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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电气施工质量控制

高层建筑电气施工质量控制

一、高层建筑电气特点:

1.1高层建筑由于照明及空调负荷多,电梯等运输设备多,给排水设备多,所以用电量特别大,且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很高。

为了保证供电可靠性,高层建筑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具体数量应视负荷大小及当地电网条件而定。

两路独立电源运行方式原则上是两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

另外还须装设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要求在15s内自动恢复供电,保证事故照明、电脑设备、消防设备、电梯等设备的事故用电。

高层建筑的供电电压,一般都采用10kV标准电压等级。

1.2在高层建筑中,动力负荷多采用放射式供电,照明负荷则多采用母线槽配电,与动力分开。

 楼层配电则为混合式系统。

配电设备中的主要部分是干线,照明与动力基本上不共用干线。

高层建筑的竖井多采用插接式母线槽。

水平干线因走线困难,多采用全塑电缆与竖井母干线联结。

每层楼竖井设层间配电小间。

层间配电箱经插接自动空气开关从竖井母干线取得电源。

当层数较多负荷数较大时,一般按层数分区供电,或将变压器分散设在地下层、中间层或最顶层。

1.3由于在结构上多数采用大柱距,形成大空间,使墙面安装的设备增多,必然使地面管道增多。

 

1.4电气设备的管线应采取防火措施。

 

1.5空调设备等主要用电设备分散,多数要求集中管理,即要求采用电脑管理和监控系统。

 设备自动化监控电脑系统,能使所有设备在最佳状态下运行,迅速发现故障,达到减少人力、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集成化的错高层建筑的设备管理电脑,可以对整座大楼的空调、供热、供排水、变配电、照明、电梯、消防、闭路电视、通信、防盗、巡更等进行全面监控。

1.6采取防震措施。

如配电屏、灯具等电气设备的防震;管线的层间贯通和建筑伸缩缝与沉降缝的耐震处理等。

 

1.7消防要求高。

因为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人员密集,设备多,装饰豪华,建筑本身火灾隐患多,故对消防要求很高。

 

1.8高层建筑的防雷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都是合在一起的,组成混合接地系统。

接地电阻按最小的要求而定,通常是在4Ω以下(如强弱电共用接地,则在1Ω以下)。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作接地板。

尽管基础钢筋等自然接地体已能满足接地电阻的要求,仍需要装设水平的人工接地体,将主要的建筑物基础连接成接地网,这对均衡电位,提高安全性都有好处。

(与地下防水层的处理)

二、防雷施工

雷电的破坏作用主要有

直击雷

直击雷是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

由于雷击时放电电压很高、电流强大,在强大的雷电流通道上,将物体水分受热汽化膨胀,而产生强大的热效应和机械效应,从而使建筑物遭受到破坏,并可能会引起火灾。

感应雷

感应雷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当雷云来临时。

地面上的一切物体,尤其是导体,由于静电感应,都聚集起大量与雷电极性相反的束缚电荷,在雷云对地或对另一雷云闪击放电时,云中的电荷就会变成自由电荷,从而产生出很高的静电电压,其电压幅值可达几万至上百万伏,这种过电压往往会造成建筑物内的导线,接地不良的金属导体和大型的金属设备放电而引起电火花,从而引起火灾,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或对供电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种情况是,在雷电闪击时,由于雷电流的变化率大而在雷电流的通道附近就形成一个很强的感应磁场,而对建筑物内的电子设备造成干扰,破坏,又或者使周围的金属构件产生感应电流,以致产生大量的热而引起火灾。

这些危害并不是雷电直接对建筑物放电造成的,因而称为二次雷或感应雷。

另外,当架空线遭受直击雷或产生感应雷,其高电位便会沿

导线侵入变配电所或屋内,这种雷电波也会对电气设备造成危害或使屋内金属设备放电,而危及其他设备。

实际上,这种破坏也多数是由于雷电感应而造成的。

根据有关雷电测试的资料数据确定,雷云的最低高度一般在距地面20米以上,这样,就50~100米高层建筑而言,不但其顶部高耸入云,而且其中部也伸入雷云中。

由于雷电流的最大峰值有几十千安,以至上百千安,雷电通道的温度可达6000~10000度,甚至更高,雷电闪击时只有几微秒到几十微秒。

但其强大的雷电电流将给建筑物造成破坏,同时有可能引起火灾。

因此要使高层建筑免遭雷击,完善的防雷接地设计和保质的防雷施工是必不可少的。

三、照明要求 

3.1照明方式可分为:

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它是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方式。

混合照明中一般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混合照明总照度的5-10%,并且其最低照度不低于201x。

否则,过低的一般照明和过高的局部照明所形成的照度对比度过大,亮度分布不适当而产生不应有的眩光。

 

3.2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1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也称为事故照明,当工作照明因故障全部熄灭后,供暂时继续工作或供人员疏散用的照明。

疏散照明是用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辩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地撤离建筑物,它分为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及场所的一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是用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如医院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要设置安全照明;备用照明是用来确保正常活动的继续进行,用在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发电机房、中央监控室等等重要场所。

 应设置应急照明场所:

  a,在正常工作照明熄灭后,由于工作中断或误操作,将引起爆炸、火灾等严重危险的厂房或场所; 

  b.在无照明的情况下,由于设备继续运转或人员的通行,将造成设备、人身事故的场所; 

c.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室、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干、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有关要求:

 1、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2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3、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5、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点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当应急照明作为工作照明的一部分而经常点燃时,又在发生故障不得切换电源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它照明光源。

 

6、应急照明的灯具应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设备、材料周围和主要通道、危险地段、出入口等处,还应在事故照明灯具上明显位置涂以红色标记,以资区别。

 

事故照明的照度要求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但标准较高的宾馆等建筑,其事故照明所占工作照明的比例应当为:

出口指示灯为100%;楼梯照明为50%;公共场所照明为20%;客房走道照明为50%;一般走道照明为20%;总服务台、收款出纳、外币兑换等照明为100%。

用于人员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3.2.2警卫值班照明 

在重要的车间和场所或有重要关键设备的厂房、重要的仓库等处设置作为值班时一般观察用的照明称为值班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者利用事故照明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警卫照明是用于警卫地区周界附近的照明。

是否设置警卫照明,应根据单位的重要性和当地保卫部门的要求来决定。

警卫照明应尽量与室内或厂区的照明结合。

3.2.3障碍照明 

装设在高层建筑物尖顶上作为飞行障碍标志用的或者有船舶通行的两侧建筑物上作为障碍标志的照明称为障碍照明。

障碍照明应按民航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装设。

障碍照明应采用能透雾的红光灯具。

装设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按照《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H5001—2000》等有关标准设置。

航空障碍灯的选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MH/T6012—1999航空障碍灯》产品标准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

 1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为了减少烟囱顶端的障碍灯污染程度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部位,为了保证障碍灯有一盏损坏时仍能从前进方向看到灯光应装设排成等边三角形的三盏障碍灯。

烟囱的高度在100m以上者,除在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其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高度处装设障碍灯。

 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更光强的措施。

 5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标准应符合表10.3.5功能:

表10.3.5航空障碍灯技术标准

障碍标志灯类型

低光强

中光强

高光强

灯光颜色

航空红色

航空白色/红色

航空白色

控光方式及数据

(次/min)

恒定光或闪光

40~60

闪光

20~60

闪光

20~60

有效光强

2,000cd用于夜间

2,000cd用于夜间

7,500cd用于黄昏与黎明

2,000cd用于夜间

20,000cd用于黄昏与黎明

270,000cd用于白昼

可视范围

光源中心垂线15°以上全方位

光源中心垂线15°以上全方位

光源中心垂线15°以上全方位

适用高度

高出地面45m时

高出地面90m时

高出地面153m(500英尺)时

注:

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

夜间—﹤50cd/m2;黄昏与黎明—50~500cd/m2;白昼—﹤500cd/m2。

 6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7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3.2.4高层住宅室内照明要求 

厕所及厨房应采用瓷质灯头或其它防水灯头;有条件时居室灯等可采用节电开关或节电灯头;楼梯间、电梯厅、公用走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电梯机房等应设置供继续工作和疏散的事故照明。

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疏散走廊、楼梯和出口应设置供疏散使用的标志灯,其安装距离为20m及各转角处;供电继续时间:

作和疏散的事故照明兼作正常照明。

如采用蓄电池作为事故照明或疏散标志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0.51x,但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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