新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
迟来的正义
一家属于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里有放射科,大夫主要给病人做胸透、X射线方面的检查。
由于使用的仪器有很强烈的辐射,四名医生陆续得了皮肤癌,严重的甚至截肢了。
这几位大夫认为自己得的是职业病,应该认定为工伤。
但是该医院是事业单位,找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时劳动部门不管,因为事业单位不在它的管辖范围内,而且事业单位也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或具体的规定。
得病的几名大夫找单位领导,找上级卫生局,都没有回应。
一直到他们退休时,事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最后四位退休老人到法院起诉,但是法院并不立案。
若干年后,法院终于立案了,原因是国家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里面提到如果职工得了职业病,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以外,用人单位仍然有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名放射科医生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以后也很尴尬——没有机构给他们认定工伤。
反复折腾了很多年,这四名医生也心灰意冷了。
经过法院反复给医院做工作,最后两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医院给四名退休医生每人一笔赔偿费用。
事业单位里的职工也会因为工作发生一些事故,由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把这些人纳入适用范围,所以工伤认定部门就不为其进行认定,而社会上也没有其它机构有这样的职能,因此留下了很多难以处理的类似案件。
【案例】
受伤的律师
一名律师在跟自己代理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涉时,谈话进行得很不愉快,最后被对方当事人连捅七刀,伤势非常严重。
这件事发生后,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其负责。
因为通常是事务所找来案子,交给律师做,案子做完后双方分钱。
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只是名义上挂在事务所。
如果律师在工作中受了伤,应该找当事人赔偿,事务所不可能给他算作工伤。
这时律师找劳动部门也没用,因为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不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
在旧《工伤保险条例》条件下,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案例中一样的因工作发生伤害而没有人管的事,新法则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中,事情就能得到解决了。
三、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
1.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旧规定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新规定的认定范围修改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比如,有一个职工家住上海,在崇明岛工作,每天都要坐船到岛上上班。
某天他乘坐的船跟另外一艘船相撞了,他在这次事故中受了伤,在旧规定中这种意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船不是机动车,这项规定对受伤的职工很不公平,所以新规定淡化了事故的主体。
此外,新规定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还有一些变动:
对于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50%以上的责任,则不认定为工伤。
比如,职工开私家车上班,因为前一天夜里打麻将没睡好,开车时犯困打盹,方向盘失控,导致发生车祸,自己严重受伤。
在过去,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符合上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完全是自己的责任这三个条件,显而易见,这种结果是不合理的。
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发生了改变,认为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算是工伤。
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三工原则
所谓的“三工原则”,就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业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典型的工伤,这是计划体制下认定工伤的唯一原则。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
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上述案例中的放射科的医生。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违纪的后果
某家企业有一些属于有毒有害的工种作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了淋浴设施,让员工下班之前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洗浴。
这家企业有职工食堂,食堂里的职工也属于本单位职工,但是不能享受洗浴待遇。
有一天,一个负责卖午饭的职工看到没到下班时间,淋浴室已经开门了,就偷偷地离开工作岗位到浴室去洗澡。
没想到在洗澡的时候,他脚底一滑,把尾骨摔裂了。
因为这件事是在单位上班时间发生的,他便向单位提出要算工伤。
案例中的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却不是在工作场所中受伤的,也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一个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身上,结果就不一样了。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过程比较复杂。
如果企业认为是工伤的,应该企业替职工申报;如果企业认为不是工伤的,则可以不申报;如果职工认为是工伤,而企业认为不是工伤的,职工可以自己去劳动部门申报。
工伤保险受理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以后一年内有效,如果职工超过一年还没有申报,就失去了申报的资格。
3.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里还规定了一些情况虽然不是工伤,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比如,老师傅在上班的时间沏茶,突发脑瘀血摔倒在地,最终变成植物人,这种情况不能视同工伤,因为视同工伤的条件是死亡。
并且只有按照规定发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也不能算作工伤。
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伤害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
军人因公负伤导致残疾、旧病复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
4.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既然有些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就有一些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醉酒或者吸毒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酗酒达到醉酒状态,那么即使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公负伤,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是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在工作时间酗酒就是自己为发生工伤带来很大的风险。
人在吸毒后的状态与醉酒有些类似,因此也不能列入认定工伤的范围,这时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加入的规定。
故意犯罪
【案例】
英勇的保安
某企业采购原材料时欠了客户的账,供应商反复催要无果,于是带着几个年轻人到该企业企图强行搬走财产,以补偿自己的货款。
供应商到该企业的时候该企业已经下班了,只有保安人员在值班,保安的阻拦激怒了供应商的负责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保安寡不敌众,自己受了伤,为了保全自己,保安做出了防卫动作——用电棍打伤了来人,后来经相关机构鉴定为轻伤。
最后保安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是防卫过当,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该企业很感激保安保护公司利益的英勇表现,于是到工伤认定部门给这个员工认定工伤,但是工伤认定部门认为这个保安人员的行为属于犯罪,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案例中的保安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属于犯罪,按照旧的工伤规定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名员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不是故意犯罪。
自残或自杀
针对自杀和自残这两种情况,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一样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尽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前提是职工在工作中没有伤害自己的故意,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故意违章操作、故意伤害自己,因为国家不鼓励这种行为。
5.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旧规定工伤认定的程序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新规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员工不一定就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享受前提是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程度的不同,工伤保险基金会给予职工不同的工伤待遇。
要点提示
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①经过工伤认定;
② 经过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简捷、方便。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职工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等级鉴定的组织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实际做鉴定的技术人员却是分布在各大医院的医学专家。
国家按照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对工伤进行了分级划分,如表1所示。
职工伤残等级数字越小的,伤残程度越严重的,得到的工伤待遇级别就越高。
一至四级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最严重的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叫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别综合判定依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有的职工受伤比较轻微,不够伤残等级鉴定的级别,但也可以认定,能够享受一些简单的治疗,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治疗工伤的休假期间企业全额支付工资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待遇。
经过伤残等级鉴定,一旦够了级别,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100%支付医药费、抢救治疗期间的全额工资待遇外,工伤保险基金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合同到期,即使企业可以终止合同,也要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五、发放工伤保险补助金的标准
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
24个月工资
二级
22个月工资
三级
20个月工资
四级
18个月工资
五级
16个月工资
六级
14个月工资
七级
12个月工资
八级
10个月工资
九级
8个月工资
十级
6个月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则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所谓工亡,指的是员工发生工伤导致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表3所示:
表3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
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
27个月工资
二级
25个月工资
三级
23个月工资
四级
21个月工资
五级
18个月工资
六级
16个月工资
七级
13个月工资
八级
11个月工资
九级
9个月工资
十级
7个月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则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例如,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死亡的就可以拿到343500元的补助金。
虽然生命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体现,但也显得更加公平。
六、如何规范工伤保险支出项目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旧的规定中,上面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由用人单位支付,现在全部变成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新法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工伤保险如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其中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有关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是由第三人导致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员工医疗费用的。
1.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新法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小的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没有太多资金,就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支付高昂的医药费用时,企业根本负担不起,也不愿意负担。
这种情况出现之后,员工有两个选择:
第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以后按照流程进行审理,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到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审理周期都会超过一年。
第二,如果职工的伤急需钱救治,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先行支付职工的工伤费用,之后再向企业追偿。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可以到企业的银行账号强行划拨,如果企业账户是空的,经过有关程序后,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查封企业财产,通过变卖获得偿还应该支付给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
由此可见,先行支付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定,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
新法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