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专科版 第九讲 法律制度 培养守法公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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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专科版第九讲法律制度培养守法公民

第九讲法律制度培养守法公民

【教学目的要求】

知识目标:

通过本讲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熟悉国家机构,树立宪政意识。

掌握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了解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律的基本原理。

掌握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等制度的基本知识,了解行政行为、国家经济管理行为、犯罪与刑罚等公法的基本内涵。

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仲裁和调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能力目标:

学生能够运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维护自身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正确理解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与责任,能够通过自学掌握民法通则、经济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商事活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正确理解行政行为、国家经济调控行为、犯罪构成、国家刑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基本掌握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分类,能够通过自学理解程序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

使学生能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在政治权利与自由、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难题。

情感目标:

使学生崇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自觉遵守法律,避免犯罪,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损害自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教学主要内容】

宪政的含义(含宪法的特征)、中国宪政简史、宪法的原则、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常识。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刑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建议以行政行为和犯罪构成为主要线索,分别安排讲授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对犯罪与刑罚的基本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仲裁和调解制度等——建议以审判程序和仲裁为主线索安排教学内容,分别讲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的界定和审判程序,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的特点。

教师应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关注和研究的学科专长以及学生专业特点来构建教学体系,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宪法的特征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与权利

4.犯罪构成

5.民事审判程序

教学难点:

1.宪法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

3.行政行为

4.仲裁制度

【教学基本方法】

本讲主要采用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等。

【教学课时安排】

8课时

【教学过程设计】

本讲共分4个专题进行讲授,每个专题2课时。

专题一:

领会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课程导入

【资料】:

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而在一年前,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课堂讨论】;

1.中共中央全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

2.同为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文件,为什么一个是《建议》而另一个是决定?

3.中共中央的《建议》如何转化为某种《决定》或《决议》呢?

【点评】:

1.中共中央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法律法规,效力范围为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之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

3.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对国家工作的领导必须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

4.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需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相关决议,转化为国家意志。

5.党对宪法的修改提出建议,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后正式成为宪法修正案。

【思考】:

宪法能为你做什么?

宪法和法律关系如何?

课程讲授

一、立宪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

(一)宪政的含义

对于我国的国家制度,大学生们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或观点,但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实行宪政制度还是容易得到共识的。

所谓宪政即立宪政治,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治理的政治制度。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在宪政制度中,宪法居于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核心。

近代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美国独立后制定了联邦宪法、法国革命后制定了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都确立了人们主权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政制度的基础。

毛泽东: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运动,无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特征在于其根本性。

宪法的根本性表现在: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在效力层次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的权威性。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1)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具有特殊性和严格性。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2)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2)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3)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课堂小议】:

宪法以外的法律往往在第一条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三)中国宪政简介

中国是宪法产生较晚的国家。

我国的宪法史只有百余年的时间。

在这百年间,由于政局动荡,我国制定了多达12部宪法;频繁的政权更迭,使大部分宪法中所承诺的民主宪政制度,由于缺乏和平的实施环境,而变得有名无实,典型的有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6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曾先后出现过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初步构建起新中国的宪政框架,成为共和国宪政建设的起点。

1954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宪法草案。

于是,1954年宪法成为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正式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国家制度和主要社会规则,至今仍在有效运行。

在“文化大革命”将要结束的1975年,又产生了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

但这部宪法具有“文革”烙印,夹杂了许多“左”的错误,具有严重的历史局限性。

之后,又产生了1978年宪法。

这部宪法尽管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但由于“文革”的影响仍在,“左”的痕迹依然随处可见。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

许多关于民主法治的基本制度写进了宪法。

“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次写入宪法。

此外,此部宪法总结了“文革”的教训,写进了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等内容。

有专家评论:

1982年宪法,是中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政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此次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正案把政治文明载入宪法,对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明确提出保障人权等。

二、党的领导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为了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正遵循了党的领导原则等五项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

党章规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还有: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权利原则。

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集中制原则。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

“宪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人们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法条链接】:

《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规定: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国家,又是多民族的国家。

我国宪法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设计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法条指引】:

《宪法》第30条、112条、113条、114条。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自治制度)

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六)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同时还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这一阶段,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三是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四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除了权力机关,我国国家机关还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具体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乡(镇、民族乡)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组织、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七)司法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五、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案例】:

李某是一位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的人员。

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来到街上闲逛。

当李某走过该市的一个派出所大门时,恰逢有两位警察从派出所走出,与李某相遇。

俩警察在仔细观察了李某后,认为其与该市公安部门正在通缉的一个犯罪嫌疑人长相有几分相似,遂将其带入派出所进行讯问。

李某如实回答了警察的提问,并提出要与其打工的公司老板通电话以证实自己的身份,但警察认为其有向同伴通风报信的嫌疑,遂不允许。

而且,因李某未带证件,警察不相信李某的陈述。

在问清其住所地址后,他们将李某锁在派出所一间房子里,然后两人驱车来到李某租住的民房,破门而入,在寻找到李某的身份证后,方发现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李某并不是被警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两人大失所望,直接回家了。

第二天,派出所所长上班,发现已被关了一夜的李某,查明情况后将其释放。

【思考】:

在此过程中,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

【点评】:

警察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李某的长相与被警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有几分相似,就将其关押了一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强行进入李某租住的民宅,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其不允许李某与他人通话,侵犯了公民的通讯自由。

【思考】: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等权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近几年来,我国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进行侦破,对有关干部,甚至高级干部进行处理,说明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主要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思考】:

在押服刑人员有没有选举权?

2.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案例】:

全国首例女职工为寻求和男职工在破产安置中的同等权利,状告单位性别歧视案,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原成都空气压缩机厂清算组作出的黄永颀等7人办理正退的决定,待判决生效,重新为黄永颀等7名女职工办理职工安置手续。

在锦江区法院,这起非同寻常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黄永颀等人止不住流下热泪。

为了争得《宪法》赋予的男女平等权利,她们花了半年时间,奔波于原单位、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锦江区法院。

最终,法院支持了她们的合法诉求。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人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思考】:

宗教和邪教的区别?

邪教,是指盗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是邪教的特征。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决定》指出,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本节课前述的案例就是与公民人身相关联的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案例】:

2007年6月,山西“黑砖窑”事件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相关报道的不断深入,在山西洪洞县等地区普遍存在的“黑砖窑”非法扣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工人,强迫工人劳动,虐待甚至杀害工人的行为被揭露并公布于众。

山西“黑砖窑”事件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其中就涉及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在这里工作的工人,没有人身自由,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5~16个小时。

没有工资,处于监工和狼狗的包围中,人身权受到严重侵犯。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陷害。

因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网上举报,是我国加大反腐倡廉的新举措,在某种程度上有利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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