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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工合同书中文课件

合同书

合同编号:

HS-20160801-1

合同名称:

参加工成套设备制造及安装工程

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武桂清(称购买商)与韩国罗科汉参株式会社代表孙尚寿(称供应商)签订如下参加工成套设备及安装工程,根据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合同上的事项履行合同,本合同一式2份,由中韩文两种文字书写,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设施名称

水参加工设施2套

红参提取液浓缩设备2套(详细内容:

见附件)

合同金额

人民币:

160,737,000元(DDP到达中国当地工厂)

履行期限

预付款支付日期至12个月

交货条件

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场所安装及试运行

其他事项

附件1.参加工设施规格书1份

2.参加工设施报价单1份

3.合同特殊条件1份

4.合同一般条件1份.

 

2016年月日

(购买商)(供应商)

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韩国罗科汉参株式会社

代表代表

武桂清(签名)孙尚寿(签名)

 

(附件1.)

 

参加工设施的构成

 

1.供应概要

种植地里收获的水参,在洗参机上用清水洗净后,摆列到托盘上,1日12吨(3000kg/次*4次)利用蒸干机用低温加热蒸参、干燥后制造原料红参的水参处理加工设施,利用原料红参制造红参产品的红参加工设施,红参提取及制造红参精的红参提取液浓缩设施等构成。

本次合同是根据购买商需求供应水参处理设施和红参加工设施及红参提取液浓缩设施的合同,参加工设施详细报价书,供应商负责提供的部分和以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图纸,由购买商在国内购买安装。

2.水参处理设施

设施名称

处理能力

单位

数量

备注

水参加工设施

2,000吨/85日

2

(1日4回蒸参标准)

※85日水参处理能力2,000吨

本次供应的参加工设施2套,红参提取液浓缩设备2套(蒸汽)的结构机械的明细和详细规格如下:

3.水参处理设施机械明细

编号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1

筛选工作台

W1,600xL2,400xH750

W1,600xL900xH150(箱子支架)

4台

2

洗参机

W1,200xL8,553xH1,612

2台

3

筛选带式传送机

W990xL11,500xH750

2台

4

蒸参干燥机

W3,100xL2,000xH3,100

2套

5

尾参整理机

W900xL7,200xH930

2台

6

机械干燥室

W7,200xL9,700xH3,100,70m²

10室

7

尾参筛选机

100kg/hr

1台

4.红参提取液浓缩设施

机械名称

性能

数量

备注

红参提取及浓缩机

72Brix.红参精650Kg/日

2套

(8小时2制度)

※年间360吨红参精

5.红参提取液浓缩设施机械明细

编号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1

计量称

W1,200xL1,200xH120/1TON

2台

2

投入料斗

Ø955xH1,550

16台

3

移送料斗起重机,链轨

1TON(4点式)

2套

4

溶媒水加热罐

8,000Lx2set

2套

5

提取罐

5,000Lx16set

16台

6

提取液1次过滤

Ø500A*1,500L

6个

7

提取液杀菌罐

4,000Lx4set

4套

8

1次板型冷却装置

4,000Lx2set

2台

9

2次冷却装置

4,000Lx16set

16套

10

提取液2次过滤

15L/minx4set

4台

11

1次浓缩机

Ø1,500xH2,600

2套

12

浓缩用储藏罐

1,000Lx2set

2套

13

2次浓缩机

Ø955xH1,540

2套

14

温水罐

5,000Lx4set

4套

15

熟成罐

1,000Lx20set

20套

16

CIP罐

5,000Lx6set

2套

17

PLC自动运转控制

PC-PLC-MCC

2套

18

排管

线路排管STS304,卫生排管,蒸汽排管STPG32,冷却水排管SPP

2套

19

结构物(操作平台)

架体结构用四角型钢

2套

20

红参精包装机

240g标准-包装10瓶/min

1套

6.参加工设施必要作业用品

参加工过程中,必要的作业用品如下。

根据设备规模,运行方式,购买商要求提供适当数量的作业用品。

ㅡ必要作业用品明细(供应使用者所需数量)

编号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1

水参托盘(AL)

W680xL680xH27

7,560

2

蒸干大车

W750xL750xH250

360

3

蒸干吊篮(12段)

