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北御庭精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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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御庭精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No.:

000000000000030195

 

古北御庭精装饰工程

 

编制: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发布: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古北御庭精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⒈总则

1.1为了加强古北御庭精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明确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明确并落实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强化隐蔽工程的验收,切实地加强对关键施工过程的控制,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参与本工程施工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装饰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包括地暖、空调、新风、净水与软水、弱电、门窗、木饰面、厨房橱柜、固定家具等)均必须执行本规定。

1.3制订并实施本规定的目的是:

1.3.1分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主体,杜绝相互推诿扯皮。

1.3.2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所产生的人力、材料设备的浪费以及时间上的浪费。

1.3.3确保在明确的工期内向客户提交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满意工程。

1.4本规定未及事项,应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现行规范和标准。

1.5质量主体

1.5.1总承包施工单位与装饰施工单位交接验收时,质量主体是总承包单位。

装饰施工单位配合。

1.5.2装饰单位接收后,所有工序的质量主体为装饰单位。

⒉本规定编制依据

包含但不限于:

2.1《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2.2《精装饰工程设计图纸》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2.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2339-2002)

2.1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DB31/30-2003)

2.12《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规范》(DG/TJ08-2062-2009)

2.1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5)

2.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⒊本工程质量目标

3.1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2在上海市标准基础上,提高质量标准,每户验收C类项≤6项。

(上海市标准≤12项)。

3.3客户投诉率<2%。

⒋总承包施工单位与装饰施工单位交接验收规定

4.1交接验收批划分:

按各栋每一层为一个交接验收批。

4.2交接验收条件:

4.2.1屋面工程应基本完成;

4.2.2外墙面工程应完成;

4.2.3外窗应基本完成(除窗执手与窗锁具外);

4.2.4分户门框、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的门框和栏杆安装完成;

4.2.5给水管进户;

4.2.6户内配电箱体与进户线的管内穿线应完成;

4.2.7按原户内电气预埋图完成管线预埋与穿线;

4.2.8排水支管道敷设完成;

4.2.9内墙面抹灰应完成。

4.2.10无吊顶的顶棚抹灰或批嵌应完成。

4.3交接验收内容与记录表:

4.3.1防水分项工程,屋面、阳台与露台、设备平台、卫生间、厨房等盛水试验。

记录表:

附表四《楼板预留洞封堵盛水检验记录表》

附表五《卫生间、厨房间、阳台盛水检验记录表》

4.3.2进户给水管道水压检验。

记录表:

附表七《室内给水管道水压检验记录表》

4.3.3排水支管盛水试验。

记录表:

套用附表五。

4.3.4排水管道通球检验。

记录表:

附表六《排水管道通球检验记录表》

4.3.5建筑电气工程:

⑴箱体预埋位置与标高;

⑵进户线种类、线径与根数、颜色、箱体内预留长度、绝缘电阻;

⑶开关、插座电线种类、线径与根数、颜色、接线盒内预留长度、绝缘电阻;

记录表:

4.3.6门窗工程:

按DG/TJ08-2062-2009验收

⑴窗台高度;

⑵垂直度;

⑶对角线差;

⑷安全玻璃标识;

⑸四性检测合格报告(或形式检测报告);

⑹损伤或缺失;

⑺保护贴膜与划痕。

记录表:

附表三《室内建筑门窗验收质量记录表》

4.3.7栏杆分项工程:

⑴高度;

⑵竖杆间距;

⑶护栏玻璃安全标识;

⑷损伤或缺失;

⑸保护贴膜。

4.3.8墙面、地面与顶棚工程:

⑴结构裂缝;

⑵抹灰裂缝、起砂、爆灰;

⑶空鼓、平整度、垂直度。

记录表:

附表二《室内墙地面、顶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4.3.9建筑尺寸

⑴墙面间净距和对角线差;

⑵顶棚标高;

⑶预留孔洞的位置和标高。

记录表:

附表一《建筑尺寸验收记录表》、附表八《轴线位置与水平标高线复核记录表》

4.4交接验收组织

4.4.1鉴于交接验收内容繁多,可分三次进行。

4.4.2上述4.3.1~4.3.4进行一次交接验收。

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交接验收申请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交接验收,总承包施工单位、装饰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4.4.3上述4.3.5~4.3.9进行一次交接验收。

