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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线路现场检修规程

送电线路现场检修规程

 

第一节.线路设备大小修周期

第1条.线路设备大小修周期应按照“盐城公司电气设备检修周期”执行。

第2条.线路设备大小修周期为:

电压等级

大修

小修

110KV—220KV

3年

1年

35KV

3年

1年

10KV

3年

不定期

0.4KV

3年

不定期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延长大小修周期,延长大小修周期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说明延期理由,在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4条.检修单位应在线路检修开工前一周向主管提出申请,同时检修单位应在安全的基础上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大修费用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节.检修技术管理

第5条.检修单位应根据《缺陷通知单》认真制定设备检修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6条.认真填写开,竣工报告,开工前。

在召开开工会,竣工时,在召开评比小结会,切实抓好安全,质量二道关。

第7条.检修单位将检修质量与个人经济挂钩。

保证“大修必须升级”努力提高线路调和一类率。

第8条.检修单位应认真填写《检修记录》,《设备变更记录》,《缺陷消除记录》。

一式四份,一份检修单位自存,一份交工区,一份交生技股,一份交运行班。

第9条.检修单位应尽量少停电时间,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大力开展带电作业。

第三节.检修质量标准

第10条.线路检修质量标准已盐城供电(1986)生字第12号为准。

第11条.检修人员必须努力遵守《盐城供电公司线路检修质量标准》,保质保量。

(附:

《盐城供电公司送电线路检修质量标准》已便参照执行)

第四节.验收制度

第12条.按照计划确定的检修项目和检修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

检修人员应对检修项目,检修质量自验收,班长或检修负责人进行检验,最后运行人员验收。

领导或专业人员应参加监督性验收。

线路检修除由班长或现场负责人在地面复验收外。

并应由运行人员进行中间验收或登杆抽查。

第13条.各级验收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验收发现没处理好的缺陷应填写缺陷通知单,督促检修人员尽快消除缺陷。

第14条.新建和改建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将设备资料施工记录,测试数据,竣工图纸,有关文件和协议书等资料全部移交运行班,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建线路,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部颁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15条.新建线路投运前,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组成收起动委员会,由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运行单位应拒绝在投运文件上签字。

第16条.新建线路启动投运后应有一年期限的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处理。

第17条.各运行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具备13种规程和规范。

一、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四、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六、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七、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八、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九、华东电网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十、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规程

十一、架空送电线路现场运行规程

十二、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十三、架空送电线路专业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

《盐城供电公司送电线路检修质量标准》

 

盐城供电公司检修质量标准

第一部分基础施工

第一节.水泥杆基

第1条.主杆洞及拉洞开挖前应核对设计桩位,其允许偏差如下:

一、直线杆中心在横线路方向偏移值不大于50毫米,顺线路方向不大于设计档距的1%。

二、转角杆位移不应大于50毫米。

第2条.基坑深度的允许误差+10毫米—50毫米。

如掘洞过深必须填土者,基坑必须夯实。

第3条.“II”型杆“III”型杆扩杆洞坑底应平整,底盘安装尺度误差为:

底盘中心的根开误差不得超过30毫米,杆坑深度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同基础坑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第4条.拉线基坑深度允许误差为50毫米正误差不作控制,35KV及以上线路拉线盘深一般不得少于1.8米,松软图土质,沙土地埋深不得少于2.2米。

超过部分须填土处理时应夯实。

第5条.如遇水坑,流沙坑,淤泥坑,杆洞埋深达不到标准且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以辅石灌浆处理。

第二节.铁塔基础

第6条.铁塔基础钢筋的钢号直径和配筋按设计规程选用,使用前必须除锈。

第7条.浇制铁塔基础尺寸的误差,应不超过下例规定:

一、保护层厚度-5毫米;二.立柱断面尺寸-1%;三.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10毫米。

整基础铁塔基础允许误差在填土夯实后。

尺寸的误差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误差项目

 