W710xL710xH1,1,610

630

4

机械干燥托盘

W480xL690xH70

20,000

5

机械干燥用大车(2列11段)

W1,250Xl950xH1,900

1,000

6

塑料箱子(水参,红参)

W690xL460xH340

48,000

7

红参精保管容器

D640xH885(SUS304)

450

7.共同事项其他

1)所有设备及辅助设备,均采用最新结构设计,单体设备还是联动设备都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耐用,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安装,试运行等工作。

2)所有设备采用380V;50Hz三相电:

自动控制采用220V;50Hz单项电。

3)安装在设备上的所有闸阀,配件,传感器等都要采用ISO9001认证产品或韩国国家标准(KS)产品,如果没有以上产品,使用相同质量以上的产品。

提供技术材料相关说明书等。

4)提供所有设备运行及维护所需要的必要的基本工具。

5)所有使用蒸汽,水,压缩空气等的连接的各种闸阀、旋梯、流量计、压力机、温度计、控制阀等,都采用标准管路连接件。

6)供应商在红参加工1年时间内,需要的易损件明细,按照以下表格填写,以便于使用者易于购买。

<加工设施备用品明细>

编号

配件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7)自安装调试结束之日起,所有机械与装备保质期为1年。

8)购买商(Enduser)负责以下事项。

(a)安装设备必要的设备基础(根据供应商设计图纸)。

(b)所有机械与装备使用的蒸汽、水、压缩空气、电力等的管路及电缆线安装到设备使用地点。

(c)所有设备和装备与外部链接的地漏、排气、排水等所有排出设备排出设备排管排线

(d)根据设备分布图,与设备相连接的蒸汽、水、压缩空气、排气、电力等的连接工作。

.

(e)提供安装设备需要的吊车、重装备及电焊机等机械类及一般工具。

(f)安装设备时必要的电、水等其他消耗品。

(附件2.)

 

参加工设施报价单

 

 

(附件3.)

 

合同特殊条件

 

目录

1.合同期间

2.付款方式

3.物品数量及条件变更

4.装船方式

5.购买商提供事项

6.培训教育

7.质保期

8.沟通

9.保证

10.交货条件

 

第1条(合同期间)

工程开始是以预付金40%支付日起,制造期间为8个月、安装试运行为4个月,总工程期间是12个月。

第2条(付款方式)

(a)支付条件是国家间的LC信用交易,预付金为40%,中间款为50%,余款为10%分批支付。

(b)LC信用证根据47A附加条件条列,添加先预付及分批支付相关内容,进行付款。

(c)LC信用证47A附加条件内容如下;

+AA)提交第一合同,支付信用证金额的50%。

+BB)提交第二合同,支付信用证金额的40%。

+CC)购买商同意或保函的情况下支付余款10%。

(d)预付款须签约合同后1个月之内完成支付,购买商付款同时开始工程。

(e)工程开始后4个月的期间支付中间款50%,工程进行进度率60%以上时,购买商访问韩国制造当地,检查进度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

(f)安装试运行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是购买商收到达到总金额10%银行保函后,即可支付余款10%。

(g)支付货款币种为美元US。

货款支付:

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汇款银行账号:

US$账号:

账号名称:

罗科汉参株式会社

第3条(物品数量及条件变更)

(a)因购买商的需要,物品数量发生变化时,要根据供应商和购买商的另外协议进行.

(b)制造过程中,设备规格书发生变化时,根据供应商和购买商的另外协议下进行,因数量和规格书的变化发生费用变化时,根据另外签约的合同实施。

(c)另外合同内容不涉及到期初合同内容。

第4条(装船方式)

(a)集装箱装船,根据设备的特征,大型设备以散装形式。

(b)以分批装船的形式装船,运输。

(c)因相互工程延期装船推迟及工程延期引发的港口保管费用,仓库保管费,以及其他情况发生附加费用时,对此相应的费用由购买商或供应商负责支付。

第5条(购买商提供事项)

(a)在中国国内制造的设备部分,其价格参考韩国流通价格、制作参考,供应商提供中国制造的设备基础图纸,由供应商负责在工厂内搬入、安装.