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交接验收申请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交接验收,总承包施工单位、装饰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4.4.4第三次是对验收批作全面的交接验收。

由总承包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和装饰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记录表:

附表九《单套住宅初装饰交接验收记录表》。

4.4.5验收批验收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装饰施工单位签署验收合格记录。

验收批凡有一套住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接。

由总承包单位限时整改,整改后自检合格,再次提出交接验收申请,并按上述程序进行交接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5.对装饰施工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

5.1项目经理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且实际到位人员与证书要一致。

项目经理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周5天,每天8小时。

5.2必须配备项目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量员、材料见证取样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凡有施工活动,这些人员必须在岗。

5.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

7.材料设备管理程序

7.1甲供材料管理程序

7.2甲指乙供材料管理程序

7.3乙供材料管理程序

7.4责任与处罚

7.4.1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认责原则。

7.4.2对不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材料设备检测的,按相应的应检测费用的3倍处以罚款。

7.4.3凡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范、标准、规定,采购不合格材料进场的,责任方承担所有后果。

其它相关单位因此而受牵连的,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8.防水工程管理程序

9.标高引测与平面定位复核

9.1装饰施工单位完成水平标高线引测、分隔墙定位(隔墙改建)和天花标高线放线后,提出复核申请,监理工程师组织装饰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定位复核。

复核通过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记录表:

附表八-

(一)《水平标高线引测复核记录表》;附表八-

(二)《隔墙改建轴线位置复核记录表》;附表八-(四)《天花与吊顶标高线复核记录表》

9.2每户型第一次进行复核时,建设单位分管装饰人员应参加。

9.3装饰施工单位应将经过验收与复核的定位线、标高线向地暖、空调、新风、净水与软水施工单位进行交接。

10.承重结构部位开孔

空调、新风、冷热水等管线需要在承重结构上开孔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0.1装饰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检查复核结构施工时预留洞口。

10.2当需要在承重结构上重新开孔,装饰施工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管线走向、开孔直径、孔中心标高等详细资料。

由建设单位提请原土建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统一发放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10.3装饰施工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按开孔图纸放线,并向监理单位申请放线复核。

10.4监理工程师组织开孔位置与标高的复核,其允许偏差按混凝土结构预留孔洞的标准执行。

记录表:

附表十五《承重结构开孔定位复核记录表》

10.5每户型第一次复核时,建设单位装饰工程主管应参加。

10.6每层开孔完毕,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隐蔽工程验收,验收通过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1.内门洞尺寸复核

11.1确定内门供应商时,应与供应商协调内门制作与安装工艺,明确构造。

11.2由内门工艺构造反推门洞所需要的尺寸,装饰单位按图纸修改门洞尺寸并完成木基层。

以每层作为一个验收批,向监理单位申请尺寸复核。

监理单位组织复核,记录表用附表八-(三)《内门木基层尺寸复核记录表》

1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2.1本工程下列分项工程必须经过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⑴防水工程;

⑵结构改建中的零星钢筋工程;

⑶隔墙改建时的砌体拉结筋;

⑷同层排水系统通球、盛水检验;

⑸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

⑹承重结构上开孔;

⑺暗敷的给水管道(包括安装在吊顶内的管道);

⑻暗敷的强弱电管道(包括安装在吊顶内的管道)及线缆;等电位连接;

⑼地暖系统施工前基层清理、地暖管道敷设;

⑽空调、新风、排风管道;

⑾木基层防火涂料;木基层安装;

⑿吊顶龙骨;

⒀石膏板缝腻子与自攻钉防锈漆;

⒁壁纸裱糊前的基底清理和封底漆;

⒂台盆柜支架。

12.2隐蔽工程验收通用程序

12.3各分项工程隐蔽验收时按上述通用程序和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12.4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时,必须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质量资料。

12.5各施工单位,当某分项工程累计有三次及以上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将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为1000元到5000元。

13.地暖安装工程

13.1材料控制按第7.3款“乙供材料管理程序”执行。

下列材料应做现场实物随机取样送检:

