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考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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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考试题
动火工作票许可人考试题
姓名:
单位:
时间:
年月日
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20分)
1、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限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将时间压缩到最低限度。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连续作业且有效期最长为(一天)(机组A、B级检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A、B级检修除外)。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5、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二、问答题(共80分)
1、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20分)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不动火;
6)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7)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消压前不动火;
(8)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的容器、管道未敞口、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熬制沥青、刷油漆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未消除不动火。
2、什么叫防火重点部位?
(10分)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3、二级动火区域?
(20分)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1)蓄电池室;
(2)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3)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
(4)汽轮机油系统;
(5)开关室;
(6)其他控制室。
4、动火工作签发人的责任?
(10分)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一级动火区,是指什么部位和哪些地方。
(20分)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1)燃料油罐区、燃油泵房(防火墙内);
(2)集控室、电子间;
(3)电缆间、电缆沟;
(4)氢气系统及氢站;
(5)油变压器本体;
(6)SF6开关本体;
(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规范全厂动火安全管理工作,使动火工作票执行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明确了国投钦州电厂的重点防火部位,动火区域划分,动火工作票管理,动火过程控制,动火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等职能。
1.3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在防火重点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4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1.5安监部是全厂动火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
监督各部门和人员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1.6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动火作业管理工作。
2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1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2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和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测定结果记入运行日志。
2.3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4消防监护人的责任: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
(3)监督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5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按动火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2)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3)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责任:
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
一级动火时公司安监人员应经常在现场
监督动火作业动态。
二级动火时部门安全专工应经常在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动态。
二级动火工作票中“允许动火开始时间”栏内安全负责人为部门安全专工。
2.7权限
2.7.1各级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2.7.2参加动火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领导的违章指挥。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防火重点部位
3.1.1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3.1.2非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档案室、物资库、办公楼、员工值班宿舍、食堂及安监部门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3.1.3各部门应明确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内容,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
3.2动火区域规定
3.2.1根据火灾“四大”原则,把全厂划分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
3.2.2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1)燃料油罐区、燃油泵房(防火墙内);
(2)集控室、电子间;
(3)电缆间、电缆沟;
(4)氢气系统及氢站;
(5)油变压器本体;
(6)SF6开关本体;
(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3.2.3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1)蓄电池室;
(2)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3)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
(4)汽轮机油系统;
5)开关室;
6)其他控制室
3.3动火工作票办理
3.3.1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3.2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
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
(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3.3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统一术语、统一格式。
在计算机上填写时,字体为仿宋体,小4号字,用A4纸打印;不得任意涂改。
3.3.4动火工作票由运行统一编号(设动火工作票登记簿),编号原则如下:
H—01—01
第一位:
H代表动火工作票
第二位:
01、02表示月份
第三位:
01、02为顺序号
3.3.5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限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将时间压缩到最低限度。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连续作业且有效期最长为一天(机组A、B级检修
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A、B级检修除外)。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3.6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3.3.6.1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资格的设备部专业负责人或外委检修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设备部专业负责人或外委检修维护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设备部安全专工负责审核。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由公司安监部门在每年一季度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
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
动火执行人资格由各部门防火责任人批准并书面公布,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未经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3.3.6.2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保存。
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应一式二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各执一份。
(2)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保存期一年。
3.3.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3.4动火过程控制
3.4.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氢气管道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4.2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
3.4.2.1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有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不动火;
6)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7)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消压前不动火;
(8)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的容器、管道未敞口、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熬制沥青、刷油漆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未消除不动火。
3.4.2.2动火作业中必须做到“四要”:
(1)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2)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进行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3.4.2.3动火作业后必须做到“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3.4.3应加强一、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
3.4.3.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3.4.3.2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3.4.3.3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做好必要的通风措施,运行人员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检测结果应记入值班记录。
3.4.4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3.4.4.1氢气系统动火作业
(1)氢气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气系统进行查漏、检测,如有泄
漏应先消除;
(2)氢气系统动火前必须泄去氢气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管道,或用注水排气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排除干净;
3)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
隔绝堵板;
(4)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氢气、油、水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5)电、气焊设备应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设施;
(7)动火区域必须按规定频次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含量,氢气不大于
3%;遇有泄漏点必须增加检测频次;
(8)对靠近氢气系统的设备、系统动火时,或在氢气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气设备、系统上;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系统点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3.4.1条要求进行。
3.4.4.2燃油系统动火作业
(1)动火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放尽剩余油污,清扫干净;
(2)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3)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品;
(5)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的浓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3.4.1条要求从严掌握原则进行。
3.4.4.3已充油的变压器有微小渗漏需要处理时,应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
3.4.4.4其他区域动火作业
(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氢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2)汽轮机油系统运行中禁止动火。
如需动火,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放尽剩余油污,清扫干净。
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进行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通风后再动火。
4附则
4.1附录A、B为本规定的规范性附录。
4.2本规定与上级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4.3本规定由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4.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
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
盖章处
一级动火工作票
编号:
动火单位
动火工作负责人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申请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开始,年月日时分结束
应米取的安全措施
措施执行情况
补充安全措施:
工作票签发人:
年月日时分
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安监部负责人
动火部门负责人
值长
运行与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执行,现场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含量测量合格,自年月日时分开始许可动火工作。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消防监护人:
动火执行人:
现场已清理完毕,无遗留火种,动火工作于年月日时分全部结束。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消防监护人:
动火执行人:
备注:
编号:
动火单位
动火工作负责人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申请动火时间
年月曰时分开始,年月曰时分结束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措施执行情况
补充安全措施:
工作票签发人:
年月日时分
安全负责人
动火部门负责人
值长
运行与检修应米取的安全措施已执行,现场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米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含量测量合格,自年月日时分开始许可
动火工作。
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
消防监护人:
动火执行人:
现场已清理完毕,无遗留火种,动火工作于年月日时分全部结
束。
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
消防监护人:
动火执行人:
备注:
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
二级动火工作票
盖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