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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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二
朱嘉乐、谢刚等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案
(二)
朱德永以前是市场职工,在市场什么都不干,每月开1700元,还能报销油费和餐费。
他听王景山说过,朱德永是朱嘉乐的六叔,都很横,不给报销不行。
(3)证人吕宝军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
他从2005年开始担任市场会计。
他们市场存在非市场职工和本村村民到市场向领导要钱的事,要钱的都是朱嘉乐为首及其手下的人。
朱嘉乐在2007年春节前几天曾来市场要钱,当时他和王景山、市场的书记在经理办公室开会,王景山接了个电话后说“朱嘉乐来给他六叔要钱”,让他与书记先出去。
他在楼道看到一个小个子男的。
之后该男子对王景山拍桌子大声叫骂,当时派出所的所长也在。
朱嘉乐从经理办公室出来后在楼道里还骂王景山“非弄死你不可,让你生不如死。
”
他2005年接手会计工作时,朱德永就在市场工作了。
朱德永大约2006年初离开的市场,走时所有费用都结清了,市场不欠朱德永钱。
经他手,除去工资,一共给朱德永报销餐费、油费共计3万多元。
2006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王景山让他准备2万元。
过了一两天的上午9点,王景山让他拿2万元到办公室,当时办公室有两个男青年,他将钱交给其中一个胖子。
吕宝军依法定程序辨认出许德臣即为其于2006年11月份在王景山办公室交给2万元的男子。
(4)证人王景水的证言证明:
他在西沙窝市场主要负责管理车辆,王景山是他二哥。
朱德永在市场干过一段时间,负责管理市场车辆。
朱德永第一年有时还跟他一起管管车辆,但第二年就不怎么干活了,有时甚至不来上班。
朱德永的薪酬肯定比他的(每月1200元)高,而且市场淡季时职工都放假没有工资,但朱德永拿全年12个月工资。
市场平时管理很严格,但王景山就是拿朱德永没办法。
王景山之所以不敢管朱德永主要因为朱德永是朱嘉乐的六叔,他们都怕朱嘉乐打击报复。
2003年还是2004年的一天上午,他在市场办公楼的房间里,听见外面有人吵嚷,他出去看见邱俊阳带了十多个人,手里拿着镐把正在挨屋找人,他说:
“莲蓬,你干什么。
”邱俊阳说找刘风,他说刘风不在这干回家了。
邱没理他,继续挨屋找,没找到就下楼了。
邱俊阳知道刘风不在这里干了,他们就是故意过来找茬的,后来他听说邱跟着谢刚混。
(5)证人贾文龙的证言证明:
他在西沙窝市场担任停车管理员。
2003年秋天王景山让他在市场东边的小学里找间屋搭几张床安排几个人住。
他就在市场的楼下接四五个人跟着他去了东边的学校,找了一间大概40平米的老师办公室,找了几张单人床,给这些人买了洗漱用品。
他没见这些人出去正常上班,都是东北口音,整天游手好闲,后来王景山说这些人是“大刚”手下混社会的,大概住了两个星期。
(6)证人郑献明的证言证明:
大概3、4年前,他在西沙窝小学看门,天气快冷的时候,市场的贾文龙带了几个男的住到学校的房子里。
(7)证人赵希贵的证言证明:
2007年2月春节前几天的下午,王景山给他打电话说:
“一会朱嘉乐来找我,可能是关于村里买树的事,你能来下吗?
”他认为王景山可能怕朱嘉乐是流氓找麻烦,他就去了西沙窝市场王景山的办公室。
他此前不认识朱嘉乐。
他去时带两个保安,开警车、穿警服。
之后一个男青年进办公室对王景山说:
“你不通过我就把我六叔开了,什么意思?
