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消防暂规条文报审稿10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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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消防暂规条文报审稿1026
关于成都轨道交通超大地下站厅、车站与地下空间接口、地下及上盖车辆基地等
消防设计暂行规定
2016-10-19
关于成都轨道交通超大地下站厅、车站与地下空间接口、地下及上盖车辆基地等消防设计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成都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和成都实施工程情况,针对新建超大地下站厅公共区、车站与地下空间接口、地下及上盖车辆基地等工程的消防设计,制定本暂行规定,具体要求见下文。
1.超大地下车站公共区消防设计
1.1一般规定
1.1.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地下换乘车站公共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超大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的消防设计,不含与铁路、民航等合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1.1.2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1.2防火分隔
1.2.1当站厅公共区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措施划分防火分区。
1.2.2换乘车站各站台公共区之间的换乘楼梯,应在下层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卷帘应一次降落。
1.2.3在站厅公共区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和丙类1项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单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商铺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商铺开口部位设置具备二次降落功能的防火卷帘。
1.3安全疏散
1.3.1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
1.3.2站厅公共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后划分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乘客由站厅疏散至室外的出入口疏散通道应各自独立,不得共用或借用对方的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出口;
(2)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且任一点到室外出入口通道口或疏散楼梯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1.3.3换乘楼梯、扶梯不得计作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1.4消防设施
1.4.1站厅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当采用格栅吊顶时,吊顶镂空率应不小于30%。
1.4.2公共区及站台楼扶梯口设置的挡烟垂壁上部应至结构顶、下部应延伸至吊顶下方不小于500mm。
1.4.3站厅排烟时,应设机械补风措施,且宜通过相邻防烟分区或站台补风。
1.4.4车站公共区内应设置连续可视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车站与地下空间接口
2.1一般规定
2.1.1车站与地下空间之间的连接口工程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1.2车站与地下空间的连通方式有下沉式广场联通、通道连通、共墙连通、垂直交通连通等形式,两者间的联通方式宜优先采用下沉式广场和通道的连通方式,尽量避免共墙连通、垂直交通连通等方式。
2.1.3车站与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工程应结合管理界面进行防火分隔。
两者的疏散体系应独立设置(不借用、不共用),接口部位若形成容纳人员的独立空间时,该空间应考虑应急疏散。
2.1.4除执行本规定外,车站与地下空间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应符合各自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防火分隔
2.2.1车站与地下空间不应直接连通,两者间应设置下沉式广场、防火隔离带、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且公共区单侧与地下空间的接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
2.2.2当车站与地下空间采用下沉式广场连通时,下沉式广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规定执行。
2.2.3当车站与地下空间采用通道连通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连接通道宽度不应大于8m,长度不应小于6m、且不宜大于20m;
(2)连接通道管理界面交界处设置2樘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且由地铁和地下空间分别控制;
2.2.4车站与地下空间的连接方式应尽量避免共墙连接,当必须采用共墙连接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单侧共墙段开口数量不应大于2处,每处开口门洞宽度不应大于8m,两相邻门洞间距不应小于24m;
(2)车站与地下空间的分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墙,开口处设置二樘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别由地铁和地下空间控制;
(3)开口门洞连接口处地下空间侧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并应符合本规定2.2.6要求。
2.2.5车站与地下空间的连接方式若采用上下垂直交通方式连接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车站与地下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两者间用于连接的楼梯、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等垂直交通设施应设置在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以外。
2.2.6防火隔离带指设在两相邻功能区之间、具特定宽度的空白区域,以阻止火焰漫延。
本暂行规定中防火隔离带用于地铁公共区与地下空间共墙连接的开口门洞处,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m,并应围合开口门洞;
(2)防火隔离带只可作为人员通行使用,不得布置任何商业设施、可燃物品和影响乘客疏散的结构落柱等设施;
(3)邻近防火隔离带的地下空间不应布置使用明火的商业场所,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
(4)防火隔离带的墙面、地面、顶棚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2.3安全疏散
2.3.1车站与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共用或借用对方的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出口。
两者间的连接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2.3.2站厅公共区每条线路至少应设置2个直通室外、满足疏散要求的独立出入口,且该出入口不得与地下空间连通;
2.3.3下沉式广场内应设置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2条相关要求。
2.3.4通道连接的疏散应满足以下规定:
(1)防火卷帘并列设置在通道中部时,车站与地下空间的两端尽端式走道的疏散距离应分别满足国家现行的《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2)通道内两樘防火卷帘之间距离超过20m时,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疏散口。
2.3.5共墙连接处防火隔离带的疏散应满足以下规定:
(1)若防火隔离带宽度超过6m,长度超过20m时,宜考虑设置独立的应急疏散口;
(2)防火隔离带两侧的地坪宜无高差,若有高差时,设置的坡道或台阶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客流通行和防火隔离带区域的应急疏散。
2.3.6当车站与地下空间的连接方式采用垂直交通连接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应设置楼梯作为人员的连接方式,扶梯和电梯不得作为辅助疏散方式。
(2)两者上下间的垂直连接高度不宜超过10米,高差超过10米时连接楼梯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人员缓冲平台。
2.4消防设施
2.4.1连接通道及防火隔离带区域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2地铁及商业的消火栓系统按照各自产权性质分别设置,并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2.4.3连接通道范围内消防设备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类电缆。
2.4.4应在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4.5地下空间建筑消防控制室与地铁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并能实现对分界面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地铁与商业接口位置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口处卷帘应能够手动控制。
2.4.6地铁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消防救援需要,其800M无线信号应覆盖至接口管理分界面处。
3地下(半地下)及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
3.1一般规定
