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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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意向书
债务重组意向书
篇一:
重组意向协议20140819
重组意向协议
甲方:
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乙方: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
目标公司:
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公司股东: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东甲方)51%湖南航天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乙方)28.3888%湖南国科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丙方)5%刘文龙,男,(以下简称股东丁方)8%
郑书岗,男,(以下简称股东戊方)7.6112%
甲、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目标公司的股权重组和债务重组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第一条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
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局15号楼注册资金:
5000万元
主营业务: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和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设备、器材及其他机电产品,销售有线电视器材及设备。
现状:
在广电总局主导的直播卫星户户通行业具有齐全的准入资质。
包括机顶盒、卫星天线、高频头的全系列资质。
在国家取消直播卫星企业定点生产许可证后,对广电的入网证管理更加严格,现有入网证含金量更高。
公司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
公司现有26项国家级专利,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直播卫星户户通项目产品全系列全型号入网许可证,并且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军品生产资质证书、进出口贸易资质等相关资质。
公司目前保留有全套卫星天线生产线。
因公司股东经营战略调整,已通过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已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处于清算期间。
第二条股权重组
1、目标公司股东甲、乙、丙拟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全部股权,股东丁、戊方拟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部分股权,依法定程序公开转让。
2、乙方有意向受让上述股权。
3、乙方同意目标公司100%股权价值500万元。
4、乙方和目标公司各股东应及时依本协议约定签订股权重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第三条债务重组
1、乙方与甲方商定债务重组方案,且按债务重组方案与主要股东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是本协议约定的股权重组的前提条件。
2、乙方承诺:
保证目标公司在股权重组协议生效以后一年内,分三次清偿所欠股东甲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清偿额(共计万元):
股权重组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50%,股权重组协议生效满半年前支付30%,股权重组协议生效满1年前支付剩余20%。
乙方承诺为目标公司向甲方清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乙方承诺在股权重组生效以后保证目标公司清偿所欠股东乙方(湖南航天工业总公司)及股东丙方(湖南国科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乙方承诺为目标公司向股东乙、丙方清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声明
1、甲方受目标公司股东方授权委托,协商谈判股权重组和债务重组事宜。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相关内容,需要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甲、乙、丙、丁、戊、己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同意。
第五条乙方声明
1、乙方已知晓目标公司处于清算期间,愿意推动目标公司的重组。
2、乙方保证依法受让目标公司股东甲、乙、丙、丁、戊方转让的股权后,积极促成目标公司按目标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及时清偿债务。
第六条其他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后由目标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账务进行审计、评估。
2、双方同意立即启动重组程序,争取于10月底前完成本次重组。
第七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八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需修改,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湖南航天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清算组
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月日
乙方: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署日期:
2014年月日
篇二:
兼并重组意向书
(1)
合作意向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省工信厅关于推进农药生产资源整合的工作要求,加快农药行业整合重组步伐,整体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农业的发展,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资源整合重组收购工作达成如下意向:
一、双方同意在省政府,省工信厅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全力推进农药行业整合工作;
二、本次合作工作双方协商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由双方共同组建新的公司,公司生产基地位于: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整合资源,经双方共同初步协商,控股比例为甲方占总股比的%,乙方占总股比的%。
三、甲乙双方应尽全力保障地方的税收利益,甲乙双方应为合作提供一切合法、真实、有效的资料及财务账目;
四、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法程序,聘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单位对乙方进行审计和评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兼并重组细节及约定以正式合同
书为准。
五、合作中涉及的资产,应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价格,而后,具体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六、根据本意向第二条约定,进行合作后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等的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以货币出资,其中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乙方在新公司按比例所应得的利润中抵顶。
七、甲乙方共同负责提供筹备新公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负责筹备在当地办理申报、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应将现有的相关证照、各种征占用地的协议、供电、道路使用、水力资源利用协议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手续在筹备完成,签订正式重组兼并协议后,一并移交新公司使用。
八、合作前所有与乙方相关联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劳务纠纷、商务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九、本意向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报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
(2)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3)其他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以上手续完成后,双方签署正式兼并重组合同。
十、相关事宜
(1)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办理兼并重组的具体事物或进行新公司的筹备和
组建工作。
(2)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协调好新公司与当地政府、周边村民的关系,保证公司能正常建设、生产、运行。
十一、其他
(1)本意向书未尽事宜以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忘录、会议纪要、正式重组协议书等均构成本意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由于一方不履行本意向或严重违反本意向的,造成重组工作无法正常运作,视作单方面终止本意向,即为自动放弃兼并重组意向,由对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双方对相互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本意向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股东大会批准后重新签署正式协议书。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5)本意向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煤矿兼并重组意向书
煤矿兼并重组意向书
甲方: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乙方:
为了认真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的工作要求,加快娄烦县煤炭工业整合重组步伐,整体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设;根据中共娄烦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09】7号文件,同意由省煤运公司作为娄烦县煤炭企业的兼并主体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科学发展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就资源整合重组收购工作达成如下意向:
一、双方同意在省市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全力推进煤矿整合工作;
二、甲方作为煤炭资源整合的合法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煤矿进行重组兼并;
三、本次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双方协商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进行:
(1)乙方将煤矿全部资产(含矿产资源)有偿转让给甲方。
乙方注销工商营业登记,甲方以变让的资产重新设立公司。
(2)由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新公司由甲方控股,具体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总股比的%,乙方占总股比的%。
(3)其他方式;
四、甲乙双方应尽全力保障县区的税收利益,乙方应为甲方重组兼并该煤矿提供一切合法、真实、有效的资料及财务账目;
五、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法程序,聘请山西省国资委确定的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单位对该煤矿进行审计和评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该矿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国资委和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再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六、兼并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应以省(或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价格,报国资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七、根据本意向第三条约定,采取第
(2)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等的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投资比例以货币出资,其中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乙方在新公司按比例所应得的利润中抵顶。
八、自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共同组建委派煤矿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队伍进行矿井建设及生产技术经营管理。
发生的费用当新公司重组成立时有新公司负担,当新公司组建不成时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负责提供申办新公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负责在当地办理申报、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应将现有的相关证照、各种征占用地的协议、供电、道路使用、水力资源利用协议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手续变更后一并移交新公司使用。
十、兼并重组时应以新公司的名义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十一、兼并重组前所有与乙方相关联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劳务纠纷、商务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十二、本意向签订后,双方应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报经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上级主管批准。
(2)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重组审批手续。
(3)进行资产、资源评估,费用收购方或按双方持股比例分担。
(4)其他
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以上手续完成后,双方签署正式兼并重组合同。
十三、相关事宜
(1)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分别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办理兼并重组的具体事物或进行新公司的筹备和
组建工作。
(2)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协调好新公司与当地政府、周边村民的关系;共同负责好煤矿现场改造、生产、技术、管理,保证矿井建设、生产正常运行。
(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煤矿资源许可证等必备证照文件的真实有效。
十四、其他
(1)本意向书未尽事宜以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均构成本意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由于一方不履行本意向或严重违反本意向的,造成重组工作无法正常运作,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本意向,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意向书的履行。
(3)双方对相互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骚乱、瘟疫及镇政府行为等)致使本意向书无法正常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本意向书自签字、盖章后,待主管部门批准后签署正式协议书。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6)本意向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