⒈地暖管,外观、规格与尺寸、静液压试验、系统静液压试验等。

⒉保温隔热板,密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B2级)、压缩强度等。

⒊反射膜。

13.2装饰施工单位应在每户地暖施工前复查水平标高,当地面铺装材料为木地板时,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为50mm,如果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大于50mm时,保温隔热板的厚度由原来设计的20mm相应加厚;当地面铺装材料为大理石时,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为40mm,如果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大于40mm时,保温隔热板的厚度由原来设计的20mm相应加厚;但地面铺装材料为地砖时,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为50mm,如果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大于50mm时,保温隔热板的厚度由原来设计的20mm相应加厚。

此规定具体控制由装饰施工单位落实,在复查标高后,要及时告知监理单位和地暖施工单位,对保温隔热板厚度做调整。

13.3当需要在地面上开槽时,必须事先向装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获得允许后方可施工。

13.4当在墙面上开孔洞(分/集水器箱),应事先向装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申报,获得允许后方可施工。

13.5当开槽、开孔遇到钢筋时,应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3.6铺设保温隔热板前,装饰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地面,地暖施工单位应负责检查和督促,符合铺设条件时,向监理单位申报基底处理隐蔽工程验收。

13.7反射膜铺装时其坐标方格要与房间对正,每片之间要搭接严密。

13.8每个支回路的地暖管必须是整根管,不许有接头。

13.9地暖管的铺设形式,在卫生间、厨房间采用单管之字形,其它房间采用双管回字形。

13.10固定地暖管的卡钉间距,在直段管上为0.6m,弯曲处为0.2m。

其允许偏差为±10mm。

13.11地暖管直段管要平直,管间距允许偏差≤10mm。

弯曲处的曲率半径要≥6倍管外径,允许偏差-5mm。

13.12管距密集处、管头出地面处套波纹管。

沿外墙脚处,用保温板做边界保温层。

13.13房间的尺寸>6m时,要做伸缩缝。

13.14铺设完毕一条支回路后,要即封堵管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13.15每个房间铺设完毕,汇集到分/集水器的管头要做临时固定。

13.16各支路编号要在管头上做好可靠标识。

13.17地暖管安装完毕应做试压和全程保压,试压压力为0.6MPa,稳压1小时,压力降不得大于0.05MPa。

13.18铺设完毕,自检合格,必须向监理单位申报隐蔽工程验收。

13.19试压准备工作做好,准备加以试验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试验检测,监理单位应到现场检测试验准备情况,并旁站监督试验过程。

13.20装饰施工单位必须确实保护好已经完成的地暖管道。

保护好试压及全程保压的压力表。

一旦管道发生破损,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

13.21装饰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保护层时,粗集料粒径为5~12,先浇筑周边,从周边向中间铺设。

各装饰施工单位应配备滚筒碾压使混凝土密实。

13.22浇筑混凝土保护层要按规范做好混凝土试块。

14.吊顶工程

14.1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板材(细木工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4.1.1当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已经进场的人造板材质量有怀疑时,可随机取样送检其它质量指标,送检合格,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送检不合格,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第7.3款规定进行处罚。

14.2吊顶工程应对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预埋件或拉结筋、吊杆安装、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等项目进行隐蔽验收。

14.3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14.3.1吊顶施工前,每户型都要分别编制构造平面和剖面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14.3.2木龙骨不得有结疤、开裂。

14.3.3采用木枕时,应选用硬木做木枕。

14.3.4轻钢龙骨与木龙骨混用是石膏板吊顶开裂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尽可能避免混用。

14.4木龙骨应做4面防火处理。

人造板材必须作双面防火处理,并按实际构造制作样品进行燃烧试验。

其试件批数和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4.5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14.6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记录表附表十《管道压力(漏光)检查记录表》

14.6.1每幢楼在第一次封板前,要先做一层样板,请质监站做一次咨询性质的预验收。

然后按质监站预验收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正式向质监站申报隐蔽工程验收。

14.6.2吊顶龙骨隐蔽验收按每层为一个验收批,封板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隐蔽验收。

14.7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14.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4.9自攻螺钉不得钉破石膏板纸面。

自攻螺钉钉头要做好防锈处理。

14.10石膏板的拼缝要相互错开。

拼缝要均匀。

14.11当采用双层石膏板时,两层板的长度方向要呈90°。

14.12嵌缝石膏与绑带宜采用石膏板生产厂家的配套产品。

14.13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15.饰面砖粘贴

15.1饰面工程中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1.1饰面砖进场时应严格抽查规格和尺寸偏差,平整度偏差,掉楞缺角等缺陷。

