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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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初稿
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初稿)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修改稿
前言
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2005年12月召开的成都会议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化和医药企业有序竞争,促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2007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的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2008年的《实施方案》是在2007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贯彻“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原则,简化流程,力求使实施方案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通过竞价议价谈判使药品虚高价格降至合理价位;通过监管药品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监督,促进合理用药,使之成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阳光工程。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品种目录分类…………………………………………………5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9
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12
第五章采购和配送……………………………………………………21
第六章监督管理………………………………………………………24
附件:
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30
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31
3、不竞价议价品种目录表…………………………………32
第一章 总则
一、定义
(一)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指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竞价议价谈判系统、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等。
(二)药品阳光采购:
指生产商参与网上竞价议价谈判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广东省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销商进行配送的活动。
(三)采购人:
指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
指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五)经销商——药品经营企业:
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六)医药采购服务机构:
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七)品种目录:
指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所公布的药品品种信息,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等。
(八)报名基本目录:
指报名参加过2007年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并已报价的品规组成。
从2008年起,基本目录由上一年12月底以前发生实际采购的入围品规组成。
补充目录:
指基本目录以外经专家投票纳入报价目录范围的品规。
(专家投票时中成药只细化到剂型)
(九)入围采购品种目录:
指通过统一竞价、议价谈判及不竞价议价品种直接报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包括不竞价议价入围采购目录、竞价议价谈判入围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专利药品:
本方案所称的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
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
仅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案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一)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二)政府定价药品:
指国家发改委或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具体价格的药品品规。
(十三)同竞价分类品种:
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划分为同一类的品种。
(十四)同竞价组品种:
指同竞价分类、同质量层次的品种。
二、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质量保证、价格合理。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三、实现的目标
(一)推进药品购销监管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议价和价格谈判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行阳光采购,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四、公告方式
药品阳光采购公告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
五、报价、竞价、议价谈判方式
(一)报价
所有品种报价均要求符合报价规则。
(二)竞价
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品种同一竞价组内有3个或以上厂家的,根据厂家数目不同,确定不同竞价入围比例。
报价结束后,将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按比例选择价格低的品种入围。
(三)价格谈判
纳入价格谈判的品种,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公开整个谈判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特邀监督员、社会群众代表现场参与监督。
六、采购方式
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行。
七、实施方案的响应
生产商、经销商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则。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
八、GMP和GSP的政策要求
(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参与报名,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九、药品质量责任
药品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适用范围
参与阳光采购的生产商、经销商、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十一、采购周期
本采购周期为一年。
在采购周期内,除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可临时申请挂网采购外,其它新品种不得采购,但可参加下一轮药品阳光采购。
十二、实施范围
从2008年起,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服务站、门诊部),其它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服务站、门诊部)全面实行药品阳光采购,社会和民营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药品阳光采购。
十三、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药品竞价分类规则
一、报名药品目录
报名药品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以及其它信息(具体见附件3)。
发布的药品名称,均以通用名为准。
(一)报名药品目录组成
报名目录由基本目录和补充目录组成(不细化到厂家)。
(二)按竞价分类目录包括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和不竞价议价目录。
不竞价议价目录是指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人血白蛋白,包括政府定价中国家指定不用招投标的药品,此类药品由医学、药学、物价、医保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论证后确定。