地脚螺栓式

直角

转角

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桩之间位移

横线路方向(MM)

30

30

顺线路方向(MM)

——

30

基础根开及对角尺寸

基础顶面间相对误差(MM)

整基基础的扭转(分)

(+—)2%

5

10

 

第8条.砂石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筛洗,水泥标号符合设计要求,不同编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严禁使用受潮硬结的水泥。

第9条.拌和混泥土的水不应含有油污和其他杂物,无酸性和强碱性反应,采用自来水不必化验,采用其他岁时应简单化验。

第10条.混凝土应按设计规定的配合比拌和,拌成后应尽快浇灌完毕。

基础模班接缝应严密,浅制不得有漏浆现象。

每基基础应一次浇成,如浇制过程中断2小时,则应在2小时后将表面打毛。

用水冲净后涂抹同样成分的水泥沙浆,再继续浇制。

第11条.混凝土浇制完毕后,表面应加遮盖物,保持湿润。

室外温度在30度及以上时,每2小时洒水一次,30度以下每四小时洒水一次。

以能保持混泥土的强度。

混凝土基础浇水养护期:

1、普通硅酸盐和矿渣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少于5昼夜。

特别炎热时,应加长浇水养护期。

2、混合混凝土不少于14个昼夜

养护用水要求与拌制混凝土水相同。

第12条.当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50%以上时,方可拆除模板。

养护期不少于下列期限:

 

 

水泥名称

 

混凝土养护平均温度(℃)

 

15101520253035

普通水泥(天)

1510855433

混合水泥(天)

281715108753

 

第13条.混凝土基础表面麻面或蜂窝在深度不超过20毫米时,应用1:

2.5的水泥沙浆摸平,在修补前应先将表面打毛并用水洗净。

第14条.铁塔基础浇制时,必须按规定制作试块作标号试验。

以调查混凝土是否达到设计强度。

第15条.分解组塔时,混凝土基础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

整体组塔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100%,但架线时都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第三节.拉盘

第16条.拉盘安装后必须平面朝前,螺丝帽应有并帽。

第17条.拉棒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要热镀锌。

第18条.拉盘左右偏差不得大于拉盘中心至相应电杆中心的水平距离的1%。

第19条.拉盘必须按设计规范使用,不得任意代用。

第二部分.杆塔组立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20条.杆塔各部件的组装应设计图纸进行。

第21条.组合杆塔的螺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及螺帽表面不得有裂缝砂眼等。

2、螺栓不得滑牙和弯曲,应镀锌。

3、螺栓应与构件相垂直,螺栓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空隙。

螺帽紧后,应露牙不少于2牙,并帽者至少应平帽。

1、须加垫片者,每端不宜超过2个。

2、杆的穿入方向应按下列规定:

a)   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者由下向上。

b)   平面结构:

(1)顺线路方向由送电侧穿入(如,固定送电方向可指定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者,面向受电侧时,二侧由内向外,中线由左向右,(3)垂直方向则由下向上。

2.        铁塔:

由内向外,由下向上。

第22条.瓷横担组装,应按下列规定;

垂直安装时,顶端线路倾斜不大于10毫米。

水平安装时,瓷横担顶端向上翘起5——10度,顶端顺线路倾斜不大于20毫米。

第二节.水泥电杆

第23条.水泥杆排焊前应检查其规格尺寸是否正确,是否有水泥剥落露筋,裂缝等缺陷,放置地面检查时,普通水泥杆不得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不得超过0.1毫米,予应力杆不得有纵横向裂纹。