”王景山说:
“嘉乐,你听我解释。
”当时朱嘉乐说话挺横,冲王景山拍桌子,具体说的什么他记不清了。
(8)朱德永在市场工作期间领取工资、报销费用的财务凭证证明:
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朱德永领取工资47180元,孙源领取工资1.6万元;朱德永借款4000元、报销油费19387元、购买物品支出9503元、报销餐费1732元。
以上共计72433元。
(9)书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通知》证明:
北京碧海秋实农产品XXX自2004年4月27日起更名为北京市西沙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XXX。
(10)被告人谢刚的供述证明:
2003年初,他经周广森介绍认识了“莲蓬”、“国子”等人,周广森让这两人跟着他混。
莲蓬说自己手下兄弟没活干,他就找到西沙窝市场的王景山,让王景山安排“莲蓬”等6人到王的市场工作,包吃包住每人每月500元钱。
半年后,王景山以市场没活为由,提出让该6人离开市场,并答应继续发工资。
他就把“莲蓬”等人撤了回来并向王景山要了2万元工资给了“莲蓬”等人。
2003年年底或2004年年初,他又去找王景山要那6个人的工资,王景山说等年后有钱再给,到了2004年4月份,他找王景山拿了2万元工资给了“莲蓬”。
王景山知道他们几个都是在社会上混的人,如果不答应,怕他们会到市场里捣乱。
2003年3、4月份一直到年底,“莲蓬”几个人一直在那待着,具体干什么他不知道。
后来朱嘉乐的六叔来市场工作了,他就没再向王景山要过那6个人的工资。
王景山知道他们都是朱嘉乐的兄弟,有朱的六叔在,他们不敢来捣乱,所以王景山就不给他们钱了。
2006年底,他和王新宇都在乐神歌厅朱嘉乐的办公室,朱德永说王景山欠自己两三万元,让朱嘉乐帮着去要,朱嘉乐就让他们帮着要。
他和王新宇就去了王景山那里,他问王景山欠朱嘉乐六叔的钱怎么不给,王新宇也说是帮六叔要钱来的。
王景山说朱德永不讲理,账早就结清了,不欠钱。
他们说,“如果不欠钱,干嘛跟你要”。
王景山说要给也只能再给2万,还得过些日子。
他想王景山应该不欠钱,因为王景山知道朱德永与朱嘉乐的关系,王景山不可能欠朱德永工资。
(11)被告人朱德永的供述证明:
2003年下半年,他从房山琉璃渠水泥厂下岗后得知他二哥朱德海的儿子朱嘉乐在大兴混社会混出名声,就去找朱嘉乐安排工作。
2003年底,他通过朱嘉乐认识了周广森,2004年初周广森介绍他去王景山在大兴魏善庄镇西沙窝一个批发市场上班。
2004年4月份,王景山答应让他在市场内维护一下来往车辆秩序,工作时间由他安排,想上班就上班,给他市场副经理待遇,每月工资1700元另给300元汽油补助费,适当报销一些餐费;然后他提出让他妻子也来上班,王也同意了,安排到食堂做饭,每月800元。
王景山之所以给他这么好的待遇,一方面是周广森介绍,另一方面也有朱嘉乐的面子,因为朱嘉乐在大兴带着些兄弟打打杀杀混社会,一般人都怕。
他刚到市场的时候听王景水说有个叫“莲蓬”的人曾带人到市场捣乱,所以他觉得王景山借他压一下“莲蓬”等人,对方会看在朱嘉乐的面子上不敢再来捣乱。
除了当初承诺的每月1700元工资加报销300元汽油和适当报销餐费,王景山没有承诺再给他另外的钱。
市场每个月的工资都是月结,汽油费也是实报实销,他有时一个月一报,有时几个月或半年一报。
