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业概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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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业概括
台湾金融产业的岛内就业人数占岛内总人口比重不到1%,但其产值比重却高达台湾岛内生产总值(GDP)的20%,并直接影响其它产业的荣枯,关系到整体经济发展,同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金融机构亏损或破产关系到数量广大的存款人与投资人的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台湾金融体系由三部分构成:
金融主管机关、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
金融主管机关主要有三家:
“中央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
金融服务业最主要有四大行业:
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
金融市场主要也是四大类: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
(一)台湾金融主管机关
1、“中央银行”
台湾“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物价和金融稳定,以金融行政和货币政策来调控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金融环境。
1949年,台湾当局曾授权台湾银行代理“中央银行”业务,1961年出台“中央银行复业方案”,“中央银行”开始履行其应有职能至今。
1979年,“中央银行”改为隶属于“行政院”,首要任务由原先的追求经济高度成长,转变为维持物价与金融稳定,并积极参与金融体系的建制与改革。
台湾“中央银行”现为金融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
2、“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早期台湾金融业管理、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一直是多头马车状态,分属“财政部”、“中央银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等单位,2004年7月台湾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银行局、证期局、保险局及金检局等部门,集中了大部分金融检查与管理的职权,目的是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秩序与纪律。
受检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金融交易业与其它金融服务业,对农渔会信用部也可接受委托进行检查。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金融检查业务由分业检查模式变为功能性整合检查模式,由分工检查方式变为权责统一的单一机关检查方式,同时金融检查与金融处分由同一机关执行,事权明确。
3、“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
农业金融局是“农渔会信用部”的主管机关,于2004年成立。
成立宗旨是建构完整安全的农业金融体系,内容包括通过全台农业金库的营运,增进农业金融机构间的互助、互利功能,并加强辅导“农渔会信用部”,健全农业金融监管与检查制度等。
目前台湾农业金融辅导体系已形成农业金融局、全台农业金库及农业信用保证基金的“铁三角”.
(二)台湾金融服务业
按照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金融交易业及其它金融服务业,其设立基本没有人为限制。
1、银行业
银行业的主要业务是融资,扮演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角色。
具体机构按是否有信用创造的功能,可分为货币机构与非货币机构两类,前者包括:
“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信用合作社、“中央信托局”;后者包括:
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邮政储金汇业局等。
银行业中最骨干的机构是商业银行与“农渔会信用部”。
截至2009年4月,台湾本地一般银行37家,中小企业银行1家,在台外国银行32家,信用合作社27家,农会信用部264家,渔会信用部25家,境外金融中心63家。
非货币金融机构方面,中华(台湾)邮政公司储汇处1家,“中央存款保险公司”1家,产物保险公司21家,人寿保险公司30家,票券金融公司10家,证券金融公司4家。
(1)货币金融机构
第一,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提供中长期专业信用的银行,依性质可分为工业、农业、输出入、中小企业、不动产信用5大类银行。
事实上,台湾专业银行在法规制订与实际管理方面已经趋于综合银行业务的运作。
工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工、矿、交通及其它公用事业所需中长期信用。
有台湾工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华开发工业银行。
农业银行主要任务是调剂农村金融,供应农、林、渔、牧的生产及有关事业所需信用。
包括“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
输出入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中长期信用以协助拓展外销、及输入必需的设备与原料。
只有“中国输出入银行”1家。