-但是购买商和供应商到场,确认无误后运进安装。

(b)提供为机械安装的机械基础(根据供应商设计图纸)。

(c)提供所有设备使用的蒸汽、水、压缩空气、电、等的管路及电缆线安装到设备使用地点.

(d)提供所有设备和装备与外部链接的排气、排水等的排出设备排管排线

(e)根据设备分布图,与设备相连接的蒸汽、压缩空气、排气、电等的连接工作,提供安装设备需要的吊车等重装备及电焊机等一般工具及安装设备时必要的电、水及其他消耗品

(f)提供从韩国派遣的设备安装及试运行技术人员移动所需的车辆及住宿、饮食,提供安装、试运行所需的当地基础雇佣人力。

(g)提供拆卸出口包装箱子操作人力,供应商引渡后准备安装、试运行。

第6条(培训教育)

由供应商负责进行机械,自动控制的运行及维修,维护的培训,各2名.在韩国培训期间,由供应商提供培训教育场所。

第7条(质保期)

由购买商支付因使用者的不注意而产生问题的费用。

第8条(沟通)

重要的沟通(规格书的变更、机械设施的减少及调价、数量的变更、金额变动)要以文件的方式进行传达,考虑到距离上的问题可以用传真或邮箱方式传达。

第9条(保证)

质保期为供应商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为1年。

第10条(交纳条件)

(a)总工程完成期间为12个月。

合同开始日至8个月之内最终完成分批装船,装船完成后,安装试运行在4个月之内完成最终工程。

(b)最终分批装船和当地交货完成后,安装试运行工程在1个月之内施行,在相互严厉遵守工程期间下,履行设施的安装、试运行。

(c)如有由于购买商延长3个月以上推迟工程的事宜时,按照延长期间比列,缩短质保期间。

从供应商方得到总金额10%相当的保函或保证金后,购买商立即支付余款10%。

(d)但是通关所需期间不包括在总工程期间里。

 

(附件三)

 

合同一般条件

 

目录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文件的使用语

4.计算时间

5.文件合同和适用的优先顺序

6.一般规格

7.保证

8.变更数量

9.检验

10.图纸及说明书

11.制作图纸的确认

12.转让合同

13.涂层及保护层

14.包装及识别

15.包装明细

16.标记

17.使用说明书

18.专利

19.控制价格

20.支付条款

21.装船准备

22.滞纳金

23.保函

24.海上运输

25.装船通知

26.运费

27.发送运输文件

28.违约

29.不可抗力

30.仲裁

31.退换

32.出口税收事项

33.费用

34.遵守法令

35.解释贸易用语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合同中的一般条件适用于,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购买商),用各种货币从国外进口物品及服务时的一般条件。

第二条(定义)

本条件上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a)“供应商”是指根据合同供应物品的个人或组织。

(b)“签约商”是指购买商和供应商的总称。

(c)“物品”是指包括配件、组成品,备用附属品的材料、物件、财物、设备等所有的物品。

第三条(文件的使用语)

在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用中、韩文制定合同一般条件,相关的购买书及运输清单、发货通知单、标记、图纸、物品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合同保险金,书信,电报等相关的所有文件。

第四条(计算时间)

按照日数计算供货期限时,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休日。

但是,最后期限在星期日或公休日时,供货期限可以延长到次日。

第五条(合同文件和使用的优先顺序)

(a)合同文件包括投标书、报价书、招标书、报价邀请书、合同一般条件、合同特殊条件构成。

(b)合同上的内容相互发生冲突时,按照下列的先后顺序执行。

第一:

投标书或报价书

第二:

招标书或报价邀请书

第三:

(1)合同一般条件

(2)合同特殊条件

第六条(一般规格)

供应商提供所有物品的规格,要符合合同上标明的明细规格,并要符合购买目的,同时应是,未使用过的新物品。

还要与国内的制造商,供应的通常物品质量相同,或高于质量标准。

设备明细中无论是否有明确标注,供应商提供的备用品或配件应与原来的型号规格相同,没有明确标示的备用品或配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供应商提供与原设备相同的型号规格,能够正常使用并无缺陷的物品。