王景山当初说是每月给他报销300元油费,但他每次去报都超额,但只要他给王景山汽油票,王景山就给报了。
2006年8月左右,他因为觉得受王景山挤兑就辞职了,并结清工资报销等费用。
因为到市场工作时,王景山曾说过他到市场后每年能挣4万,他便以这个标准计算认为王景山还欠他4万元工资,并向王景山索要,王景山拒绝。
他一听挺生气就说了句:
“你就等着瞧吧。
”说完就走了。
10月份时,他去朱嘉乐的歌厅跟朱嘉乐说王景山欠他4万元钱,朱嘉乐听完就让小宇要钱。
过了几天,他又去找朱嘉乐,朱嘉乐说钱没要来。
后来他又找过朱嘉乐几次,每次朱嘉乐都说包在自己身上。
2006年11月份他又跟朱嘉乐提起来要钱的事,当时德臣在场,当天他又碰见德臣的时候,德臣主动提出来帮他要钱。
第二天,德臣替他要回来2万元,他给了德臣和“宝子”每人500元钱。
这事他没向朱嘉乐提起过。
德臣帮他要回2万元钱后,他又找过朱嘉乐几次,想让朱嘉乐再要点钱。
2007年2月的一天,朱嘉乐说找过王景山了,并数落他仗着朱嘉乐的面子去王景山市场欺负人。
当天下午,王景山主动给他打电话说剩余的钱在今年西瓜旺季再给,他就给朱嘉乐打电话说了这事,朱嘉乐说这钱不要了。
(12)被告人王新宇的供述证明:
他和“大刚”曾一起去帮朱德永找王景山要过钱,当时是朱德永在朱嘉乐的办公室找朱嘉乐帮忙向王景山要钱,朱嘉乐就让他去找王景山。
他和大刚找到王景山时,王景山明确讲不欠朱德永工资,而且现在手头没钱,如果给也要等两个月再给朱德永2万元。
王景山同意给朱德永2万元主要是给朱嘉乐面子,因为朱嘉乐是社会上老大级人物,手下有一些社会上的流氓,王景山惹不起这些人,所以不管欠不欠都要给。
他印象中还跟朱嘉乐找过王景山一次。
在这之前还是之后记不清了,他当时没上楼,具体怎样谈的不清楚。
(13)被告人许德臣的供述证明:
他在监狱服刑期间和朱嘉乐通电话得知朱嘉乐混的挺好。
他想朱嘉乐在大兴当地混的挺有面,跟着朱嘉乐能有饭吃,出狱后就来北京找朱嘉乐了。
当时朱嘉乐叫他在歌厅办公室待着,和他一起的还有王新宇。
他和王新宇的吃住都由朱嘉乐管,但没有工资。
2006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傍晚,朱德永称王景山欠其几万元工资,让他帮着要。
第二天上午,他与“宝子”到西沙窝市场王景山办公室,王景山让一个女出纳拿来2万元钱交给他。
当时王景山说:
“要是看他(六叔)的面,我连一元钱都不给他”,意思就是说王景山给2万元是看朱嘉乐的面子。
之后,他将钱转交朱德永,朱德永给他和宝子每人500元。
他取钱后回到乐神歌厅把要钱情况告诉了朱嘉乐。
他认为王景山不像欠钱的人,以王景山为人的脾气、个性,做事风格上看,再加上王景山开那么大的市场,不会因为这点工资欠着不给的。
他认为王景山应该不欠朱德永工资。
但朱德永是朱嘉乐的六叔,他不管那是什么钱,他是看在朱嘉乐的面子上才去的,事后也告诉了朱嘉乐。
他去要钱之前,王新宇曾和他要过王景山的电话,所以他认为王新宇肯定因为要工资的事找过王景山。
(14)被告人朱嘉乐的供述证明:
王景山安排朱德永在市场上班,每月1000多元工资,主要是王景山想让他帮忙,因为沙窝市场乱,朱德永在那里上班,他手下这些兄弟都能帮上忙,谁也不会到市场闹事。
2006年朱德永不干了,并对他说王景山欠5、6万元工资,让他帮着要。
他让王新宇去找王景山要,王不给;2007年2月,他又让王新宇、谢刚去找王景山要钱,王没给;后他带王新宇去找王景山要钱,当时有警察在场,他对王景山说:
“你欠我六叔的钱,到底给不给?
