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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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
v一、城建税的概念
v1、概念:
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v2、特点:
v税款专款专用;属于一种附加税;
v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
v二、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v三、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
v四、税率
城市市区:
7%
县、建制镇5%
其他1%
v五、计税依据
v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v【例5-1】某县城一运输公司2008年取得运输收入150万元,装卸收入30万元,该公司2006年应缴纳的城建税为:
v(150+30)×3%×5%=0.27(万元)
v【例5-2】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60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
v该企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多少?
v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及罚款
=(60+60×7%)×2=128.4(万元)
v两税滞纳金
=(60+60×7%)×50×0.05%
=1.605(万元)
v合计=128.4+1.605=130.005(万元)
v六、减免税
v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v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v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v七、会计核算
第六章关税核算
v一、关税的基本内容
v
(一)关税的概念
v1、概念:
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v2、特点:
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有较强的涉外性。
v
(二)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v(三)关税的税率
v1、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
v2、出口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
v二、关税的核算
v
(一)进口关税的核算
v从价税: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v从量税:
进口原油、啤酒、胶卷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适用税率
v复合税:
进口录像机、放像机
v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v确定方法: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
v
(1)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v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v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v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v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vE、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v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v
(2)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v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v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v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v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vE、境内外技术培训与境外考察费用。
v例:
从境外某公司引进钢结构产品自动生产线,境外成交价格(FOB)1800万元。
v该生产线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120万元,境内运输费用15万元,另支付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10万元,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20万元,与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用50万元,生产线进口后的现场培训指导费用150万元。
v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及国内运输部门开具的合法运输发票。
计算进口环节的相关税费。
v解:
v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1800+120+10+20+50=2000(万元)
v进口环节应纳的关税
=2000×30%=600(万元)
v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
=(2000+600)×17%=442(万元)
v(3)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确定
v①以一般陆、空、海方式进口货物
vA、运费和保险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vB、无法准确确定运费和保险费用估算方法
v运输费按运输企业同期同行业运费率估算;保险费可按照“货价加运费”的0.3%估算。
v例: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08年10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2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要求计算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纳的税。
(小轿车关税税率60%,消费税税率8%)
v进口小轿车的货价
=12×30=360(万元)
v进口小轿车的运输费
=360×2%=7.2(万元)
v进口小轿车的保险费
=(360+7.2)×0.3%=1.1016(万元)
v进口小轿车应纳的关税:
v关税完税价格=360+7.2+1.1016=368.3016(万元)
v应纳关税=368.3016×60%=220.98096(万元)
v进口环节小轿车应纳的消费税:
v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368.3016+220.98096)/(1-8%)=640.52(万元)
v应纳消费税
=640.52×8%=51.24(万元)
v进口环节小轿车应纳的增值税
=640.52×17%=108.89(万元)
v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v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v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v例:
某企业2008将以前年度进口的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设备进口时成交价格67万元,发生境外运费和保险费共计8万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进境时同类设备价格72万元;发生境外修理费8万元,料价费10万元,境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4万元,进口关税税率20%,计算其进口环节应纳税金。
v运往境外修理的设备报关进口时应纳进口环节税金:
v(8+10+4)×20%+
v(8+10+4)×(1+20%)×17%
=8.888(万元)
v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v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价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v(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v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v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v(4)留购的进口货样
v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v(5)予以补税的减免货物
v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v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货物原进口时价×
[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年月/(监管年限×12)]
v例:
2006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
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8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为300万元,关税税率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的关税为多少?
v300×[1-24/(5×12)]×10%=18(万元)
v
(二)出口关税核算
v1、出口关税计算
v应纳税额
=应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v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v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v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v2、出口关税的会计核算
v三、特别关税
v1、报复性关税
相关国家进口货物征收的附加税
v2、反倾销税
反对倾销的相关提高税收的措施
v3、保障性关税
进口数量剧增的产业威胁本国产业,一定时期内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的措施
v四、关税的征收管理
v1、缴纳:
海关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v2、强制征收:
3月后
v申请延缓缴纳在6个月内
v3、关税滞纳金
=滞纳关税税额×滞纳天数×0.05%
v4、追征:
违法的征讨,强制;
v补证:
客观原因需要补缴,不强制
第七章自然资源税的核算
第一节资源税核算
v一、资源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v
(一)概念
v1、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v2、特点:
v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受益税性质;
具有级差收入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v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v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v2、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v(三)资源税的税率
采用从量定额税率
v(四)征税范围
v1、税目:
(7个)
vA、原油
v系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vB、天然气
v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vC、煤炭
v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vD、有色金属矿原矿
vE、黑色金属矿原矿
vF、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vG、盐:
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v(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期限、地点
v时间、期限同增值税
v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跨省开采的矿山,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v二、资源税的核算
v
(一)生产环节应纳资源税的核算
v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v1、课税数量的确定
v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量的,以其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v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vA、煤炭
v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vB、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vC、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v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v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外购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v2、减免税规定
v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v
(2)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减免60%
v例:
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6000吨,选矿比为20%,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则其应纳的资源税为多少?