第24条.钢箍焊接的水泥杆,焊接前应按规定对齐钢箍,各节中心线应在一直线上,焊口应清洁,不得有油污,漆垢,锈等污物。

焊缝中严禁塞焊条或金属,焊前先在根部点焊3—4处,再对称交叉施焊。

焊缝宽度要均匀,焊堆须高出焊件1.5毫米至3毫米;宽度应焊完后,在规定部位应超过斜口边1—3毫米,焊缝如发现裂纹应割断重焊,焊完后,在规定部位应大上焊工号钢印。

第25条.焊好的电杆弯曲度不得大于超过杆长的2/1000。

超过者,割断重焊。

第26条.组装前,应按图纸核对塔材规格,数量,编号等。

铁塔组立后,各节点间主材的弯曲不得大于1/750。

轻微变形可在现场矫正,但矫正后不得有硬伤和裂纹。

第29条.塔材组装困难时,不得强行组装,严禁用乙炔扩孔或烧孔。

塔植材必须全部镀锌或油漆防腐。

第30条.施工中,铁塔螺栓应全部紧2次,第一次在铁塔组立后,第二次在紧线后,并应将塔脚地面以上,2米以下的螺栓和铁塔塔头(酒杯型平口以上,其他型横担下3.5米以上)范围里的螺栓在丝扣上打铳或涂已铅油防松。

第31条.检查合格后,塔脚螺栓应加以保护,保护帽不得有裂缝,不应有积水。

第四节.拉线装置

第32条.拉线金具应经外观检查合格,表面应无毛刺,裂纹等。

镀锌良好。

采用压接式线夹时,应按有关专业工艺规程及规定施工和验收。

第33条.拉线与电杆夹角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一般应为45度,但不得小于30度。

第34条.拉线应采用钢绞线,锈蚀或缺损的钢绞线严禁使用,拉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第35条.拉线抱箍的规格应与电杆配合,无穿钉固定的抱箍应采取加托等防止下滑措施。

第36条.采用锲型线夹,UT型线夹安装拉线时,锲型线夹内壁应光滑,舌板应与拉线紧密接触,拉线的主线与杆的螺纹长度可供调节,双螺母应并紧,花蓝螺栓应封固。

第37条.UT线夹的凸肚应在线尾侧,安装时不得损坏拉线。

第38条.一基电杆装设的多条拉线不应有过紧多松,受力不均匀等现象,拉线交叉处不得互相摩擦。

第39条.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现象,运行线路的拉棒锈蚀不大于同规格新拉棒的20%,否则应予更换。

第五节.瓷瓶与金具

第40条.瓷瓶须有合格证明,并应有耐压试验合格证明,外表不得有裂纹、破坏、砂眼、放电痕迹等缺陷,经测试,瓷瓶分布电压小于下表数值或为零值时应在检修时更换。

第41条.悬式瓷瓶串的连接应可靠,开口销的二脚叉开60度—90度,并不得以其他材料代用。

第42条.金具型号应按设计图纸选用,不得有伤痕,裂纹及砂眼等缺陷。

金具的镀锌层如有碰撞,剥落等情况,应除锈补刷防锈漆。

 

 

 

 

 

 

 

 

 

 

 

 

如下表:

二作电压绝缘子个绝缘子

按由横旦起瓷瓶顺序

分布电压值

线

状态

型号

12345678

110KV

65KV

正常有缺陷的小于

8

X—4.5

8      5546581017

 

 

42223459

 

 

正常有缺陷的小于

7

X—4.5

96588.51018.5

 

 

4323459

35KV

20KV

正常有缺陷的小于

3

X—4.5

6      59

 

 

335

 

 

正常有缺陷的小于

2

X—4.5

9      10

 

 

55

第三部分.架线工程

第一节.导、地线的要求

第46条.送电线路的导、地线配置应按设计要求。

导线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避雷线的安全系数,宜大于导线的安全系数。

第47条.导线不得有破股,小绕,金钩等缺陷。

第48条.施工或检修工作中,发现导、地线断股或损伤,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1、         在同一处断股或损伤面积超过总面积17%,钢芯铝线的钢芯断1股或钢芯铝线在同一处断股或损伤面积超过铝股总截面积25%时,都应开断重接,其他情况允许以补修金具补修处理。