供应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设备的构件无论是否有明确要求,在不追加费用的基础上供应物品,除了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以外,没有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同意,供应费用超额时,不额外支付货款。

第七条(保证)

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在运输前检查过物品,但签约商也应保证运输后的物品,与合同要求相符。

包括物品材料制造技术等。

物品到达之日起,保质期限1年内,如果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发现物品上有缺陷,与合同内容不相同时,从物品到达之日起,一年内将内容通报给供应商。

如果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更换(或重发)时,供应商确认是否属实后,在一定期限内,根据第二十四条运输规定,及时承担更换(或重发)有缺陷的物品,费用自理。

更换(或重发)物品或代替品的保质期限,是从该物品到达之日起为1年。

第八条(变更数量)

如果不是装船或包装条件,制作工艺上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不允许变更签约双方要求的任何物品数量,即使允许,也只能在合同上明示的误差范围内变更。

第九条(检验)

(a)一般条件

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需要第3者检验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在适当期限内,用供应商的费用在运输之前,指明检验物品的检验者。

供应商最晚也要在运输20日之前结束受检准备,并有责任通知给检验者。

供应商为了能让检验者履行此责任,给检验者提供包括自己制定的检查记录等。

所有必要的设施和支援,检验者从供应商得到受检准备已结束的通知书之后,要及时实施对该物品的检验,同时要发放检验证明书。

检验者有权利拒绝检验,与合同物品不相符合的其它物品。

检验者判定此物品不合格时,供应商替换不合格品后,并可以再次接受检查,但是替换不合格品要在合同期限内完成。

检验者得到受检准备结束的通知后,在20天之内不实施检验时,供应商得到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准后,可以用自己费用选任第3检验者进行检验。

如果检验者判定一部分物品不合格时,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可以拒绝接收物品。

供应商要保证向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运输的物品和检验证明书上记录的物品一致。

(b)检验要素

检验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制造物品时使用的材料或原料的物理,化学特征。

(2)物品的结构、组成及组装等制造上的技术及质量

(3)物品的性能及试运行

(4)重量及数量

(5)包装状态及标记

(6)在合同上增加的其它事项

(c)检验标记

检验完物品后,在检验的所有物品上,要盖章或粘贴印章,如果不适合盖章时,在包装物品上用同一种方法进行标记,检验者标记的大小根据物品,包装物或装船用的容器的大小,可自行规定。

第十条(图纸及说明书)

供应商在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之日起,在允许的适当期限内用中、文制定下列事项,供应商记录每项合同编号及其他参数后,用航空快递方式传送。

(a)一般分布图

(b)电路图及电气规格目录

(c)物品的组装及安装、启动及维修、维护相关的说明书

(d)认证书

(e)性能检查图

(f)在合同上包含的配件(附属品)目录

将上述文件两份用防水纸包上,和要装船的物品一起进行包装,并记录在包装明细上。

第十一条(制作图纸的确认)

制作前,为了得到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同意,供应商要在合同上指定的期限内,提交6份详细的制作图纸。

图纸的内容与合同上的规格不一致时,提交图纸之前要求变更合同规格,并要提前得到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图纸的确认。

第十二条(转让合同)

如果没有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商)书面形式的同意,供应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能与合同书上明示的供应商或制造商以外的其它供货商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涂层及保护层)

根据设备性能要求,机械加工表面需要光洁度部位,要用机械加工光泽面。

表面不能用涂层替代,需要进行防腐处理的部位,应进行适当保护层。

通常不涂层的其他金属表面,也要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护措施。

到达目的地及储藏过程中,保护层要起适当的保护作用。

其他所有物品组装之前,进行第一次高级涂层,组装后再次进行涂层,如果组装后无法进行二次涂层时,组装之前要进行二次涂层

如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特别批准,检验之前不能进行涂层。

第十四条(包装与识别)

