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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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DOC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主旨: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
第一条:
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
希遵照。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财产管理权责:
1财产管理部门:
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财产使用保管部门:
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财产会计部门:
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四条:
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五条:
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七条:
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财产卡:
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财产保管卡:
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
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八条:
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九条:
财产之编号原则:
1财产编号共九码:
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规格分类(小分类)码,第七、八、九码为流水编号。
第十条:
财产之保管:
1财产取得后,应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妥善保管,对使用中
之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保管之责任,且不得私自移拨或作私
人用途之使用。
2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取得后,应向总公司行政部办理产权变更、
登记作业,以确保产权之持有。
3未经分配使用之财产由各财产管理单位集中保管或指定单
位保管。
4财产之管理单位及使用保管单位应针对各项财产可能发生
之灾害,事先妥为防范以策安全,为避免因发生灾害导致
公司重大损失,各财产管理单位应协调总公司行政部按财
产性质向保险机构办理投保。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养及维护准则:
1各财产保管单位应本着(保养重于修理)的原则,针对所
持有之财产依其需要定期保养及检修,以确保财产之使用。
2保养依财产之性质及使用情形共分三级,划分原则如下:
1一级保养:
由使用人员处理,部门主管督导之基本保养、维
护、清洁之事项。
②二级保养:
由使用保管人依需要申请更换耗材或故障排
除。
③三级保养:
由使用保管部门请修并配合厂商修护事宜。
3重要设备及精密器材,应将基本保养及点检事项,在设备
最明显处标明,或标示于设备卡上,以利有关人员遵守实
施。
4各项财产基本维护原则如下:
①清洁维护:
除一般表面清洁外,并应注意机械、马达、
傅动部位、过滤设备、轴承等部位的清洁。
②避免潮湿:
随时保持通风及干燥,并注意防潮处理。
③定期油漆:
粉刷、防锈处理。
④保持润滑:
润滑方式依设备性能处理,并明确规定各项
润滑器具之油料成份及油料量。
⑤正确操作程序方法这说明,异常情形随时调整。
⑥定期保养。
5各财产保管单位得视各项财产设备性质另订预防保养办法
实施,并设置保养卡记录保养事项。
第十二条:
财产之维修:
1财产需维修时,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具(财产报修)(损)单
(呈核后)送有关保养维修单位办理维修,若有更换重要
零件者,应于财产卡上注明。
2财产如有损坏,除经管人员应调查损坏原因外,原则上应极
力设法维修,如确定无维修价值者,方得申请报废。
损坏原因如因管理或操作不当者,应查明责任以惩处。
第十三条:
财产之检查:
财产状况之检查由各持有单位依需要订定,并依下列规定办
理。
1定期检查:
每季或每半年至少办理一次。
2紧急检查:
重大灾害后立即办理。
3不定期检查:
遇必要随时为之。
以上检查由主管及技术人员成立检查小组,检查时应尽量周
详彻底,检查后提出报告知会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财产之移转、调拨:
各部门(单位)间如因业务需要相互移拨财产者,由移出单
位填写(财产调拨单)连同财产卡交由拨人单位签收,并知
会财产管理及立帐单位办理移动(调)拨登记。
第十五条:
呆滞财产处理:
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应由使用保管单位随时检讨是否可再作
他用,确无用途之财产应回报财产管理单位,由财产管理单
位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次定期依报废作业程序呈核后处理
之,凡残值超过壹万元或未达使用(法定折旧)年限者,应
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报废。
第十六条:
财产之出租:
各部门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租出、借出、借用或租用。
租
出、借出、租入、借入时,应订定租约或借用契约,有关修
缮、保养之费用,税捐负担以及归还条件,均应于契约上分
别订明,损失赔偿责任亦同。
第十七条:
财产遗失:
财产管理或使用保管人员如发现所保管之财产缺失时,应即
查明原因据实呈报,如遇窃盗事件应报警处理。
并保持一场
状况留待侦察,并于三日内开列损失之财产清单,连同警察
机关的证明文件呈报后,转送财务部得理。
第十八条:
财产出售:
无用途或可见之未来将不必使用的财产,得由财产管理单位
呈报出售,唯须事先设定底价并经公开出售之程序或议价。
出售时应通知财务部开立发票,并办理除帐。
第十九条:
财产之报废: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财产管理单位将已毁损不堪使用或已无
用途,且无法出售之财产,呈核后得办理报废,并通知财务
部除帐,但未达法定折旧年限提前报废者,应事先照会财务
部,呈报税捐稽征机关同意后方得报废。
财产遣失、出售、
租(借)出、报废均应由财产保管使用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
填写(财产扣减单)呈核后,转交财务部除帐。
第二十条:
财产之盘点:
1每月月终由财产使用保管单位依其部门之财产保管卡自行
盘点,如有差异,应通报财产管理单位。
2各财产管理部门每年应排定每月循环盘点,并于必要时,
总务与会计部门随时抽盘,以确保财产帐载及实际数量相符。
3每年年底配合公司年终盘点总盘一次。
第二十一条:
奖惩事项:
1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有下列事项者得予奖励:
①因善于保管,使超过使用年限之财产未曾损坏,仍能有
效使用,且有确实事迹认定者。
②遇有灾害侵袭能妥善防范,使财产免遭损者。
③遇有特别事故,奋勇救护保全财产者。
④对无用途之财产,能充份转用,且有重大贡献者。
前项各项奖励除依人事规章适当奖励外,得由其主管呈报总
经理特别奖励之。
2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其保管之财产有掉换、盗卖、化公
为私等营私舞弊者,除追究赔偿外,并得依法究办。
3财产管理或使用人员对所保管之财产未经同意擅自移转、
拨借、制作私人器具或挪为私用者,或因过失使财产损坏
者,或损坏未及时报告者,依其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4财产管理或使用人遣失或毁扣其所保管之财产,除因不可
抗务之因外,得责令其赔偿相同财产为原则,如无相同财
产,得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之价值照价赔偿,其业务上过
失另酌情议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理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