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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解决之道

职务发明解决之道——案例与分析

【案例情况】

一、宝德股份

2004年12月15日,有限公司在创业广场A604召开股东会,同意赵敏新增货币出资33.3万元人民币、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941.7万元人民币,同意邢连鲜新增货币出资225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元。

2004年12月18日,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陕兴验字[2004]3-175号)《验资报告》对宝德有限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8日,宝德有限已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及无形资产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00万元。

2004年12月24日,宝德有限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

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1、关于此次无形资产出资真实性的说明

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过程及形成

此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由赵敏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完成。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赵敏对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最早始于1998年,2001年宝德有限设立时赵敏已取得其中大部分研究成果,2003年4月,赵敏就该系统中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申请了3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时,该系统的研发基本成熟,达到了商业化应用的要求。

2004年7月16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审查后批复认定,由赵敏研发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鉴于宝德有限拟将其业务侧重领域从冶金行业向石油行业方向发展,赵敏决定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投入宝德有限。

②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否为职务发明的问题

赵敏具有独立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能力。

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表过十余篇专业论文,具有很强的研发实力,熟悉电气和机械行业,具有个人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

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基于赵敏在自动化控制领域的技术优势,公司几位创始人股东决定利用赵敏相关的技术优势进行产业化的尝试并进行创业。

2001年,公司几位创始股东在取得了相应业务订单的基础上开始组建本公司。

在发行人创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冶金及造纸行业的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工作,同时,涉足了部分石油领域的业务。

由于各方面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公司本身缺乏研发条件,同时,相应的研发人员也相对缺乏,公司设立初期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技术均来源于赵敏所研发成熟且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相关技术。

公司创立初期并不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逐步发现石油钻机电控自动化行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且赵敏个人研发的“石油钻机电传控制系统”技术不断成熟,可以保证宝德有限在该领域中拥有足够的技术基础,公司决定将其业务重点逐渐转向石油钻机电控自动化行业。

同时,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长期将技术集中于赵敏一人已不利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培养,公司必需建立公司的技术研发队伍,培养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

因此,赵敏决定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投入公司。

通过上述无形资产的投入,公司逐步建立起了与石油钻机电控系统相关的研发能力,公司不断研发出引领行业发展的新技术,从而奠定了公司目前的市场地位。

综上所述,“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研发工作的开始早于宝德有限的成立时间,不是赵敏执行宝德有限职务的活动,研发过程中也没有利用宝德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赵敏个人从事科研活动的研究成果,赵敏本人对该无形资产拥有完全的权利。

③“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2004年7月12日经西安科信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科信评报字[2004]第202号)评估,“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在200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941.7万元。

2009年4月27日,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西正衡评咨字[2009]004号《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复核报告意见》,对“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了复核确认。

④“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移交

2004年12月16日,赵敏与宝德有限签订《无形资产移交协议》,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整体移交给宝德有限,承诺不再自己实施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无形资产包含的各项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且同意将在“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基础上后续研发、改进所形成的各项无形资产以及由赵敏本人研发的与宝德有限生产经营相关的所有无形资产均归宝德有限享有。

协议签订后,赵敏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技术资料移交给宝德有限;后于2009年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所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的过户手续。

2、关于此次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合法性的说明

此次出资中,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941.7万元,占此次增资后宝德有限注册资本总额的62.78%。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年修订)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的要求,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查认定。

因此,宝德有限2004年12月第三次增资时赵敏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未经具备相应权限的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只是西安市科技局认定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但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及2006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废止了上述规定的要求。

按照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同时考虑到以下情形:

①此次以“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是真实的,作价金额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与复核,出资行为经过审计机构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

②此次增资时的股东邢连鲜已书面声明,对赵敏“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予以认可,且不以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发行人或赵敏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③此次增资至今本公司从未因“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与股东、债权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也未因此而受到工商或科技主管部门的调查或处分。

④2009年7月21日,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出具《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无形资产出资说明》确认此次“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出资符合政策规定。

3、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的专业意见

本公司的保荐人及本公司的聘请的律师,高度关注此事项,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

此次出资中的,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权属明确、价值确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实际价值,投入后产生了实际的积极效果。

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该法律瑕疵已自行消除;同时本公司已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防止争议出现,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

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本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不会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4、关于赵敏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问题

①保荐机构通过核查(陕兴验字[2004]3-175号)《验资报告》、(科信评报字[2004]第202号)《“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西正衡评咨字[2009]004号)《关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复核报告意见》、西正衡评报字[2009]076号评估报告书,并调查该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实际使用情况后发现,西安科信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认为“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41.7万元,上述结果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复核确认。

陕西兴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结论确认宝德有限已于2004年12月18日前收到赵敏的无形资产出资;该无形资产投入后即被运用于生产经营,构成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能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作用明确。

在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宝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整体评估,该等评估报告确认本公司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1372.23万元,公司无形资产质量十分优良并未发生任何减值情况。

故保荐机构认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保荐机构通过核查《无形资产移交协议》、“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技术资料、专利权属证书后发现:

此次出资后,赵敏已及时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整体移交发行人,与此相关的该等资产已属公司所有。

虽然公司未能及时将“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包含的3项专利过户至发行人,但该等专利未及时过户的行为不影响赵敏此次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已交付给发行人的事实。

截止目前,上述三项专利已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

故保荐机构认为赵敏用作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无形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根据赵敏曾经的工作单位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赵敏于1982年至1996年在该所工作,其中1995至1996年被该所派往德马格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和西安伟德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敏于1997年至2000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1年经股东决议解散,现已注销)的股东出具的相关证明,赵敏未因执行工作单位的职务或主要利用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与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西安伟德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股东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④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赵敏、邢连鲜,查阅赵敏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献后认为:

赵敏用于出资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系赵敏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发明,也不是与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赵敏投入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资产权属明确,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赵敏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已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财产权移转手续,出资的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利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可能,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赵敏以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出资是足额的。

赵敏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现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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