原料药和中药饮片(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的除外,例如阿胶、鹿角霜、牛黄、龟板胶等)不列入以上目录,由医院自主采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全部纳入目录范围。
二、竞价分类规则
(一)按剂型不同分类
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口服泡腾片
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
10、胶囊剂
11、肠溶胶囊,含肠溶微丸胶囊、肠溶软胶囊。
12、缓释胶囊
13、控释胶囊
14、软胶囊
15、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
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竞价分类。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是否含蔗糖的品种与含蔗糖的为同一竞价分类。
16、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
17、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18、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为同一竞价分类。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
19、外用溶液剂、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为同一竞价分类。
20、胶剂
21、注射剂:
(1)肌注、静注、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分别为不同竞价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类。
(2)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3)带预充式注射器、不带预充式注射器为不同竞价分类。
(4)仅附带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
22、软膏剂、乳膏剂、霜剂、外用凝胶剂、油膏剂、外用糊剂、乳胶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23、贴剂,含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片、外用敷剂、橡皮膏剂。
24、膜剂,含牙周缓释膜、贴膜等。
25、栓剂,阴道栓、直肠栓、尿道栓、耳栓为不同竞价分类。
26、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雾化溶液剂,均含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制剂。
27、滴耳剂
28、滴鼻剂
29、滴眼剂
30、眼膏剂、眼用凝胶剂。
31、滴丸剂
32、丸剂,含水蜜丸、小蜜丸、水丸、糊丸、微丸、糖丸。
33、浓缩丸,含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
34、大蜜丸,含蜡丸。
35、植入剂
36、海绵剂
37、煎膏剂
38、锭剂
39、湿巾
40、熨剂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
1、所有制剂:
按不同容量、含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中成药除外)
2、中成药制剂如生产批件上有明确有效成分含量的按含量不同为不同竟价分类。
3、注射液(非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大于或等于50ml为大容量竞价分类;小于50ml为小容量竞价分类。
同含量时以上两类不再以容量细分。
(三)其它
1、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分类。
2、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笔芯和普通瓶装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3、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4、大容量注射剂、腹膜透析液品种如零售价与同竞价组内品种最低零售价相比,差异率达到20%以上的,另外划分竞价组。
小容量注射液瓶装和安瓿装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为准进行区分)。
5、不同亚型品种按药理效应、临床用途的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例如:
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同竞价分类;胸腺肽中胸腺肽α及胸腺肽F为不同竞价分类。
6、中成药制剂同名异方的品种按处方组成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同方异名的不予分类。
7、不同的酸根和盐基注射剂:
(1)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的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有机酸根和无机酸根均不再细化。
(2)盐基不同注射剂为不同竞价分类。
8、单方与复方制剂为不同竞价分类,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9、按临床适应症完全不同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5%葡萄糖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5%、10%葡萄糖注射液(100ml、250ml、500ml)捆绑分类,要求同一生产商必须具备以上所有品种、规格且包装统一。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一、生产商报名条件
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生产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报名开始前两年内有生产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
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地级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经销商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经营企业违反GSP规定,经营了假药的,二年内不接受其报名。
经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地级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使用语言
生产商、经销商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申报材料构成
1、生产商提供文件材料:
(1)企业资料: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所有GMP认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上一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网上报名品种总表》、《供货承诺函》;
⑤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是否有生产假药记录的说明。
⑥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外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
(2)产品资料:
①《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②专利或过期专利材料(复印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复印件);
③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④修改申请报告:
如对竞价议价谈判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括:
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包装、商品名、生产企业、GMP信息、专利信息、批准文号、用法用量等)有异议,可提出修改申请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⑤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证明文件(复印件),报名截止后的物价文件不作为本次药品阳光采购质量层次划分及报价要求依据。
⑥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2、经销商提供文件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一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配送承诺函》。
(5)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假药的说明。
(三)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按公告时间。
2、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3、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材料申报。
4、申报材料递交地址:
