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310822 上传时间:2023-07-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报告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如果农民工劳动权利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将会阻碍现代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及其劳动权利

“农民工”一词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的。

“农民工”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在城镇务工的农民。

一般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介于农民和工人<或城市户口居民)之间。

从身份上说,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户口,仍然是农民;从职业上说,农民工在城镇的用人单位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

可以说,农民工是一个身份与职业不一致的群体。

严格来说,“农民工”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工会十四大的报告中,也已明确进城务工人员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

农民工劳动权利,是指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的权利。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首先来自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可见,如果将“农民工”作为一个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特殊群体,是对农民工在宪法实施中的歧视。

依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1]。

<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1、我国在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劳动法》为主体、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配套的、保护公民劳动权利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一次把农民工概念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

随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要“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称谓及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逐步开始重视农民工问题,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措施,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2、我国现有的关于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

《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

《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具有强大的效力。

<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权利受限制。

就业权是劳动者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赖以生存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城市对农民工实行歧视性就业。

一些城市对农民工实行总量控制和职业、工种限制等,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打工遭遇就业歧视,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较低,使农民工被排斥到所谓的“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脏、累、险、苦、重”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

2、劳动报酬权经常受侵害。

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后,理所当然地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神圣的权利之一。

然而,用人单位却屡屡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

一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很低,并且往往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决定,有的甚至低于国家最底工资标准;二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三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证,一些行业及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农民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少给加班费。

3、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并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作出了相应限制。

现实中,用人单位却利用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特点,延长劳动时间,占用农民工的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据统计,中国多数企业对农民工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

有关资料显示,农民工工作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劳动时间长,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

4、劳动安全保护权利被忽视。

劳动安全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保障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惜以牺牲农民工的身体健康为代价,侵害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权利,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二是不给农民工配备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三是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大量使用农民工,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有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因生产安全事故残废的90%以上是农民工。

尤其是诸如建筑、地下、高空作业等工作中,安全事故频发。

5、职业技能培训权利难兑现。

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和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据有关资料显示,37%的被访者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的培训,63%的农民工没有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证书。

6、社会保险权利缺失,劳动福利待遇少。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多数城市的社会保障基本上都把农民工排斥在外,虽然近年来有些城市开始出台政策措施保证农民工的某些社会保险,但多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且不配套,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权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据有关资料显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比重分别占被调查的农民工73%、62%、78%、61%,以上四险由单位购买的比例分别只有11.9%、12.1%、8.1%和23.9%。

另外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近80%的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还有80%的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

有近七成被调查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保险。

7、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维权难。

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0%。

在建筑、矿山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10%。

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缺乏集体谈判能力,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加上法律法规不健全,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等,农民工一旦劳动权利遭受侵害,有的放弃维权,有的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更加得不到保障[2]。

二、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

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

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

2、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

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二是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

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处罚企业有关违法行为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行使处罚乏力,难以震慑和遏止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

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独立的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没有解决,也严重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办案效率。

3、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部分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

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

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4、法律援助不到位。

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多数农民工宁愿采取个人报复、私了的方式解决。

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

但是,法律援助不到位,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工在经济上、在文化程度上,在人际关系上与用工单位的领导相比,显然是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农民工认为自己斗不过“官”而选择过激行为或忍气吞声。

5、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

这里说的组织化程度低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等正式组织。

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是工会成员。

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6、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解决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法律层面

针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其原因,要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需要复杂的社会系统的综合运作,但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讲,法律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制度手段[3]。

在法治社会,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障最终应上升为法律问题。

1、完善对劳动权利保护的立法,加大对侵害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首要的问题是加强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这是实现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根本保障。

首先,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应该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

可以考虑在劳动法里面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作出具体的规定,还要对工会的活动做必要的规定。

同时应对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其次,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

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

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再次,修订《工会法》,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

实践证明,劳动行政执法环节是农民工劳动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劳动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以使劳动执法规范,防止权力滥用。

但现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既取决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取决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

要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劳动权利,除了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重视自身素质提高,重视法律素养培养,依法行政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要改变执法方式,由临时性、突击性或运动式的检查向常规性的、规范性的执法方式转变,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和监察执法检查程序,还要依法严肃惩处劳动行政监察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的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

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

3、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保证农民工能够进入司法救济环节。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济,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在其劳动权利受侵犯时若再没有最后的救济手段,易导致这类人群盲目过激行为产生,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农民工劳动权利法律保护必须包括保护农民工进入司法救济的环节。

目前,我国保证农民工进入司法救济最主要的手段是开展法律援助。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

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和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现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如司法行政、劳动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利)的案件进行法律援助,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保证农民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

因此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

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像一些事实清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议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社会管理层面

1、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用工制度。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劳动保护等各项内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命安全。

2、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一,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企业特点,依法明确工资基本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其次要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尤其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要求企业事先设立工资帐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工资拖欠或老板卷款而逃。

第四要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要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开展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首先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

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对于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

其次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

再次要抓好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拖欠行为,减少、杜绝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

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

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

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

三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

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

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

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要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

同时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三)、社会意识层面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农民工本身劳动权利的意识和社会的重视。

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者,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先导力量来对待,要从统筹协调城乡关系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政策制定和执法过程中,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

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管理,诚信待人,扭转对农民工和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两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旧观念,把善待农民工的理念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贯彻到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处,为减少和消除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

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总之,一个发达民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立法源头、司法过程及社会管理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农民工群体更多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机制,使每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另外,我们应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利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唐政秋.《论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3]房文翠.《和谐社会与劳动者权利保障—以农民工权利保护为视角》.载《学术研究》.2006年第4期第90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专升本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