导、地线损伤处理标准:

 

 

 

 

 

 

 

 

 

 

如下表:

导线种类

 

处理标准及方法

铝绞线

 

 

7股

19股

 

断切重接

补修及绑接

缠绕

2股及以上

3股及以上

1股

2—3股

1股以下

1股及以下

钢芯铝绞线

钢芯

铝截面

9股

28股

钢芯断一股

25%以上

2股以上

7股及以上

——

7—25%

1股

3—6股

——

小于7%

一般以下

2股及以下

钢绞线

7股

19股

2股及以上

3股及以上

1股

2股

——

1股

 

第49条.导线连续损伤虽在允许补修范围内,但其损伤长度已超过一个补修金具能补修的长度时,应锯断重接,导线小绕放直后,其松散出直径小于本身直径1.5倍时,允许用木棒将线段膨出部分向两端延伸赶平,若膨出直径过大,且线段严重扭曲,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时,应锯断重接。

 

第二节.导线接头

第50条.在每一档距内,一根导线或地线只允许有一个直线连接管及三个补修管。

且补修管与直线连接管之间及直线连接管(或补修管)与耐管之间不宜小于15米。

第51条.跨越重要的电力线,通讯线和主要公路等处时,其跨越档内不得有接头。

接头或补修管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5米。

第52条.导线采用钳压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管型号与导线的规定应配套。

2. 钳压压口数及压口尺寸,应符合钳压标准规定。

3. 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少于20米,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20%。

超过2%时,若无法以校直恢复,则应断开重压。

4. 压接后或校直后连接管不应有裂纹。

压接后连接管合缝处及露部分应涂漆。

5. 连接管的机械强度应不小于原强度90%,运行线路的接头电阻应大于等长度导线电阻值的1.2倍,新线路接头应大不于等长导线电阻,否则应开断重接。

 

 

 

 

 

如下表:

导线型号

 

 

钳压部分尺寸

压口尺寸D(MM)

压口数

A1

A2

A3

LGJ—35

34

42.5

39.5

17.5

14

LGJ—50

38

48.5

105.5

20.5

16

LGJ—70

46

54.5

123.5

25.0

16

LGJ—95

54

61

142.5

29.0

20

LGJ—120

62

67.5

160.5

33.0

24

LGJ—150

64

70

166

36.0

24

LGJ—185

66

74.5

173.5

39.0

26

LGJ—240

62

68.5

161.5

43.0

2x14

 

第三节.导、地线安装要求

第53条.35KV及以上送电线路的导、地线安装应按设计规定弧垂紧线。

观察档的选择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耐张段在5档以下,靠近中间选一档;

(2)耐张段在6—12档,靠近末端和中间各选一档。

第54条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开始紧线。

1、经专人检查导、地线无损伤,无放线障碍。

导、地线接头已妥善处理。

2、二端耐张杆塔已采取了装设了临时拉线等补强措施。

3、交叉跨越处已采取如搭跨越架等稳妥措施。

4、牵引设备正常。

5、弧度观察人员已做好准备。

6、工作人员均已到指定位置。

7、统一信号或通讯联络完好。

第55条.进行弧度观察时应将温度足已代表导地线周围空气温度。

第56条.导、地线弧度在挂线后应立即随即检查,其误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误差不大于+5%,—2.5%;正误差最大值应不大于500毫米。

(2)            导、地线各相的弧度应力求一致。

水平排列时允许相对误差为200毫米,其他排列方式时为300毫米。

(3)            特殊档距的弧度误差应按设计要求检查。

第57条.架设新的导、地线,考虑其初伸长。

送电线路一般采用降温补偿,钢芯铝绞线为降低15—20%;钢绞线为降低10℃。

弧度计算结果及实测结果应有施工记录可查。

第四节.跳线及附件安装

第58条.呈近似悬挂链状自然下垂与相应构件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9条.跳线对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为

电压(KV)