以公告公布的地址为准。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生产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生产商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五)申报材料审核
由医药采购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六)申报材料澄清
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生产商、经销商作必要的澄清。
生产商、经销商有义务对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解答。
(七)申报材料其它要求
1、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2、生产商、经销商的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3、生产商、经销商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
4、所有报名资料及申诉资料均须由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由总代理)被授权人递交。
四、报名
(一)网上操作用户名及密码领取
生产商、经销商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领取密码委托函、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医药采购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
网上操作将采用国家认可的身份认证机构(CA)提供的认证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网上操作的安全、可靠和不可抵赖。
(二)产品网上报名
生产商在产品报名截止时间前,应登录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对本企业拟参加药品阳光采购的品种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应注意区分报名品种所属目录分类。
产品报名截止时间:
以公告截止时间为准。
(三)经销商报名
拟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为采购人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应登录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经销商报名操作。
经销商报名截止时间:
以公告截止时间为准。
第四章 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一、质量层次划分规则
(一)政府定价药品
以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定价分类确定质量层次。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
1、专利药品
2、过期专利药品
3、GMP药品
如一个厂家品种同时符合多种质量层次,则按以上先后顺序进行划分。
二、报价及竞价入围规则
(一)报价要求
1、生产商所报价格是指生产商或其委托的经销商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
2、实际报价时,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品种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不竞价议价品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零售包装进行报价。
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
人民币(元)。
4、报价时间:
本方案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
5、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品种,同竞价组同厂家不同包装规格只能选择最小包装规格品种进行报价,其它包装规格品种价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计算。
6、国产品种,生产商在报价时必须在网上填写出厂价(实际结算价格);进口品种,必须填写含税到岸价和进口总代理与一级经销商的结算价。
7、政府定价药品报价不得高于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8、2007年已入围品种报价不得高于其入围价按2007年广东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的价格;已报价未入围品种报价不得高于2007年阳光采购最后一次报价,以报名截止时间前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的文件与报价前的文件为依据,属政策性调高价格的品种,不得高于最后一次报价按同比例上调后的价格;未报名或未报价品种不得高于同竞价组品种平均采购价;其它品种不作报价要求,但报价后直接进入面对面谈判。
9、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的品种如果小规格品种入围价格高于或等于大规格品种入围价格,入围后以大规格品种的入围价格按含量差比价规则计算小规格品种的入围价格,不能按差比价规则计算的组织专家针对小规格品种进行面对面谈判。
(二)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报价规则
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只报价一次,按包装规格进行报价(即不按代表品报价);截止报价前允许修改报价,但最终报价不得超过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如果是政府定价品种且某一包装规格品种没有具体定价的,以该品种有具体价格的最小包装规格作为代表品,以该代表品的最高零售价按差比价规则计算最高零售价。
截止报价后,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布报价信息,直接纳入入围品种范围。
(三)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品种报价、竞价规则
1、生产商报价:
已报名的生产商必须报价(包括竞价、议价谈判品种),不报价品种视为放弃。
报价结束后,各生产商均可以查看到所有报价(不显示生产商信息)。
同竞价组有3个或3个以上厂家报价的进入竞价程序,按竞价入围规则标记出拟入围产品;1-2个厂家报价的进入议价谈判程序。
2、竞价品种的报价、竞价、入围规则:
(1)第一次竞价报价:
报价时间从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
报价不得高于预报价阶段截止时报价,本次不报价的,预报价作为本次竞价报价。
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自动把同竞价组所有品种最新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依据预报价阶段结束时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0个以下(含10个)的进行末位淘汰,多于10个的按预报价阶段结束时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5%(四舍五入)的比例进行淘汰,剩余厂家品种进入第二次竞价报价。
若10个以下(含10个)厂家的最高报价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10个以上厂家的同法处理。
末位淘汰后,剩余厂家品种数已达到或低于入围厂家品种数时,剩余厂家品种直接入围。
(2)第二次竞价报价:
报价时间从上一次竞价报价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
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竞价报价,本次不报价的,第一次竞价报价作为本次竞价报价,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自动把同竞价组所有品种最新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依据预报价阶段结束时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0个以下(含10个)的继续进行末位淘汰,多于10个的按预报价阶段结束时的实际报价厂家数15%(四舍五入)的比例进行淘汰,剩余厂家品种进入第三次竞价报价。
若10个以下(含10个)厂家的最高报价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10个以上厂家的同法处理。
淘汰后,剩余厂家品种数已达到或低于入围厂家品种数时,剩余厂家品种直接入围。
(3)第三次竞价报价:
报价时间从上一次竞价报价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
报价不得高于第二次竞价报价,本次不报价的,第二次竞价报价作为本次竞价报价。
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自动把同竞价组所有品种最新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依据预报价阶段结束时的实际报价数按竞价入围比例将价格低的产品筛选入围。
若10个以下(含10个)厂家的最高报价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10个以上厂家的同法处理。
所有报价信息的传输和存储都经加密处理。
表1同竞价组品种竞价报价入围规则
序号
报价厂家数(个)
第一次竞价报价剩余厂家数(个)
第二次竞价报价剩余厂家数(个)
第三次竞价报价最终入围厂家数(个)
1
3
2*
2*
2*
2
4
3*
3*
3*
3
5
4
3*
3*
4
6
5
4*
4*
5
7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