v应纳资源税
v=20000×1.2+6000/20%×1.2
v=60000(元)
v例:
某盐场2008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生产液体盐580000吨,当月销售450000吨;
v本月以外购的液体盐100000吨用于生产固体盐70000吨,全部对外销售;
v以自产的液体盐50000吨加工生产固体盐38000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15000元;
v该盐场资源税适用税额:
液体盐3元/吨,固体盐25元/吨,外购液体盐资源税适用税额5元/吨,计算本月应纳资源税。
v本月应纳资源税
v=450000×3+
(70000×25-100000×5)+
38000×25
=3550000(元)
v
(二)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核算
v代扣代缴税额
=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v【例题¡¤单选题】(2008年)某油田2007年6月生产原油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修井用1.6万吨,将0.4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开采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6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原油、天然气的单位税额分别为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
该油田2007年6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v A.600 B.612
v C.621 D.825
v【解析】资源税
v=(20+0.4)×30+600×150÷10000
v=621万元
v
v【例题¡¤单选题】(2008年)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
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v A.1700 B.1850
v C.2000 D.2150
v【解析】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应缴税数量。
v 资源税=(240+30÷0.3)×5=1700(万元)
v【例题¡¤多选题】(2006年)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v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铜矿石5000吨,不含税单价40元/吨,合同规定分两个月等额收回货款,9月份实际收到货款60000元;
v将开采、收购的铜矿原矿各1000吨加工成铜锭,本月将加工铜锭的10%对外投资并承担投资风险;
v将加工铜锭的60%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0000元;
v转让在建项目,取得销售收入2000000元,发生建造成本1100000元;
v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支付运费14000元、装卸费2000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
v该企业对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铜矿资源税税额为1.5元/吨)
v
v
vA.应纳增值税37840元B.应纳资源税3675元
vC.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100000元
vD.销售土地使用权应纳营业税45000元
vE.对外投资业务不纳税
v【解析】
v自产货物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v资源税=(5000×50%+1000)×1.5×(1-30%)
=3675(元);
v加工的全部铜锭总售价=240000÷0.6=400000元;
v增值税
v=5000×50%×40×13%+400000×70%×17%-25500-(14000+4000)×7%=33840(元);
v不动产营业税=2000000×5%=100000(元)。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v一、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v
(一)概念
v1、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v2、特点:
v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v
(2)征税面比较广
v(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v(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v(5)实行按次征收
v
(二)纳税人
v(三)征税范围
v1、一般规定
v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而对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v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v(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v2、具体规定
v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v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
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征收土地增值税。
v
(2)合作建房
v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
建成后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v(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v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v(4)交换房地产
v单位交换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对个人之间互换免征。
v(5)房地产抵押
v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v(6)房地产出租
v房地产出租,不征收。
v(7)房地产评估增值
v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收。
v(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v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v(四)税率(四级)
v(五)计税依据
v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v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
v1、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v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v2、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v
(1)新项目转让—房地产企业扣5项
v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vB、房地产开发成本
vC、房地产开发费用
v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扣除
va、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能提供金融机构货款证明的,
v允许扣除的C=利息+(A+B)×5%以内
vb、不能计算不能提供证明
v允许扣除的C=(A+B)×10%以内
v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v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vE、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v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v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vA、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v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vC、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v(3)评估价格办法及有关规定
v(六)一般减免税规定
v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v2、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v(七)纳税的时间、期限、地点
v房地产公司: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或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v其他纳税人:
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
v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v
(1)计算增值额
v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v
(2)计算增值率
v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v(3)确定适用税率
v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v(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v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v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
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计算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v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v2、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v3、房地产开发费用
=500-50+(1000+3000)×5%=650万元
v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v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v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
=800(万元)
v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
v1000+3000+650+555+800
=6005(万元)
v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v8、增值率
=3995/6005×100%=66.53%
v9、应纳税额
=3995×40%-6005×5%
=1297.75(万元)
v例: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果按现行市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万元,计算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v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v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v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20+27.5=447.5(万元)
v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v5、增值率
=52.5/447.5×100%=11.73%
v6、应纳税额
=52.5×30%-447.5×0
=15.75(万元)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v一、概念
v1、概念:
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v2、特点:
v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v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v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v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v二、征税范围
v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v三、纳税人
v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为纳税人
v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v四、适用税额
v五、计税依据
v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v例:
某公司与政府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
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多少?
v3000×4/5×5=12000(元)
v六、纳税义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