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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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

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

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鼓励全省科研人员积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对山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进行专项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根据进展和绩效按所承担项目或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实际到帐额)的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或课题累计最高奖励60万元。

第4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上年度国拨经费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申报程序

每年由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发布通知,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核查提出奖补资金建议,交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汇总,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人员、单位)

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奖励山西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和单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作为第一完成人,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其完成单位在本省内注册。

(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一等、二等奖,且在山西省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额1:

1配套奖励。

(二)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的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四条申请程序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且符

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授奖决定下达

之日起30日内,携带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原件,向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提出本奖励奖金申请;相关处室核查提出奖补资金建议,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的奖项。

第六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平台交易

(一)支持对象

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交易的省内技术输出方和省内购买方,包括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其中,技术输出方转让的技术成果须在省内转化;技术购买方购买的须是省外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

(二)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交易合同在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或在其他省、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登记;

2.交易活动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且交易合同在“交易服务平台”备案;

3.交易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

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4.申请补助单位须财务管理规范;

5.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支持标准

1.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以技术交易合同、进账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2.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以技术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100万元。

第三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股份制科技型企业

(一)奖励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省内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核心竞争力;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5.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四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围绕技术转移进行二次开发与技术熟化等促成科技成果与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不包括单纯提供信息、法律、金融咨询等中介服务)。

本细则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专职服务团队;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经营状况良好,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其他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异常状态。

(二)奖励条件

1.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备案。

2.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三)奖励标准

1.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实际到账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省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进行奖励,单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转化科技成果,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适用,实施后能形成规模,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4.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预算确定年度交易补助和奖励总额,发布交易补助和奖励申报通知,按照先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二)交易补助申报采用网络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

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

纸质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章后,

向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

中介服务机构要求提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居间合同、有效票据等。

(3)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核查,对项目转化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综合评价。

(4)相关处室提出奖补资金建议,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拨付协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责任与监管

为规范事后管理,追踪项目实施成效,省科学技术厅依据本细则对补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获得补助单位每年应将获得补助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定期上报省科学技术厅。

不及时上报的可要求追回补助款项,并且在3年内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或连续三次通过认定且认定指标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奖励标准

首次通过认定且认定指标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连续三次通过认定且认定指标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申报程序

按年度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核查提出奖补资金建议,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5条在上年度认定后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新获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

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上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奖励标准

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申请表》或《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批准文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

按年度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提交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核查提出奖补资金建议,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获批的事项。

第七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D投入

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引导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首次达到2.5%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D投入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全社会R&D经费投入统计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第五条申报程序

按年度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核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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