中小企业银行主要协助中小企业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及健全经营管理。
现有3家: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花莲区中小企业银行、台东区中小企业银行。
不动产信用银行的任务是提供土地开发、都市改良、社区发展、道路建设、观光设施及房屋建筑等所需中长期信用。
只有台湾土地银行1家。
第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台湾银行体系中的主力,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提供短、中期信用。
习惯上将台湾商业银行分为本地一般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两类。
台湾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有:
“台湾银行”排名第一,岛内市场占有率9%,世界排名125位;华南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建华商业银行分别排名第二至第十。
国际化是台湾商业银行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台湾至少有25家本地一般银行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最早在海外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是“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海外设分支机构最多的三家银行分别是: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及建华商业银行。
第三,基层金融机构。
台湾“农渔会信用部”与信用合作社统称基层金融机构。
与商业银行相比,虽同为货币机构,但性质不同。
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基层金融机构以调剂社员资金供需、增进社员福祉为目的,其组织体制是社团组织的非营利法人。
“农渔会信用部”是在农会和渔会下附设的信用经营单位,目的在于促进农渔业生产,繁荣农渔村,是台湾最基层的农渔村金融机构,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
长期以来,台湾基层金融机构被视作“填补地上金融与地下金融之间资金缺口的重要金融机构”,但随着台湾开放商业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基层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不断下降。
在整体经营环境恶化的情况下,除部分经营较好的个案外,大多基层金融机构面临三种选择:
一是改制为商业银行,二是与商业银行合并,三是由主管机关出面强制交由银行接管。
第四,“中央信托局”。
“中央信托局”成立于1934年,由“中央银行”筹备创立,总局设于上海,专门为国民党当局办理信托保险与当局采购等业务。
1949年,“中央信托局”总局随国民党当局迁往台北,业务限于购料、易货、储运与保险。
2003年,“中央信托局”配合台湾当局“金融改革”改制为公司,全称为“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日,台湾银行合并“中央信托局”,“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改制为台银人寿。
2008年1月1日,成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2)非货币金融机构
第一,票券金融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是货币市场的中介机构,因其不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所以从银行业中分出来归入非货币机构。
台湾“中央银行”为调节货币供需、抑制物价,1976年至1978年相继促成中兴、国际、中华三家票券金融公司的成立。
与欧洲将票券业务归为银行业务不同,台湾金融业务采取专业分工制度,票券业务由专业的票券金融公司经营。
1993年台湾开放新票券公司设立,2001年《票券金融管理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后,引发票券金融公司纷纷转型,不少票券金融公司加入金融控股公司而成为其子公司,如中兴票券、国际票券、台新票券、玉山票券、华南票券等公司,大众票券则并入大众银行。
到2009年4月,台湾共有票券金融公司10家,分公司32家。
第二,信用卡公司。
1992年台湾放松金融管制后岛内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
信用卡公司大多是银行转投资的子公司,台湾发卡量最大的银行是“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和台新银行。
台湾现有60多家信用卡发卡机构,共发行信用卡约3000万张。
按全社会有资格申办信用卡的1100万人口计,人均拥有信用卡2.73张。
信用卡购物消费占台湾个人消费总额比重超过12%,信用卡的大量发行也带来“卡债危机”,信用卡银行呆帐金额2004年一度高达34亿元台币。
第三,信托投资公司。
20世纪60年代,台湾当局为吸收岛内外长期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投资事业,开始批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
1996年和2000年分别公布实施台湾“信托法”和“信托业法”,2001年底通过“七大信托相关税法修正案”。
台湾原有许多知名信托投资公司,包括:
亚洲信托投资公司、国泰信托投资公司、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台湾第一信托投资公司、中联信托投资公司等,但到2008年,只剩下亚洲信托投资公司一家。
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业务有:
