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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益林抚育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益林抚育实施细则

(试行)

 

上海市林业局

2016年05月

 

前言

本细则引用的指导性文件:

《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年)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

《上海市2014年森林资源清查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上海地区生态公益林抚育经营技术水平和质量,确保森林抚育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相关林业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家《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上海市公益林区划指导意见》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精神,结合本市森林抚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旨在对森林进行科学经营和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增加蓄积,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细则根据上海森林资源实际状况,规定了森林抚育条件、对象、方式、方法、技术指标和检查验收等内容,本市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均列为抚育对象。

第四条抚育作业设计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或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承担。

第五条本细则应作为各单位实施森林抚育作业经费申请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六条森林抚育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近自然森林经营理论为依据,按照森林的生长、发育和演替规律,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合理经营和抚育,进一步优化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改善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活力,保育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服务功能,提高生产效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森林产品及其环境服务功能的需求,发挥森林在促进环境和谐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的作用。

第七条设计原则。

生态优先、持续发展原则;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原则;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原则;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原则。

第三章森林及林木分类

第八条龄组划分。

龄组依据目的树种划分,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的规定执行。

详见附录1。

第九条起源划分。

按照林分起源分,森林可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

上海公益林均为人工林。

第十条林木分类

适用于所有林分,林木类型划分为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和其它树。

目标树。

选择目标树的一般标准是:

(1)属于目的树种,

(2)生活力强,(3)干材质量好,(4)没有(或至少根部没有)损伤,(5)优先选择实生起源的林木。

辅助树。

又称“生态目标树”,是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或珍稀物种、改善森林空间结构、保护和改良土壤等功能的林木。

比如能为鸟类或其他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的林木就可选择为辅助树加以保护。

干扰树。

直接对目标树生长产生不利影响的、或显著影响林分卫生条件的、需要在近期采伐的林木。

其它树。

林分中除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以外的林木。

第十一条林木分级

林木级别分为5级。

Ⅰ级木。

又称优势木,林木的直径最大,树高最高,树冠处于林冠上部,占用空间最大,受光最多,几乎不受挤压。

Ⅱ级木。

又称亚优势木,直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稍高于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稍受挤压。

Ⅲ级木。

又称中等木,直径、树高均为中等大小,树冠构成林冠主体,侧方受一定挤压。

Ⅳ级木。

又称被压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且偏冠,树冠处于林冠层平均高度以下,通常对光、营养的需求不足。

Ⅴ级木。

又称濒死木、枯死木,处于林冠层以下,接受不到正常的光照,生长衰弱,接近死亡或已经死亡。

第十二条抚育顺序

对于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林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

实行林木分类的,抚育顺序为:

干扰树、(必要时)其它树。

保留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

实行林木分级的,抚育顺序为:

Ⅴ级木、Ⅳ级木、(必要时)Ⅲ级木。

保留顺序为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第四章抚育方式

第十三条有林地上林分成熟前围绕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抚育方式包括抚育采伐(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设计森林抚育方式时,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结构、森林培育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综合确定,使每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抚育措施能够为实现森林发展目标产生正面效应,避免无效作业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表1各森林类型可选择的抚育方式

森林类型

抚育方式

类别

子类

亚类

防护林

沿海防护林

沿海防护林

疏伐、卫生伐、修枝

通道林

护路林

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修枝、

护岸林

高压走廊林

农田防护林

外环林

水源涵养林

黄浦江水源涵养林

透光伐、疏伐、卫生伐、补植、修枝

其他水源涵养林

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修枝

其他防护林

其他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污染隔离林

污染隔离林

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

其他特用林

风景林

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修枝

国防林

片林

第五章抚育标准

第十四条透光伐

将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从上层霸王树、妨碍生长的非目的树种等的压抑下解放出来的抚育采伐。

在林分郁闭后的幼龄阶段,通过伐除上层或侧方遮荫的劣质林木、霸王树、萌芽条、大灌木、蔓藤等,调整林分树种、年龄、空间等结构,实现去劣留优,改善保留木的生长条件,促进林木的高生长。

1、条件

透光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

(1)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

(2)影响到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需伐除干扰木时。

2、伐除对象

主要伐除压制和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非目的树种,同时可割除灌木、恶性杂草等。

3、抚育后要求

(1)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2)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3)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4)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5)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6)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4、抚育间隔期

采取透光伐措施的森林抚育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

第十五条疏伐

在林分郁闭生长一定时期后的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当林木间生长竞争关系从互助互利开始向互抑互害转变后进行的抚育采伐。

(一)生态疏伐

在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同龄林的林分密度过大,进行生态疏伐。

1、条件

生态疏伐应满足下述3个条件之一:

(1)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和幼龄林;

(2)人工林的第一个龄级(龄级标准见附录1),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

(3)郁闭度在0.6以上,林木分布不均匀,局部栽植密度较大,林木生长空间受限的中龄林,可采取生态疏伐。

2、伐除对象

疏伐主要针对同龄林进行。

伐除密度过大、生长不良的林木,间密留匀、去劣留优,进一步调整林分树种和空间结构,为目标树或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

一次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0-20%。

3、抚育后要求

(1)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2)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3)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4)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5)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4、抚育间隔期

采取生态疏伐措施的森林抚育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

(二)景观疏伐

1、条件

为改造或塑造新的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和感受度,根据森林美学原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对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生态片林、风景名胜区等风景林进行疏伐。

2、伐除对象

主要伐除有损景观或妨碍新景观塑造的林木。

3、抚育后要求

(1)不对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生态片林、风景名胜区等森林景观产生破坏,且突出区域的景观特色;

(2)对森林不产生负向影响。

4、抚育间隔期

采取景观疏伐措施的森林抚育可针对不同林分开展,对生长较快的阔叶类树种抚育间隔期为3年以上;而针叶类的树种抚育间隔期一般为5年以上。

(三)定株

1、条件

在幼龄林中,同一穴中种植或萌生多株幼树时,按照合理密度伐除质量差、长势弱的林木,保留质量好、长势强的林木,为保留木保留适宜生长空间。

2、伐除对象

伐除质量差、长势弱的林木。

按照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和株数密度,每次定株强度控制在10-50%之间。

3、抚育后要求

(1)将公顷株数逐步控制趋向于最优;

(2)在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和有害生物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定株时,强度不超过30%;

(3)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4、抚育间隔期

采取定株措施的人工林抚育间隔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六条生长伐

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与疏伐的根本区别是要确定林分的最终培育目标(终伐密度)。

采用目标树分类系统的,通过林木分类,选择和标记目标树并采伐干扰树;采用林木分级系统的,保留Ⅰ、Ⅱ级木,采伐Ⅴ、Ⅳ级木,以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的径向生长,提高林分蓄积生长和整体质量。

1、条件

生长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

(1)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

(2)林木胸径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

2、伐除对象

主要伐除已出现自然分化,且生长量明显下降,枯立和濒死的林木。

3、抚育后要求

(1)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2)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3)林分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

(4)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5)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4、抚育间隔期

采取生长伐措施的森林抚育间隔期一般为5年左右。

第十七条卫生伐

在遭受灾害的森林中进行,选择性地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难以恢复的或危及其他目标树生长的林木以改善林分健康状态。

对于感染检疫性病害的林木,应全株清理出林分,并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

1、条件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灾、其它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干旱等自然灾害危害,且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时,进行卫生伐。

2、伐除对象

主要伐除遭受有害生物、风雪危害和森林火灾的林木。

3、抚育后要求

(1)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2)蛀干类虫害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

(3)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

感病指数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的规定执行;

(4)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

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若出现林窗的,应进行补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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