15.1.2饰面砖使用前应逐块选砖,剔除尺寸偏差和平整度偏差超偏的砖。

15.2饰面砖粘贴前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5.3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15.4排版

15.4.1每墙面上不得有2排及2排以上的非整砖。

15.4.2地面上不得有2排及2排以上的非整砖。

15.4.3非整砖要排在阴角处或地面较隐蔽处。

15.4.4地面与墙面要对缝。

15.4.5应根据砖的尺寸,在高度方向无非整砖,必要时可以把设计所定的吊顶标高的尺寸改为整数。

15.5龙头、开关、插座、地漏处需开孔时宜采用专用开孔器。

15.6基层处理

15.6.1要扫净灰尘,清除油污。

15.6.2要满涂一层结合层。

15.7满贴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饰面砖表面质量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15.8墙面实出物周围的饰面砖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15.9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

15.10地面施工完毕后要采取产品保护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明确具体的可行有效的措施。

15.11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外墙面砖

内墙面砖

1

表面平整度

4

3

2米靠尺和塞尺

2

立面垂直度

3

2

2米垂直检测尺

3

阴阳角方正

3

3

直角检测尺

4

接缝直线度

3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

5

接缝高低差

1

0.5

钢直尺和塞尺

6

接缝宽度

1

1

钢直尺

16.饰面板安装

16.1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木基层、木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6.3木基层、木饰面板的有害物质释放限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16.3.1应按进行下列规范进行取样送检:

⑴GB/8580(甲醛释放)

⑵GB18583(胶黏剂)

⑶GB18584(木家具)

16.3.2供应商还应提交油漆类材料的环保检测报告。

16.4饰面板上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16.5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16.6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16.7石材应对正面进行防护处理,对背面做界面处理。

16.8石材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16.9石材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色差、纹理进行分析选配。

必须剔除有断裂、裂缝、掉楞缺角的。

16.10石材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16.11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应优先采用专用开孔器。

16.12对大理石材料应按GB6566规范作放射性核素检测。

16.113排版

16.13.1每墙面上不得有2排及2排以上的非整块。

16.13.2地面上不得有2排及2排以上的非整块。

16.13.3非整块要排在阴角处或地面较隐蔽处。

16.13.4地面与墙面要对缝。

16.14地面大理石采用胶浆法铺贴的,对所用水泥要做取样送检。

16.15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饰面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石材

金属

塑料

木材

光面

剁斧石

蘑菇石

1

表面平整度

2

3

/

3

3

1

2米靠尺和塞尺

2

立面垂直度

2

3

3

2

2

15

2米垂直检测尺

3

阴阳角方正

2

4

4

3

3

15

直角检测尺

4

接缝直线度

2

4

4

1

1

1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

5

墙裙、勒角上口直线度

2

3

3

2

2

2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

6

接缝高低差

0.5

3

/

1

1

0.5

钢直尺和塞尺

7

接缝宽度

1

2

2

1

1

1

钢直尺

17.门窗工程

17.1门窗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7.2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17.3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17.3.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供应商应提交合格的检测报告。

17.3.2木门窗的品种、规格、扇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7.3.3木门窗框必须安装牢固。

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17.3.4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填塞保温材料饱满、均匀、密实、表面平整,嵌填材料和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17.3.5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17.3.6木门窗五金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17.3.7木门窗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牢固,严密。

17.4高级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项次

项目

构件名称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翘曲

2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2

2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2

用钢尺检查,框量口里角,扇量外角

3

表面平整度

2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4

高度、宽度

0,-1

用钢尺检查,框量口里角,扇量外角

+1;0

5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

相邻柃子两端间距

1

用钢直尺检查

17.5高级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如下:

项次

项目

留缝限值(mm)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2

用钢尺检查

2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

1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3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

1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4

门窗扇对口缝

1.5~2

/

用塞尺检查

5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1.5

/

6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1.5

/

7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2.5

/

8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4

/

9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

3

用钢尺检查

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外门

5~6

/

用塞尺检查

内门

6~7

/

卫生间门

8~10

/

18.涂饰工程

18.1工程涂饰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图案、颜色、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的要求(应附有使用说明书)。

18.2工程涂饰的基底处理应符合要求:

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

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8.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8.4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18.5基层腻子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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