”王景山说不欠,他说:
“你这么讲,朋友都没有的做了”,当时语气挺横的,他就走了。
朱德永让他帮着要钱的时候他开始没管,后来朱德永找他手下的兄弟许德臣帮助要回2万元,事后许德臣将要钱的事告诉了他,他也没在意。
他不清楚王景山是否欠朱德永的钱。
朱德永通过他要钱,是因为他在大兴名气大。
4、北京黄村夜酷咖啡厅(前身为顶点热舞吧,2006年7月14日工商登记为北京黄村夜酷咖啡厅,以下均简称为夜酷酒吧)的实际经营者为吴刚、吴彦坡。
2005年5月间,被告人朱嘉乐及王新宇等人在夜酷因琐事殴打其他客人,并将酒吧装饰地砖砸坏,扰乱酒吧正常经营。
后被告人朱嘉乐于2006年8、9月间,以装修其本人经营的碧荷宫美食娱乐中心(后更名为北京乐神娱乐XXX,以下简称乐神歌厅)为名义,向该酒吧经营者吴刚勒索人民币10万元。
后朱嘉乐派王新宇到夜酷酒吧从吴刚处取走10万元。
该笔10万元朱嘉乐未向吴刚打借条,至案发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吴刚的陈述证明:
他和吴彦坡共同经营夜酷。
酒吧刚开始经营的时候,孙玥经常带一帮人去,后来朱嘉乐才开始常带着“小宇”、“小智”、德臣、杨红海等人去。
他印象中朱嘉乐只结过两次账,都是给了200元,不管消费多少,以后再没给过钱。
2005年的时候,当时店里在做游戏,朱嘉乐等人不知为什么同其他客人发生冲突,打的挺厉害,当时朱嘉乐未动手,“小智”、“小宇”、德臣等人都动手了,拿6瓶装的整箱啤酒向对方身上砸。
服务员上前劝,被踹回来。
当时酒吧玻璃地板被打碎好几块。
他要报警,孙玥拦阻,说认识对方,要私了,并将对方带走。
在2006年8、9月份,朱嘉乐正在装修乐神歌厅,朱嘉乐找到他说没钱装修了,让他想办法弄10万元,并且明确的告诉他:
“你们酒吧这么多年没出什么大事,全是我给你们撑着呢,你们好好想想。
”他听朱嘉乐这么说心里就明白了,要不给钱,以后肯定好不了,朱嘉乐会带人闹事,没办法,他就凑了10万元给朱嘉乐了,没有打借条,现在这钱也没还。
(2)证人吴彦坡的证言证明: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夜酷做一个游戏,比点数赢啤酒,朱嘉乐、孙玥、“小宇”和几个不认识的手下和另外一伙人玩时输给对方。
也不知为什么这两伙人就打了起来。
有的用椅子,有的用拳脚打,把店里的钢化玻璃地板打碎了五六块。
他要报警时,他们两边都不让报,说是认识,误会了,他们自己解决,之后就走了。
朱嘉乐这边除了朱以外其他人都动手了。
2006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朱嘉乐向吴刚借了10万元人民币,这事是吴刚办的,他没细问过。
朱嘉乐本人在大兴恶名远扬,一般老百姓都怕他,如果不借给朱嘉乐钱,朱就会到夜酷捣乱,生意不好做。
如果朱嘉乐开口借钱就等于是命令是强拿硬要,不敢不给。
钱是朱嘉乐的手下“小宇”来夜酷拿的,当时他看见“小宇”来夜酷找吴刚,他离他们有5米左右,“小宇”和吴刚聊了一会就走了。
吴刚和他说“小宇”是替朱嘉乐拿钱的。
这钱没有写借条,也没有还。
(3)证人丁海林的证言证明:
2005年底的时候,他跟朱嘉乐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总共给了他77万元工程款,分了很多次给的,最后一次是2006年7月份给了5万元,签合同的时候,朱嘉乐那里叫碧荷宫美食娱乐中心,装修完开业后改名叫北京乐神娱乐XXX。
(4)同案人孙玥的供述证明:
他记得200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他去夜酷玩,见到朱嘉乐、小韩等几个人也在,夜酷组织了一个猜拳赢啤酒的游戏,朱嘉乐这边小韩参加,还有他的一个叫小亮的朋友的弟弟也参加玩,最后,小韩和小亮的弟弟划拳,谁也不说停,他看小亮的弟弟喝多了,有点火了,就去劝别玩了。
后来小亮的弟弟说:
“我听我哥的。
”这时他接电话出了夜酷,没过几分钟,他听见里边有动静,挺乱,就往回走,看见小亮的弟弟往外跑,他进了夜酷看见和小亮弟弟一起来的一个人受伤了,他把那人拉了出来,打辆车让那人走了。
第二天他去夜酷时,看到舞池地上的玻璃坏了一、两块。
后来朱嘉乐给他打电话问是不是认识对方,他说认识,之后他给小亮打电话劝了劝,这事就算过去了。
(5)同案人许德臣的供述证明:
2005年夏天一天晚上10点多,他和朱嘉乐、王新宇一起去夜酷玩。
他玩了一会就走了,后来听小韩说在夜酷酒吧和一伙人玩游戏赢啤酒,和对方打了起来,而且还把酒吧的玻璃地板砸碎一块。
第二天他和朱嘉乐、王新宇又去夜酷,夜酷正常在营业,有块玻璃地板果真碎了,上面用一块木板盖着。
(6)书证《营业执照》证明:
北京黄村夜酷咖啡厅的工商登记情况。
(7)书证《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明:
碧荷宫美食娱乐中心与北京绩溪海林装饰XXX之间的装修工程造价人民币450万元。
(8)被告人朱嘉乐的供述证明:
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小智”、“小宇”、杨红海、许德臣去夜酷玩,当时里面有赢啤酒的游戏,小韩在里面和一个不认识的人玩游戏,玩到半截的时候那人说不玩了,他就和对方吵了两句,同时舞池里就打起来,当时人挺多,也挺乱,拿桌椅板凳打的,还有啤酒瓶打的。
他就喊别打了。
孙玥也在现场并说认识对方的人。
孙玥跟他说私了算了,他说行,该去医院看病就去看病。
2006年的时候,他的乐神歌厅装修没钱,为了尽快开业,他就找吴刚借钱,当时借了8万元。
吴刚借他钱是因为吴刚的酒吧刚开业时没什么人,他常带客人去消费,吴刚也是怕他带人去捣乱。
钱是王新宇取的,没有借条,当时就没写,他有钱就还给吴刚,没有钱先不还了,吴刚也不敢要。
(9)被告人王新宇的供述证明:
他经常和朱嘉乐、杨红海、陈树华一起去夜酷,有时还有许德臣,孙玥经常自己去。
2005年期间的一天晚上,他、朱嘉乐、王猛智,许德臣,还有一个叫小韩的一块去夜酷,在那里碰上的孙玥。
当时夜酷推出一种游戏,是摇骰子比大小,赢啤酒。
小韩和另外一拨客人中的一个玩了半天,也没有分出胜负来,朱嘉乐说:
“别玩了,两个人把啤酒分了得了。
”对方那人不同意,还对朱嘉乐说:
“你是干什么的?