投信业务、投资业务、授信业务、代理业务、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办理的其它有关业务。
第四,中华邮政公司。
前身是邮政储金汇业局,经由邮局深入台湾各个地区,吸收民间储蓄,除储蓄汇寄业务外,邮务与简易人寿保险也成为邮政机构的主要业务。
储金业务于1919年开办,1930年国民党政府正式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将邮政储金与汇兑业务结合起来。
1949年该局首次在台设立办事处,但很快邮政储金汇业局便整个迁到台湾,并于次年整个机构业务被冻结,只保留机构名称。
1962年在台复业,却只能吸收存款,不能作放款业务。
1992年后,台湾当局开放邮政储金汇业局将存款自由转存到各行库,并可以购买公债、“国库券”、金融债券与有价证券等投资工具。
2003年,台湾的邮政总局改制为“中华邮政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称“中华邮政公司储汇处”。
“中华邮政公司”注册资本400亿元新台币,掌握邮政资金超过3万亿元新台币。
截至2009年4月,下设邮局1321所,邮政代办所123处。
2、证券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民间要求开放参与设立券商的声音日益强烈。
1988年初,岛内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由原来的特许制改为许可制,全面开放了证券商的设立(包括兼营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的综合证券商),打破了经纪、自营的分业限制。
到1991年9月,经核准开业的证券商由原先的20家增至376家。
90年代台湾股市泡沫破灭,投资人交易惨淡,证券商大量合并或退出市场,2008年证券商总公司家数降至94家。
3、保险业
台湾当局长期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持谨慎保守的态度,严格控制保险公司家数。
在美国不断施压下,1986年开放美国保险业赴台设立分公司。
1993年开放岛内保险公司设立申请。
1994年开放岛外保险公司赴台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2009年4月,台湾共有人寿保险公司30家(含台湾邮政公司寿险处),分支机构139家,产物保险公司21家,分支机构170家。
台湾寿险业规模与增速都大大高于产险业。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保险局,为保险业主管机关。
4、期货业
为应对证券衍生金融商品的市场需求,增进市场效率,促进价格公平与发展,规避营运风险与增加流通性,台湾当局1997年6月核定实施“期货交易法”,同时将当时的“证券管理委员会”更名为“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
1998年4月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公司(TAIFEX)。
1999年推出“电子类股价指数期货”与“金融保险类股价指数期货”,2001年开始交易“小型台股指数期货”。
2003年1月20日推出股票期权契约,契约标的有联华电子、台积电、南亚、中钢与富邦金控等公司,6月30日推出台湾50期货契约。
台湾股市的衍生证券金融商品有期货、期权、认购权证与指数基金(ETF)等,2004年后又逐渐推出短期利率与长期公债利率的期权、指数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单一型与组合型的认购权证等。
5、其它金融机构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
在“大型化”与“综合化”的潮流下,台湾当局2001年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
目前台湾共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拥有90家子公司,包括15家银行、8家保险公司、14家证券商和6家票券金融公司。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额是200亿元台币,注册资本额在500亿元台币以上的有国泰、兆丰、中华开发和富邦等金控公司。
所有金控公司中资产规模最大的是国泰金控,高达2.5万亿元台币,是台湾最大的企业。
其次是兆丰金控,资产近2万亿元台币。
第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是公营金融保险事业机构,专责办理存款保险、辅导问题要保机构及处理停业要保机构业务。
1985年9月27日由台“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1999年1月20日将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采全面投保。
2007年1月20日存款保险投保方式改采强制申请核准制。
截至2008年11月30日止,全体收受存款金融机构计387家,除德商德意志银行台北分行已受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依法可免参加台湾存款保险,另有3家新设金融机构(包括2家农会信用部及1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尚未参加存款保险,其余383家金融机构均参加存款保险。
第三、地下金融机构。
台湾当局将“地下金融活动”限定为“一切逃避税负与管制的金融活动”,除资金借贷活动外,还包括黄金、外汇的买卖活动。
具体活动类型有6种:
标会(合会)、同业或关系企业间资金调度、存放厂商的企业员工存款、分期付款公司及租赁公司、票贴、黑市黄金外汇买卖。
据台当局20世纪90年代估算,当时台湾地下金融资金流量约6000亿元新台币(约200亿美元),规模及占GNP比重均世界第一。
民营企业很大部分资金来自地下金融借款,占总借款比重高达33%。
6、“政府基金”
第一、四大基金。
