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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基本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一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十二条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000”。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1.会计科目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对信用社特殊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但在向总行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须归并到统一规定的相应科目内。

人民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及信用社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2.会计科目代号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3.会计科目的调整。

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

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

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2.特定凭证。

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二)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

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三)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四)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五)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1.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

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3.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并在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4.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 账务组织

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财务性质的账户。

(2)乙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

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现金收入登记簿和现金付出登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

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2.总账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

总账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总账格式分甲、乙两种。

甲种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一次。

乙种适用于业务量较少,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可以连续记载,账页记满后更换,不必每月更换新账页。

3.日计表反映当日全部业务活动,其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十七条 记账规则

(一)账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

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账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不得用复印账页代替原始账页。

(四)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

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第十八条 账簿结转

(一)明细账结转

账页记满,结转下页。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贷款、股本金、储蓄账页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

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人新账页。

丁种账应将未销各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内,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内。

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计算机记账满页,打印结转。

(二)总账结转

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

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

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计算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三)账簿装订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1.总账。

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2.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

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3.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4.装订好的账页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错账冲正

账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

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3.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

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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