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房屋出售委托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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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房屋出售委托协议范本
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2006)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推荐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系房屋出售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系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委托人为出售《标的房屋信息》(见本协议附件)所特指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委托受托人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指派】【委托人选定】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承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号:
。
承办人选派注册在受托人名下的下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本协议委托事项的协办人,协助承办人执行委托事项:
协办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
第二条标的房屋信息
签订本协议时,受托人应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委托人全面、详细询问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标的房屋买卖所必需的标的房屋情况,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委托人应对其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到标的房屋现场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与委托人共同如实填写《标的房屋信息》。
《标的房屋信息》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服务内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第项服务(可多选):
(一)提供与标的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二)寻找承购人。
(三)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代管标的房屋。
(四)协助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五)代办房地产估价、公证手续。
(六)为委托人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七)代办解除标的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八)代办房屋产权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
(九)代理移交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
(十)代办各种收费设施的交接手续。
(十一)其他(请注明)
。
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代办事项而向委托人收取证件、文件、资料时,应向委托人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完成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上述证件、文件、资料退还委托人。
第四条委托期限与方式
(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与承购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3.其他(请注明)。
(二)委托人【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为独家委托。
第五条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人要求标的房屋的出售总价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实际成交价高于前款约定最低出售价的,高出部分属委托人所有。
第六条服务费用支付
(一)佣金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与承购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1.佣金的支付标准及金额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成交价的大写百分之(小写%)计付佣金。
(2)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支付佣金。
(3)其他(请注明)。
2.佣金的支付时间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1)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
(2)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
(小写%);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小写%);于房屋交付完成之日,支付佣金总额的大写百分之(小写%)。
(3)其他(请注明)。
3.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对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为限,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支付。
(3)按上列约定佣金支付标准的大写百分之(小写%)计算,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支付。
(4)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完成的工作量另行议定。
(5)其他(请注明)。
4.受托人收取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二)代办事项服务费
受托人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办事项的,委托人应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由受托人承担。
2.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
日内或支付。
3.按受托人经营场所明示的收费标准的大写百分之(小写%),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日内或支付。
4.按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起日内或
支付。
5.其他(请注明)。
受托人收取代办服务费后,应向委托人开据正式发票。
(三)代缴税费
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缴纳的税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下列选项只有一项有效,填写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选项执行):
1.委托人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同的估算金额预付给受托人,待约定的代缴税费事项完成、委托期限届满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先者为准)时,受托人凭缴纳税费收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有差额多退少补。
2.由受托人提供收费标准与金额,委托人按代办进程将应缴税费付给受托人,委托其代为向第三方缴纳。
3.其他(请注明)。
第七条交易过错责任承担
委托人因与本项委托直接关联的交易与承购人发生权属纠纷且委托人属过错方的,除受托人能证明属于委托人过错、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外,受托人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不得在本协议以外的补充约定中,设立明示或者暗示与本条款相冲突的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条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违约责任
1.委托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泄露由受托人提供的承购人资料,给受托人、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自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佣金。
但委托人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不承诺为独家委托,并能证明该项交易与受托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受托人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违背执业保密义务,不当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补充赔偿。
2.受托人有隐瞒、虚构信息或恶意串通等影响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外,受托人还应按照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在委托代办事项中,受托人因工作疏漏,遗失委托人的证件、文件、资料、发票等,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付款义务而延迟履行的,应按照迟延天数乘以应付款项的大写百分之(小写%)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但不超过应付款总额。
第九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协议变更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若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将变更事项简记于本协议的附注栏内。
(二)协议解除
1.委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有与其执业身份不相称的行为且将影响委托人利益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解除本协议,受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还委托人。
2.受托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且足以影响交易安全的,可于委托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可依法追偿约定的或已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不同意】由标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调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份,受托人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承办人(签章):
协办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