分别是退抚基金、劳退基金、劳保基金与邮政储蓄基金四种公益性基金,资产总规模约3万亿元新台币,主管机关分别是“劳委会”、“中央信托局”和“交通部”。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台湾当局及公务人员,前者占65%,后者占35%。
其资金运用包括:
购买债券、票券、股票;存放指定银行;有关福利的设施投资及贷款;向当局或公营事业机构贷款;有利于基金增值的投资项目。
劳工退休基金的资金来源是由雇主缴纳,本质上是替雇主及劳工代为管理的退休准备金。
目前台湾有关规定虽强制企业每年缴纳,但因多数都以2%的法定最低比率缴纳,造成缴纳资金不足。
其资金运用在1990年以前十分保守,只可投资于存款、票券等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此后不断放宽,可投资于股票等有价证券。
劳工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劳工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被保险的的雇主及台湾当局共同负担。
资金运用在1996年以前多存放在金融机构,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例非常低,仅1%-2%左右。
此后用途不断拓宽,约20%的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
邮政储金的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储金增加迅速,占台湾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15%。
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和额度不断扩大,几乎可以投资任何短期内可变现的证券。
投资股票上限由原1500亿元台币,于2000年9月调高至3000亿元台币。
四大基金以外,共同基金也是较有影响力的岛内重要基金。
台湾共同基金的发展始于1983年,到2000年底,台湾共39家投资信托公司,301个基金,总金额11700亿元台币。
第二、“国家安定基金”。
台湾当局为干预股市还特别设置了所谓的“国家安定基金”,其创立源自1996年2月为台湾地区领导人第一次直接民选进行股市作多的“股市稳定基金”,当时筹集了2000亿元新台币,参与机构包括退抚基金、劳退基金、邮政储金、简易寿险资金、寿险业、产险业、公民营银行等。
为使干预股市的政府基金法制化,2000年3月15日台当局正式成立“国家安定基金”,可运用资金总额5000亿元新台币,来源有二:
一是政府以公股股票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为2000亿元新台币;二是劳保、劳退、退辅与邮储四大基金,额度为3000亿元新台币;三是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的资金来源。
“国家安定基金”动用的时机,是岛内外重大事件、国际资本大幅移动,显著影响民众信心,致资本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有失序可能时,可进场护盘。
第三、“国家发展基金”。
“国家发展基金”成立于2006年,由“中美基金”和“开发基金”合并而成,2008年10月总资产规模约10000亿元新台币。
“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成立于1965年,是美国对台湾经济援助的产物,台美“断交”后继续存在,用以执行清偿美援贷款。
2004年最后一笔清偿完成后,开始筹划与“行政院开发基金”合并。
“行政院开发基金”成立于1984年,早期以投资经济建设计划中的重要产业如石化产业、半导体产业等为主,近年来则配合台湾经济转型与政策发展方向,积极投资于生物科技与数字内容产业。
2006年两大基金合并为“国家发展基金”,其功能一是扮演开发基金原来的法定功能,协助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加强企业的投资与融资;二是协助企业全球布局,加强国际投资脚步,包括从事国际并购及购买国际行销通路,及配合“邦交国”的政策性大型投资计划。
第四、金融重建基金。
台湾当局为扭转金融机构经营能力恶化、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逾期放款比率不断升高的趋势,设置金融重建基金以解决金融机构问题。
台湾当局2001年6月27日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并于7月9日公布施行。
根据该条例,台湾当局设立了总额度达1400亿元台币的“金融重建基金”,作为彻底改造岛内金融体系的资金,2001年8月正式启动,以行政命令形式由大型官股银行强行接管了36家净值为负的基层金融机构。
2005年5月31日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并于6月22日公布施行。
金融重建基金条例具有整顿金融市场及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是台湾金融业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改革法令。
金融重建基金条例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执行单位是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决策单位是“金融重建基金管理会”。
基金财源包括政府金融营业税收入及金融业者缴纳的存款保险费收入。
第五、主权财富基金。
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WealthFunds,SWFs)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财政盈余与外汇储备盈余进行管理运作的投资基金。
台湾当局正在谨慎评估是否成立主权基金,但其“国家发展基金”也常被国际上视为主权基金。
未来台湾当局如成立主权基金,据目前讨论规划,很可能不会置于“中央银行”下,而需独立“立法”,并动用外汇储备,规模预计将在500亿美元左右,占台外汇储备的四分之一.