3.1.1地下(半地下)及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和上盖板地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与外界城市道路(公路)相通的消防车道,且应满足大型消防车通行。
3.1.2地下(半地下)厂房内及上盖的下方不应设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区。
3.1.3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易燃品库应为甲类库房;
(2)喷漆库、油漆库,应为乙类厂房;
(3)调机库、工程车库、变电所,应为丙类厂房;
(4)物资仓库的仪器仪表存放库、电子电器库、劳保用品存放间,应为丙类(2项)库房;物资仓库的大件存放区、自动化立体仓储区等放置难然或不燃部件的库区,应为丁类库房;物资仓库的材料棚,应为戊类库房;
(5)检修库、空压机间、不落轮镟库,应为丁类厂房;
(6)停车列检库、周月检库、洗车库、材料棚、雨水泵房、水处理用房,应为戊类厂房;
(7)综合楼、维修楼、运转办公楼、信号楼、培训楼、宿舍楼、门卫,应按民用建筑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3.1.4地下(半地下)车辆基地内的综合楼、培训楼、宿舍楼等办公、管理、生活用房宜设置在地面,困难条件下可结合下沉式广场设置。
3.1.5车辆基地上盖板地上的建筑,其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范围时,建筑高度可将板地标高作为室外地坪标高起算。
3.1.6车辆基地内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工况进行消防设计。
3.1.7除执行本规定外,车辆基地建筑的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
3.2建筑防火
3.2.1地下(半地下)及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2.2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板地结构承重柱和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2.3车辆基地有条件时宜设下沉式广场、采光窗井、风井,且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下沉式广场短边不小于13m,面积不小于169㎡;其顶部应敞开,除因结构需求设置的连板外,不应再有其他阻碍烟气排出的遮挡物;连板沿长边方向的连续长度不应超过60m。
(2)采光井、风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风井口部与地面(上盖)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4地下(半地下)车辆基地的丁、戊类厂房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戊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丁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6000㎡。
3.2.5设在停车列检库内的附属房间,其面向停车列位一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进行分隔,该侧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3.2.6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3.2.7地下(半地下)的车辆基地食堂,当使用燃气时,应在厨房的用气房间做泄爆口等相关泄爆措施,且应避让人员疏散通道及人流密集处。
3.3安全疏散
3.3.1上盖车辆基地的上部开发建筑与下部车辆基地的人员疏散体系应独立,互不借用;上盖物业开发建筑的人员不应通过车辆基地厂(库)房疏散。
3.3.2上盖车辆基地位于板地上部建筑的安全疏散可将板地上方无建筑物区域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3.3.3地下(半地下)及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内任一点到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80m。
3.3.4地下和半地下及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内部通道可视为准安全区域进行人员疏散:
(1)通道的宽度不小于9m;
(2)通道两侧采用耐火等级不低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它区域分隔;
(3)通道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或上盖室外地坪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1.2m;
(4)通道应能自然通风采光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系统。
3.3.5下沉式广场内的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疏散楼梯应均匀布置;当疏散楼梯间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3.4灭火救援设施
3.4.1车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2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交。
平台下消防车道可借用城市道路做环形消防车道,城市道路距离基地内建筑外墙不宜超过40m,且该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影响消防救援。
3.4.2车辆基地内生产、仓储区域如:
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与生产、仓储区域的距离不宜小于5m。
3.4.3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相连通的匝道,其纵坡不应大于8%,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9m。
3.4.4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0m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3.4.5当地下(半地下)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条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但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3.4.6当车辆基地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安全保护区对消防车道产生交叉阻隔时,应在消防车道上设置钢丝网围栏及分隔门,分隔门应设置门禁并纳入消防联动系统,确保穿越轨线平过道的消防车辆能正常通行。
3.4.7下沉式广场应设消防车道,保证消防车到达,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
(1)进入下沉式广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8%,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2)下沉式广场尽端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尺寸不宜小于15m×15m;
(3)应保证消防车道畅通,禁止在车道上堆放任何阻碍消防车通行的材料等;
(4)地下二层停车场内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3.5消防设施
3.5.1设于地下、半地下车辆基地内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列车停放、检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于地面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列车停放、检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
3.5.2设于地下、半地下的车辆基地,其库外轨道区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于地面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其库外轨道区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当采用三轨制式、无法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3地下、半地下车辆基地内道路区域的消火栓设置应满足室内消火栓的配置要求,并应在车道上方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设置下沉式广场时,广场范围内的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和水泵接合器宜邻近下沉式广场布置。
3.5.4地下(半地下)及上盖开发的车辆基地内,应在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变电所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3.5.5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等库内应设排烟设施,室内净高度不大于6m的区域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划分防烟分区,超过6m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机械排烟的排烟量按列车火灾规模计算、但不得低于4次/h换气量。
采用机械排烟时应设补风系统,补风口应设在1/2高度以下。
3.5.6库外轨道区域可不设排烟。
3.5.7库外道路区域的防排烟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中城市交通隧道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GB50067的相关要求执行。
3.5.8区域内消防设备用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耐火型电缆。
3.5.9应急照明及消防疏散指示标识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0min。
3.5.10上盖开发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地铁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