”当时小韩就动手打了对方,这样双方就在夜酷打了起来。
他们这方除了朱嘉乐之外都动手了,对方有两三个人,当时打的很快,他印象中对方一个人头被打破了。
当时夜酷的玻璃地砖碎了一块。
2006年7、8月份,当时朱嘉乐正装饰乐神歌厅没钱了。
朱嘉乐去夜酷找吴刚借钱,当时他和朱嘉乐一起去的。
具体怎么谈的,他没在意,大约听到吴刚讲给支票,朱嘉乐说最好是现金,后来他们具体怎么了解的他不清楚。
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朱嘉乐让他找吴刚拿钱,他和吴刚了解后,吴刚让他去夜酷找吴彦坡拿的钱,具体是不是一次性拿了10万元他记不清了。
当时他肯定没写收条、借据,至于朱嘉乐有没有写他就不知道了。
5、2007年2月23日,被告人朱德永在明知孙伟光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取得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庄村树木砍伐权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等人以不与孙伟光争抢砍伐权为由,向孙伟光索要“打喜钱”,孙伟光因惧怕朱德永等人的势力,被迫交给朱德永等人人民币6000元。
朱德永等人将该款伙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孙伟光的陈述证明:
在他从朱德永手中买半壁店的树的当天,他回到魏庄村准备买魏庄村的100余棵树,他和村主任说好是以1.5万元成交。
朱德永等人到他大爷孙国林家等他并问他多少钱买的树。
他说自己花1.5万元买下了,朱德永当时说:
“树,你一个人买吧,我不和你争,你给我钱就算了。
”朱德永向他提出要1万元,最后他给了朱德永6000元。
当时朱德永带着窦雷、张国、“占海”、“小大春”等人。
虽然魏庄的树已经卖给他了,但朱德永还向他要钱是因为朱德永的意思是他给朱德永钱才可以开始伐树,否则就不能砍伐,朱德永有这个势力,他不能不给。
朱德永带着一些社会上的混子,算是恶势力,其实他明知朱德永是在敲他的竹杠,他也没办法。
朱德永说6000元算是喜钱,但实际上就是朱德永仗着自己的恶势力向他敲诈。
后来这些树他卖了应该是2万余元,反正没挣着钱。
张国、“占海”都是社会上的混子,他们和朱德永什么关系他不知道,但朱德永到各村买树时他们几个人总是在一起,他想他们应该是借着朱德永在伐树市场挣钱。
他之所以买了树要给朱德永钱是因为基本上都成习惯了,大兴地区的树,朱德永他们都参与,谁也别想自己能单独买走,基本上都从他们手上买才行。
他这次买树是村里决定只卖给他,不卖外人,朱德永买不走,才来找他要打喜钱。
他知道这些人是社会上的人,大兴地区的树没有他们不参与的,凡事他们一搅和没有不乱的,他是做生意的,不常和他们有过多接触,惹不起他们,他要是不答应给他们打喜钱或给的少了,就像朱老六跟他说的,他根本伐不走、卖不了,为这几棵树他也没必要得罪这些人。
他不愿意给朱德永钱,但朱德永提出了,他不敢不给,就是赔钱他也要给,要不以后就没法干这行了。
(2)证人孙国林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
2007年初他得知他们村有100余株树要卖,就和他侄子孙伟光一起到了村委会和村里的几个干部商量买树的事,村干部怕搞投标惹麻烦就同意将树以1.5万元卖给他们。
买完树的当天,朱德永就带了五六个人开了两辆车来到他家门口,他正好在门外碰见他们。
朱德永问他村里的树是不是他买了,并说要给他们打点儿喜。
他说总共才1.5万元的树还要什么喜钱呀。
朱德永说那也得给点儿。
他说给两三千行不行。
朱德永说不行。
起初就是朱德永一人和他说,后来从车上又下来几个小伙子。
这时孙伟光也回来了,说了半天,孙伟光说给5000元行不行,朱德永还是不干,提出要6000元,最后没办法,他们只能给了朱德永6000元现金。
附近的人都知道,朱德永他们控制本地的伐树市场好几年了,哪个村卖树他们都去,强行把树买下来,即使是投标,他们也能控制标底,带人将门一堵,树只能卖给他们。
如果别人敢买,他们就来要钱,其实就是明抢。
他们都知道朱德永是朱嘉乐的六叔,朱嘉乐在大兴很有势力,他们惹不起这帮人。
买树的当天,朱德永又带来了五六个小伙子,他们不给钱也不行。