1、股票市场
股票市场是台湾最重要的资本市场,对台湾经济和社会安定有显著影响。
目前台湾股票市场包括台湾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流通市场,后者由三部分组成:
集中市场(上市股票)、店头市场(上柜股票)和兴柜市场(未上市上柜股票),分别成立于1962年、1988年和2002年。
台湾股市由以下机构组成:
其一,主管机关是“证券期货局”,隶属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二,证券交易所。
由45家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及其它民营事业共同集资组成,其中公股占39%,民股占61%。
其三,证券商。
近年来证券商总公司家数直线减少,呈现大者恒大的态势。
尤其在大量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金控旗下券商及大型券商对其它中小券商造成更大的排挤效应。
其四,证券金融机构。
是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
1980年4月,台湾成立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及证券的集中保管业务,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
其五,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是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替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
从1993年8月起,台湾当局先后批准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收益凭证汇集资金投资于台湾股票市场。
其六,证券投资顾问公司。
多为与证券商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企业。
其七,证券集中保管公司。
成立于1989年10月,1990年8月完成了全台湾证券商的连线作业。
2、期货市场
1997年台湾出台“期货交易法”,并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
1998年6月台湾当局公布施行“期货交易税条例”。
7月,台湾第一项本土期货商品、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为标的的“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期货契约”正式开始交易。
2001年12月期货交易所推出岛内第一项期权商品――台指期权,其交易量增长迅猛,仅一年时间成交量即增长18倍,是台湾期货市场上发展最迅速最成功的商品。
截至2008年,台湾期货市场商品共14种,但交易量均集中在指数类商品,台股指数期货与台指期货交易量遥遥领先于其它商品。
这14种期货期权商品包括:
台股期货(TX)、电子期货(TE)、金融期货(TF)、小型台指期货(MTX)、台湾50期货(T5F)、“10年期政府公债期货”(GBF)、30天期商业本票利率期货(CPF)、台指期权(TXO)、电子期权(TEO)、金融期权(TFO)、股票期权(STO)、MSCI台指期货(MSF)、MSCI台指期权(MSO)、黄金期货(GDF)。
从台湾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来看,大体由以下机构及群体组成:
一是主管机关。
台湾期货交易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负责行政督导期货市场交易。
二是期货交易所。
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200余位法人股东,由期货业、证券业、银行业、相关机构4大行业出资20亿元新台币组成。
三是期货市场自律机构。
“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是台湾期货市场的自律组织,配合期货市场的发展。
四是期货结算机构。
由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营,设立目的是促进期货交易顺利完成及市场整体风险控管。
五是结算会员。
分为个别结算会员、一般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六是期货商。
分为经纪商及自营商,其设立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七是期货交易辅助人。
是指协助期货经纪商招揽客户、接受客户下单、再转单给期货经纪商的人,不得经手保证金业务。
八是期货交易人。
即委托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的人。
九是期货业务员。
即从事期货交易的招揽、开户、受托、执行、买卖、结算、买卖分析、内部稽核等业务的人。
3、外汇市场
1978年12月台湾由固定汇率制度改为机动汇率制度,1979年2月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取消外汇清算制度。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建立标志着台湾外汇市场的诞生。
1989年4月台湾由1982年开始实行的“中心汇率制度”改为浮动汇率制,汇率完全由银行间市场决定。
目前台湾外汇市场包括即期市场、远期市场、换汇市场及台币衍生性商品的交易,其中,即期、远期和换汇三个市场的交易量占交易净额的90%左右。
台湾“中央银行”自1991年起陆续开放指定银行办理涉及外汇业务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目前开放的新种金融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已达24种:
纯外币衍生性金融商品17种、信托资金投资境外有价证券2种、新台币与外币间的衍生性金融商品5种。
4、货币市场
台湾1976年成立票券金融公司标志台湾有组织的货币市场正式开始运作。
1994年8月开放新票券金融公司的申请。
1995年开放银行办理短期票券的签证与承销业务。
至此,银行兼营票券金融业务的限制完全取消,银行可兼营票券金融公司的全部业务,短期票券市场的业务进入激烈竞争的状态。
1998年台湾爆发本土性金融危机,金融机构经营相继出现困难,货币市场上的票券金融业务也相对萎缩,部分票券金融公司并入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
货币市场的参与者有银行、票券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非营利事业团体与个人。
从交易比重看,民营企业居首,占38.78%;其次是银行,占29.28%;再次是票券及信托公司,占17.06%;保险公司占6.7%;公营企业占2.46%;个人占0.18%;其它占5.53%。
5、债券市场
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债券交易由柜台买卖方式改为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1982年台湾当局重新开启店头市场,出现柜台买卖与集中交易并存的双轨制度。
1996年柜台买卖中心完成债券报价系统,交易商可以上线报价;2000年启用债券电脑成交系统,可进行网上议价,债券市场交易更加活跃。
台湾债券市场中的交易者以机构法人为主,这与以散户为主的台湾股市不同。
货币机构始终是公债最主要的持有者,占30%以上。
其它交易者包括信托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