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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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就业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等发展战略良性互动、深度融合。

按照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引导金融机构统筹规划信贷投放工作,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制定重点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指南,统筹扩大就业与项目筹划推介,促进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对接,建立全市PPP项目储备库。

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竞争优势;顺应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升级趋势,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全面提升商贸、文化、体育、旅游、养老、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质量。

在对接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工作中,同步考虑和安排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着力构建“1+16”高水平承接平台,有效承接总部企业、教育医疗机构及科研院所、国际航运、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功能,促进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就业。

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大力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依托邮政、物流、快递、供销、商贸等企业建设区级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和覆盖区、乡、村三级的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电商物流业就业吸纳能力。

将就业指标纳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估考核。

以蓟州区、和平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引领,推动打造杨柳青古镇等一批“全域旅游示范镇”,推动全市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宜居宜游“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拓宽就业渠道。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和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每年重点培育支持10个示范基地。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

建设面向海内外的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积极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企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在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中扩大就业。

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扩大“互联网+”就业。

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财务、信贷等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

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信息产业、实体经济人才流动就业。

鼓励创业型企业债务融资,稳妥推进市场化直接融资,积极做好短融、超短融、永续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发行,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

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缴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其他从业者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

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外省市职工到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将外省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缴存;我市职工到外省市就业的,也可在就业地申请将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跨省市转出。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

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升级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实施“多证合一”制度。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

创新监管方式和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创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

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加强众创空间绩效激励,推行备案制管理,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资金支持。

各区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负责)

  (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以上各项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将面向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积极探索整合壮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建立覆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加强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

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择业观、就业观,勇于到基层成长成才,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鼓励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偏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挖掘树立先进典型,组织指导招募工作,落实服务基层奖励金、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高校使用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时,可以支付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组织开展征兵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

乡镇、街道等基层机关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

通过科学测算当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数,合理确定比例,由涉农区提供相应职位面向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行定向招录。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加大就业见习扶持力度,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高校或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每人3000元。

促进留学回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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