35

110

220

最小间隙(MM)

500

1000

2000

 

第60条.导、地线的耐张,悬垂线夹及防震锤的型号应与导线相配套,不得互相代用。

钢芯铝绞线在耐张线夹、悬垂线夹、防震锤夹线处应铝包带,并应缠包紧密。

缠绕方向应与导线最外层股绞制方向一致。

两端露出线夹10—30毫米,断头须回压到线夹里。

严禁在导线上采用多包铝包带或缠绕扎线的方式来适应大型号线夹夹头。

第61条.挂线后应及时进行附件安装,以防导、地线因震动受伤。

第62条.悬垂线夹安装后悬垂绝缘子串应与地相垂直,其倾斜角应不超过5度,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200毫米。

第63条.开口销必须对称开口,开口总角度应为60—90度,开口后不得有拆断,裂纹等不得用线材代替开口销。

第64条.防震锤的安装数量位置应按设计进行,并与地面垂直。

安装距离应不大于(正负)30毫米。

第65条.导线在瓷瓶横担上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线杆,直立瓷瓶导线应安装在顶槽,水平担的导线应安装在端部边槽内。

2、扎钢芯铝绞线时,应线在线上包缠二层铝包带,包缠长度应露出绑扎处二端15毫米。

第五节.防雷与接地装置

第66条.架空地线的安装及接地体的规格和埋深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第67条.送电线路的接地,如利用杆内主筋作引下线时,应使地线与主筋有可靠连接。

第68条.予应力杆或非予应力杆身无接地螺母时,应沿杆身外引接地,引下线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并每隔1—1.5米用镀锌铁丝圈扎固定。

第69条.接地体的形式应按设计确定,不应有明显弯曲,断裂,钢材的连接须焊接。

接地体出土部分,应镀锌。

第70条.接地装置施工后,应立即进行接地电阻的测量,测量时,应将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断开后进行,电杆内钢筋接地电阻,应拆开接地螺栓测量,数值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1、延长水平接地体长度。

2、在接地体周围土壤中加入煤渣,木炭等。

第二条.线路对交叉跨越物的要求

第72条.送电线路对地及建筑物等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如下表:

线路经过的地区

电压等级(KV)

 

35110220

居民区

7M7.5M

非居民区

6M6.5M

不能通航的河湖至水面

5.5M6.0M

交通困难地区

5.0M5.5M

公路

7.0M8.0M

导线与树木最小垂直距离

4M4.5M

之间允许

 

距离(米)最小净空距离

3.5M4.0M

第73条.送电线路不得跨越以易燃物材料为顶的建筑,其他建筑必须跨越时,应使导线地最大弧垂时建筑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如下表:

线路电压(KV)

35

110

220

最小垂直距离(米)

4

5

6

 

第74条.导线在最大风偏时对建筑物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

 

如下表:

35KV

3.0米

110KV

4.0米

220KV

5.0米

 

第75条.电力线路互相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压较高线路在上面。

2、两线路交叉档有避雷线等防雷保护措施时,交叉距离如下:

由交叉点至最近杆塔距离(米)

档距

30

50

70

100

120

150

200米以下

3.0

3.0

3.0

4.0

——

——

300米

3.0

3.0

4.0

4.5

5.0

5.5

 

3、交叉两线路均未有防雷设施时,距离为5.0米。

第76条.送电线路跨越主要通航道河时,禁止采用以拦河线来降低跨越杆塔高度的方法。

第77条.送电线路对I级通讯线交叉脚应小于45度;对II级通讯线交叉角小于30度;对III级通讯线不作限制。

交叉时距离符合下表规定:

 

 

如下表:

跨越线路电压

电力线路有防雷

电力线路无防雷

KV

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

35—110

3

5

220

4

6

 

第78条.交叉跨越应有实测记录备查。

记录中应记有实测时气温及测量方法并有测量人签字。

第79条.交叉跨越的导、地线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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