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例.docx
《强制执行申请书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强制执行申请书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强制执行申请书例.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16/76ceba61-7956-4d51-9f24-cf73b8858770/76ceba61-7956-4d51-9f24-cf73b88587701.gif)
强制执行申请书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执行人X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
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公司代码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
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上列当事人因一案,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调解书(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号裁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
为此,特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签名)
X年X月X日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理由:
因×××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附件: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申请执行法律文书副本×份及生效证明
3、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填写说明: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栏,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栏”应写明具体的、明确的请求。
3、“申请执行人”署名栏,系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或捺印;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署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被执行人:
*****,性别:
*****,民族:
*****,****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申请事项: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元,利息*****元,诉讼费**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日作出X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仲裁委员会于XX年XX月XX日作出****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住所地)
被执行人:
(同上)
一、执行依据
(写明法律文书编号、类别,判决主文)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法律文书)已经于(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写明已履行金额)。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元(或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义务)。
特此申请
附:
财产保全材料
申请执行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张三,女,19**年*月*日出生,职业:
**,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为430***************,电话139********。
被申请人:
执行依据:
(2018)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法律效力的文书)。
申请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2018年**月**日止),共计****元。
二、本次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经安乡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令被告李四偿还原告张三借款***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事项,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八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某,总经理。
住址:
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禹都花园紫薇园10号商铺28号。
被申请人: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总经理。
住址:
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执行依据: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民终2910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劳务费及经济损失5268748元;
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工程质保金70万元;
3、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58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后,被申请人不服,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运城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10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某,总经理。
2018年11月20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
——————————————————————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业经××××[写明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作出××字第××号×××××[写明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该法律文书已经在×年×月×日生效。
被申请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写明法律文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
1、生效法律文书××份
2、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
王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电话:
被执行人
(一):
何,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加油站。
被执行人
(二):
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
湖北,住所地
被执行人(四):
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经理。
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9695号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924判决书
申请执行事项:
一、请求被执行人何给付王工程款347244元及利息(以3472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中院第三项)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材料费64063.4元;昌平法院第二项,一中院第一项)
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伟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对本判决第三项给付义务中的252244元及利息(以2522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中院第四项)
四、请求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昌平法院第四项,一中院第一项)
五、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费用
六、本案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受理费依法处理。
事实和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京01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
被申请人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其清工程款347244元及利息(以3472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工程材料费64063.4元;被申请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对本判决第三项给付义务中的252244元及利息(以2522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一中院判决书,但以上四个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确定的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强制执行请求,请一审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内容。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20年04月02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