孙国林依法定程序辨认出朱德永就是向孙伟光索要6000元的“朱六”。
(3)证人张宇的证言证明:
2007年3月份的时候,庞安路两侧林业改造约138棵树经村委会决议,全卖给了本村村民孙伟光,价格是1.5万元。
(4)书证《协议书》及收据证明:
孙伟光2007年2月10日以1.5万元购买魏庄大队村南庞安路两侧136棵杨树及2007年2月23日交款1.5万元。
(5)被告人朱德永的供述证明:
他和窦晓雷是在2004年5月份他在西沙窝市场上班时认识的,那时窦晓雷在市场西门维持停车场秩序。
2006年秋后,因为买树的事,窦晓雷将张国、“占海”介绍给他。
他们都知道他是朱嘉乐的六叔,很尊重他,管他叫六叔。
他知道孙伟光要在魏庄村买树,就带着窦晓雷、张国、“占海”一起去魏庄村孙伟光的大爷家。
他们在那遇见了李胜春、王成或刘建。
李胜春说这批树周广森已经答应卖给自己的,等孙伟光从村委会回来要点喜钱分了就行。
这样孙伟光回来后,他们向孙伟光要了6000元,几个人平分了。
他拿了1000元,分给窦晓雷、张国、“占海”各1000元,李胜春他们也是各拿了1000元。
他到各村买树的时候多数是和窦晓雷他们几个人一起去,他用的着他们几个,也可以说是互相利用,所以每次他都给窦晓雷他们几个人分钱。
(6)被告人窦晓雷的供述证明:
2007年3月份一天下午,孙伟光到魏庄村买树,李胜春不知从哪知道的这个消息,说到魏庄村找孙伟光,后他同孙伟光一起到了魏庄村委会,当时也没有招标,村委会的人答应将树卖给孙伟光,并说好了价钱,他便同孙伟光一起回到孙伟光的大爷孙国林家,那时,朱德永等几个人已经到了孙国林家等着了。
刘建、李胜春便问孙伟光怎么样。
孙伟光说树已经买下了。
刘建提出找一个买家从中挣点钱。
孙伟光就把他拉进院里说树挣不了多少钱,希望他去和刘建他们说说,孙伟光表示愿意拿出几千元别让刘建他们掺和了。
他就和刘建他们说了,刘建他们就同意了。
这样孙伟光给了朱德永几千元钱,朱德永分给他们几人每人700元。
孙伟光本身就是树贩子,刘建之所以提出要找个买家一块挣钱就是为了敲竹杠。
虽然要钱的事是李胜春、刘建他们干的,但朱德永可以说是在他们这些人里最有权威的,每次的钱都是由朱德永来分。
诈孙伟光钱的事应该是朱德永提议的,因为其余的人都听朱德永的话。
(7)被告人张国的供述证明:
大概是在孙场村卖树的那段时间,窦晓雷带着他和“占海”去魏庄村,当时还有刘建、王成、“小大春”、“成子”。
朱老六让他和“占海”带着树贩子去看树值多少钱。
他们到那片树林看了一下就回来了,后来朱老六给了窦晓雷一些钱,窦晓雷给了他600元。
魏庄村的树让本村的村民孙伟光以1.5万元买走了,这些树也就值2万多。
这些树之所以能让孙伟光买走,他认为是因为孙伟光说到时给朱老六打点“喜儿钱”,所以朱老六才让孙伟光买的树。
孙伟光给了朱老六多少钱他不知道,窦晓雷给了他600元。
孙伟光之所以给朱老六钱是因为朱老六不和孙伟光争投标,让孙伟光给“打喜儿钱”。
6、2003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德新、谢刚等人在刘东(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为非法争夺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树木砍伐权,与王庆连等人(另案处理)纠集的数十人在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互殴,并砸毁村委会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新刚的证言证明:
2003年12月,高庄村要伐树,砍伐证下来后,王庆连(“大水”)和李建华表示要买树,河北的树贩子石书强也要买树,但听说王庆连和李建华要买后就没再提买树的事。
招标前,村民代表会决定树价最低31万,投标人要先交2万元押金。
招标当天的早晨,村委会门口有百十号人堵着,为了避免混乱,他和书记王士学商量谁投标谁进来,王庆连就进了院,那会儿刚过8点半,李建华打电话说被人拦在门外进不来,要让别人替其来交押金。
他还接到3个电话,东北口音,威胁说树不能卖,否则让他过不好节,断胳膊断腿等,他当时和对方说,这是大队规定的,自己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