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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常英精析民诉

司法民诉讲义

第十七章

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三、五种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前置程序

2、起诉——选举日5日前

3、管辖——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4、诉讼参加人——起诉人有关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

(二)宣告失踪

1、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附公安机关证明

4、公告——3个月

5、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指定临时代管人

6、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7、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人,参照特别程序审理;其他亲属要求变更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

8、宣告失踪后失踪人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宣告死亡

1、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即时)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④其他权利义务人

4、公告——①一年②第三种情况申请宣告死亡的3个月

5、判决——失踪人出现,判决驳回申请;失踪人未出现,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6、宣告死亡后出现——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7、《民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死亡后,权利能力终止,原婚姻关系消失,继承开始。

撤销死亡宣告

人身关系有条件地恢复;财产权应当回复

(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1、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2、申请——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单位、村委会、民政部门)均可提出申请

3、确定代理人——必经程序,代理人不能是申请人

4、鉴定——必经程序

5、判决——①鉴定认为有行为能力的,判决驳回申请②鉴定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无行为能力

并指定监护人

6、无行为能力人痊愈——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

1、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2、申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

3、公告——1年

4、判决——有人认领的,终结诉讼。

若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意见197),判决认定无主

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5、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并提出请求的,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八章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特点

二、法院提起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四、当事人申请在审

五、在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二、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

三、支付令异议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使用范围

二、公示催告的几个程序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算,按

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程序是指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破产程序以申请开

始②由合议庭进行审理③破产程序中的问题全部用裁定解决,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

诉。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有两个:

一个是1986年的,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个是民事诉讼

法的第十九章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这就产生了两种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自然不同。

86年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

人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

联营企业怎么办?

最高法院《意见》240条规定,联营各方均为全面所有制企业的,适用八六年的破产

法,其余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

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等,则根本不适用破产制度。

三、破产的条件

由于存在两种破产制度,破产条件也分两种。

民诉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即支付不能(资不抵债+信用失灵)。

破产法——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计划性亏损和政策性

亏损,不算在内。

四、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

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级别管辖——企业是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基层法院管辖;企业是地区及以上工商局核准登

记的,由中级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申请和受理

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

国企申请破产,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文件;其他企业破产,应提交开办人或者股东

会议决定其破产的文件。

(二)另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应先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起诉,首先确认债权。

(三)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

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对这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四)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2)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3)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含还债)

(4)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的,可以先成立

企业监管组,以便对企业财产予以保护,并进行必要的活动。

(五)涉及到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怎么办?

(1)债务人是原告的,如果尚在一审程序中,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如果已进入二审程序,

继续受理。

(2)债务人是被告的,中止诉讼,让债权人去破产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果没有其他被告知和第

三人,等破产宣告后终止诉讼。

如果有其他被告和第三人,待破产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

(3)至于债务人是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可继续审理。

六、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期3个月(自公告之日起)。

所有

申报债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宗旨在于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破产法》15条有规定:

①审查债权,确认其性质和数额。

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2、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以决议方式进行。

有表决权的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一般决议实行双重多

协议(人数过半,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一半以上)。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除人数过半以外,

代表的债权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

七、和解

不是必经程序,看债务人是否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也可以提出建议。

法院认可并裁定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八、破产宣告

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裁定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或者和解不成被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

裁定宣告破产,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①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变成破产人。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变为破产债权人,其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实现。

③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利益计算到破产宣告。

2、清算组的职责

裁定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①清算组是人民法院领导下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

其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工商、

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指定。

人民银

行也可派人参加清算组。

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A接管破产企业

B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

C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D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别除权——债权人对破产人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抵销权——破产宣告时,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可以用其债权抵销其所负担的债务的权利。

取回权——不经破产程序,从破产管理人那里取回财产的权利。

比如卖方发出货物后,买方未收到即被宣

告破产,如果买方未付款,卖方有取回权。

E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

F提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G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不法行为之一,致使财产无法收回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九、破产清偿

破产财产经清算组清理,清算后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法院裁定后执行。

执行时,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204条)

1、破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2、破产企业欠国家税款

3、其他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分配完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由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

等手续。

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出现可俱分配的财产,应当追分配。

追加分配的财产包括:

1.企业在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的财产。

2.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破产(款项)

3.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

4.债权人放弃的财产

5.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

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

一、判决

二、裁定

三、决定

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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