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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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淄博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市级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基础教育科协同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组织考试、阅卷、统计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管理考籍,处理考籍变更,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章考籍注册与管理
第四条学业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新生入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考试资格。
第五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考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形成考籍数据库。
每年学业考试前一周,由区县教育(教体)局根据审核后的报名信息数据库编排考场,打印、下发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并将考场编排情况报市基础教育科。
第六条初中在校学生本市内转学须重新建立考籍;初中在校学生转往市外、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初中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原注册考籍,学生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考籍,休学前已取得的学业考试成绩有效,需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重新划定等级。
第七条考生考籍一经变更,原考籍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每年4月30日前,各区县组织完成学业考试前考籍变更并组织学业考试报名,直至本次考试成绩下发前,不再办理考生考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未进行过考籍注册或者不符合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要求的学生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第三章学业考试
第九条初中学业考试分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测试科目三类。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等10科;考查科目包括理化生实验操作、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等科目;测试科目为体育与健康。
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生物实验操作的考试、考查安排在初三学年末进行;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理化实验操作、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考试、考查或测试安排在初四学年末进行。
各学业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测试科目分值或结果、考试时长参照当年高中招生政策执行。
学业考试的成绩,既是学生的毕业成绩,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学业考试命题的指导思想是以《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为依据,实现由考查知识为主向考查能力为主的转变,重视过程方法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考查。
考试内容加强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重视考查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出、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难度适度,体现水平评价和考试选拔双重功能。
第十一条学业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协同相关科室和部门共同负责。
市教学研究室具体负责文化课考试科目及相关课程内容的命题和题库建设,市电化教育馆负责信息技术命题和题库建设,市教育服务中心负责理化生实验操作命题和题库建设。
体卫艺科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体育与健康教学实际,科学制定体育与健康测试办法。
建立并完善学业考试题库和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考试的科学化、标准化。
建立命题专家库和命题人员工作纪律和命题安全保密措施,建立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和信息技术考试用加密狗使用管理规定,与相关人员共同签定《初中学业考试试题保密责任书》。
第十二条文化课考试以区县为单位混编考场,信息技术考试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以学校为单位混编考场。
考点由区县教育(教体)局统一安排在初中学校,其中文化课考点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相对集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点原则上设置在初中本校,不具备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由区县按照就近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各科室和单位指导区县按照学业考试各考试、考查和测试科目的考试组织特点、组织程序和组织纪律和保密要求,制定科学、严密的考试实施程序、考务工作管理细则和考试工作人员职责,层层签署考试工作责任书,严密考试组织流程管理,切实保障学业考试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维护学业考试的严肃性。
第十四条为保证学业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市教育局向各区县派遣巡视员,区县向考点学校派遣检查员。
巡视员、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区县及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考务和考风考纪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评卷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学业考试成绩评判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课协同相关科室和部门共同负责。
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市教研室具体负责,全市集中,统一实行网上阅卷;信息技术考试评卷工作由市电教馆具体负责,采取上机考试形式,由程序自动判定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测试成绩评判由体卫艺科具体负责,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现场评分、现场宣布考生成绩;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成绩评判由市教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采取现场评分、现场确认成绩方式进行。
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阅卷工作人员标准、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制定统一的考试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并严格组织实施。
各学科考试、考查和测试科目评卷工作结束后,相关科室和单位须将评卷结果及时进行汇总,成绩上报实行分层负责制,由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最后由市基础教育科进行汇总,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各考试科目、体育与健康测试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成绩以原始成绩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以等级形式公布。
等级确定办法:
按照原始成绩达到满分的一定比例划分A、B、C、D、E五个等级。
原始成绩≥满分的90%为A等,满分的80%-89%为B等,满分的70%-79%为C等,满分的60%-69%为D等,<满分的60%为E等。
E等为不合格等级。
除体育与健康测试外,其他科目按分数划定等级时,如果A等不足考生总量的15%、B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C等不足考生总量的30%、D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时,则分别按考试总人数的15%、25%、35%、20%比例划定。
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学校课程等科目的考查结果按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呈现。
第十七条学业考试成绩管理采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三级管理备案,实行网络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考试结束后,市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考试成绩,并通过区县教育局和初中学校将考试成绩单及时发给考生本人。
此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生考试成绩和有关信息。
学生本人可通过学业考试成绩网上查询系统等形式免费查询各科目的考试成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十八条学生因升学等原因需回原籍时,应由就读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业考试成绩证明。
接收的市内转入考生,由接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成绩转移申请,参照本区县相应学科等级范围重新确定其学业考试等级。
接收的市外转入考生或往届生,应参加所有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查或测试,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就读年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划定等级。
复学学生只参加未考学科的考试、考查和测试,其已考科目成绩,需根据原始成绩按照当年的等级划定办法重新划定等级。
第十九条学业考试成绩作为初中学生毕业资格认定、诊断评价区县教学质量和升学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行学业考试后,任何区县、乡镇、学校都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毕业考试。
各级教研部门应建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评估、分析制度,发挥学业考试对教育教学的诊断评价和指导功能。
第五章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方可获得初中义务教育证书。
学生初中学业考试有不合格科目的,可经学校补考合格后,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一条《初中义务教育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加盖区县教育(体)局公章后有效。
区县教育(教体)局负责证书发放。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55号)、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业考试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教〔2012〕27号)文件规定,由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本,按照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分工,将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与初中学业考试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初中学业考试工作奖惩制度。
每年考试结束后,市教育局对全市学业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在学业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义务教育段初中学校。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初中学业考试工作开始实行。
附件:
1.学业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2.学业考试考生守则
附件1:
学业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体育测试中故意犯规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它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经教育无效者;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经教育无效者;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考试,由市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籍。
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它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六条 学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谈话、携带通讯工具等行为之一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考试工作,由学业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八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密封时丢失考生答题纸和答题卡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职人员及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学业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二条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县级学业考试管理机构,由市级学业考试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业考试管理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被处理人因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附件2
学业考试考生守则
1.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2.每科开考30分钟(信息技术科开考10分钟;英语考试开考前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信息技术开考2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考生入场,除考试必须的文具如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考查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4.考生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
只能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考试号、座位序号、考试科目、卷型等,不得在答题纸、答题卡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信息技术考试前5分钟内登录考试系统,确认自己的考试信息,等待正式考试。
)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考生在答题卡和答题纸规定地方作答,否则,一律无效。
卷一要求用2B铅笔按要求填涂,卷二要求用0.5mm黑色签字笔答卷。
考生要注意保护答题卡和答题纸,不得污损、折皱、粘连。
7.考试期间因病或上厕所需暂离考场的,应先举手请示,经主监批准后,由备用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9.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纸、答题卡。
如遇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在信息技术考试中如遇到网络或计算机故障时,考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续考或换场重考。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纸、答题卡反扣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将答题纸、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考区逗留、喧哗。
不准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