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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资料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①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袼式合同条款。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

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①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

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以

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⑷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⑷监护关系消灭。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⑶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一般情况到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止。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

(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其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

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

格止。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保险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决策时,一般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

索赔的证据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招标公告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

内容。

(2)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进行资格后审的邀请招标,内容包括被邀请单位名称、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确认和联系

方式等内容。

(3)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对通过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的投标邀请通知书。

内容包括被邀请单位名称、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售价、投标截止时间、收到邀

请书的确认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每种评标办法都包括评标办法前附表和正文。

正文包括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评标程序等内容。

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

招标工作范

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

招标公告。

内容一般包括: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联系方式等。

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和确认以及联系方式。

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②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③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④评分比较一览表的排序;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和联系方式等公告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资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要求。

初步审查的因素一般包括:

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函的签字盖章;申请文件的格式;联合体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审查因素等

详细审查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以及其他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书面报告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审查过程、未通过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初步评审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四个方面。

详细评审的因素一般包括:

单价遗漏;付款条件等。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的中标人名单,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以及需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综合评估法初步评审标准包含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和响应性评审标准三部分。

 

工程设计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对计划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在必要时还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设计招标与其他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

2.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

3.开标形式不同

4.评标原则不同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含所有对投标要求有关的事项;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11)招标可能涉及的其他有关内容。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约邀请文件,是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内容、范围、数量与招标要求、投标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规则、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合同条款与技术标准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必须掌握的信息和遵守的依据,对招标投标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招标文件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2)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方面的要求;

(3)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4)平面布局要求;

(5)结构形式方面的要求;

(6)结构设计方面的要求;

(7)设备设计方面的要求;

(8)特殊工程方面的要求;

(9)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如环保、消防、人防等。

编制设计要求文件应兼顾三个方面:

严格性,文字表达应清楚不被误解;完整性,任务要求全面不遗漏;灵活性,要为投标人发挥设计创造性留有充分的自由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3、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①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袼式合同条款。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

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①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为: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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