除了在合同上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所有供应物品,按照出口标准进行包装。

本包装要充分考虑采取粗暴行为,海风,室外堆积及盐水浸泡和海上运输时的其它危险等,要保证物品安全到达目的地。

如果需要特殊包装时,要在投标书上详细的记录特殊包装方法。

没有与组装物品一起装船,分开装船的所有配件或备用附属品上,要用洗不掉的墨水书写,正确记录相关联的参数或配件编号的标签或目录,使购买商容易识别。

使用防水油性涂料,在金属板或金属容器上标记。

字体要容易识别,产品包装物字体大小允许在1cm以上。

在包装物或容器上面和2个以上的侧面上标记字体。

使用金属标签时,必须采用防锈处理的金属。

不能使用没有经过防锈处理的锡或锡镀金标签,或没有镀金的铁制标签。

使用纸标签时,要用橡皮线捆绑物品上,并保证标签不被撕开。

在标签上标记后,使用透明涂料进行涂层。

在包装物上按顺序标记所有包装物品的数量及序号。

第十五条(包装明细)

每个包装货物的包装明细上,要详细记载每个容器正确的重量和最大表面容积(长*宽*高),包装容器的大小和重量一致时,可以只标记一种。

包装物上要放入详细的包装明细书1份,单个包装物上要放入简略、确认包装物的综合包装明细书1份。

单个包装明细书上,记载箱子编号,此编号应与详细包装明细书一致。

无法放入包装明细书的桶,麻袋,大桶等情况,在容器外表上粘贴所有相关事项,此粘贴物视为包装明细书。

第十六条(标记)

(a)根据包装容器的大小,按照顺序标示下列每项事项

(1)接收人:

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

(2)合同编号

(3)需要处

(4)到达港口

(5)物品编号、包装编号、每包装类数量

(6)物品明细书

(7)每个重量和总重量及容积

(8)发送人的记号或商标

(9)注意事项

(10)在合同上要求的其它事项

(b)劳务相关货款依据合同条约,按照购买商指示,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使用说明书)

供应商要提供与每个设备的安装,维修,维护相关的印刷说明书,和记载每个配件的名称,编号及图纸等的配件阅览表。

第十八条(专利)

为了履行合同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了专利或非专利发明品,物品,装备或图案导致纠纷,或发生的费用,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九条(控制价格)

供应商要保证提出的价格不会超过正常交易的价格,或不会高于其他购买商支付的价格,如果购买商违反此条约时,购买商可以取消合同,或要求赔偿超额部分。

第二十条(支付条款)

(a)签约合同后,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发行商业信用证,如果合同上没有单独规定时,将合同金额上的全部的金额,按照供应商的名义开设信用证,并从信用证上明确标记,最后装船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根据下列文件的内容,将信用证上货款,用美元或合同上规定的其它货币支付金额

(1)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是物品接收方;付款方式可以,到港前先付,也可以后付,但必须提交无缺陷的装箱单,发票,提货单,运单木材检验证明。

(2)物品明细、数量、单价,总金额及运输条件受益者的详细明细

(3)检验书中包含标记或重量证明书

(4)与本合同相关的包装明细书

(5)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函或保函证明书

(6)必要的其它材料

(b)根据购买商的指示,按照合同上的支付条件支付货款

第二十一条(装船准备)

以船渡方式运输物品时,供应商要在装船20日之前,用电报E-mail、传真形式通知购买商,包括合同编号,装船港,装船物品的明细及金额明细等参考事项,装船准备结束状况,通报给购买商。

供应商没有在合同期限内,运输物品时,供应商要承担装船港产生的延迟费用。

或者购买商没有在合同期限内,运输物品时,购买商也要承担装船港产生的延迟费用。

第二十二条(滞纳金)

供应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运输物品时,购买商可以单方面的决定按照下列方式收取滞纳金。

延迟每一天收取总合同金额或分期供货时,未装船物品费用的0.1%的金额作为滞纳金。

但是延迟金额不能超过总合同金额的5%,无论何种情况,购买商有权终止合同的绝对权利。

第二十三条(保函)

CIF条件签定合同时,保函金额为总货款的110%,保函采用空白证劵,并保证此保函费用,能够在中国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四条(海上运输)

(a)根据海上运输合同上明示的运输条件进行装船

(b)如果合同上没有单独明确表示时,禁止换船或甲板上装船

第二十五条(装船通知)

装船之前要向中国北京鼎元亨泰投资有限公司发送合同编号,装船港,装船物品的简单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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