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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建设意义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建设意义

 

河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姓名:

丁行正

申请学位级别:

硕士

专业:

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

任瑞兴

2011-05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社会上仍旧存在很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部分改革中的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发展

中的新问题又逐渐显现出来。

此时党中央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这是及时而正确的。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谐”历来是人们孜孜追求的

社会理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传统社会中和谐的理念及其制度实践,经

过数千年的缓慢演进与完善,已经深深植根于古代政治制度与社会生活的土壤中了。

过挖掘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价值理念及法律实践精华,寻找这种理念的合理内涵,考察

古代社会长治久安的原因,探寻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必然有助于转型期中国立法与司

法的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和借鉴。

本文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视角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考察,试图通过发掘其中的和谐因

素为今日的社会建设提供借鉴。

本文第一部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涵义进行了分析,试着

对其中蕴含的和谐价值进行阐释。

第二部分论述了和谐社会建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

文化支撑,需要法律文化的保障。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传统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和价值,从思想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介绍了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借鉴的

传统资源,怎样和现代社会治理相结合等。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和谐社会,价值

I

ABSTRACT

Sincethereformandopening,economicconstructionofChinahasmadegreatachievements,therule

oflawhasalsomadeconsiderableprogress.However,therearestillmanyunstableanddisharmonyfactors

inoursociety,partoftheremainedissuesinreformdidnotresolveyet.Newproblemsisgradually

appearing.Atthistime,theCPCCentralCommitteeformallyproposed"harmonioussociety"concept,

whichistimelyandcorrectly.

AsauniquepartinChina'straditionallegalculture.“Harmony”hasalwaysbeenasocialidealanda

valuableheritageofChinesetraditionalculturewhichhasbeenpursuedbyChinese.Afterseveralyearsof

slowevolutionandimprovement,theideaofharmonyanditssystempracticeintraditionalsocietyhas

beendeeplyrootedintheancientpoliticalsystemandsociallife.Bydigging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

valuesandlegalpracticeofharmony,lookingforthereasonablemeaningoftheidea,tryingtofinda

reasonablereasonsforlong-termstabilityofancientsociety,exploringthereasonsofthedevelopmentof

traditionallaw,ItmusthelpthelegislativeandjudicialimprovementofChinawhichisinthetransition

period,andprovideprotectionandreferencefor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

Thethesisinvestigatedtraditionallegalculturefromtheperspectiveofbuildingaharmonioussociety,

tryingtodiscoverthefactorsofharmonyandprovidereferencefortoday'ssociety.Thefirstpartanalyzed

themeaningof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trytoexplainthevaluesitcontains.Thesecondpartdiscussed

therequirementofcorrespondingsupportandprotectionofthelegalculturetobuildaharmonioussociety.

Thethirdpartintroducedtheenlightenmentandthevalueoftraditionallegalculture,whichisanalyzed

fromtheideologicalandinstitutionalaspects.Thefourthsectiondescribethetraditionalresourceswhich

III

canbelearnedfromthetraditionallegalculture,andhowtocombinewiththegovernanceofmodern

society.

KEYWORDS:

traditionallegalculture,harmonioussociety,value

IV

关于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

本人向河南大学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据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说明、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其他人为获得任何教育、科研机构的

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

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在此本人郑重承诺: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不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文责自负。

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年月日

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经河南大学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本人完全了解并同意河南

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要求,即河南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

构和本校图书馆等提供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

本人授权河南大学

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

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年月日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

201年月日

III

引言

引言

2004年9月,在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

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和谐”是中

国人自古以来就孜孜追求的社会理想,在传统儒家的思想中,和谐特指和睦、协调、恰

当、平衡和完美,是儒家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法治建设密切

相关,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也是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传统法

律文化是中国当代法律文化发展的立足点,正确认识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传统法律文化

中的营养对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我国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早期,这一时期以研究和挖掘中

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容和精神为主,出版了一批有关法律史的开山之作,主要有:

杨鸿烈

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陈顾

远的《中国法制史》等。

这些旧中国研究法制史的代表作,大体勾划了中国法制变迁的

轮廓,是研究传法律文化的拓荒之作。

到八十年代以后,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

各个领域和层面的进一步挖掘与反思,注重史料考证和历史现象的学理分析,产生了一

批新的研究成果,代表性著作有:

张晋藩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中秋的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武树臣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郝铁川的《中华法系研究》,

马作武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刘作翔的《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冲突与选择》,徐

忠明的《思考与批判:

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公丕祥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义务本位》

等等。

专门性的研究性论文也很多,涉及到和谐命题的有郑功成的《科学发展与共享和

谐》,罗豪才的《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范忠信的《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社会和谐

――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对我们的启示》、葛洪义的《法律与“和谐社会”》、孙光妍

的《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研究》

、徐丹丹的《和谐社会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

代价值》、张巨龙《和谐社会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等等。

以上这些作品涉及到了法律或传统法文化对现代社会建设的作用,但以和谐社会为

立足点,从传统法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的作品并不多。

这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空间。

本文

将从传统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意义的角度进行研究,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解析传

1

引言

统社会中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以价值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建设

的意义,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为社会建设借鉴之处,为构建和谐理论研究抛砖引玉,

试图激发和谐社会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理论研究领域的争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2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

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是其历史演化的成果,它被世代传袭下来,构成现实法制生活

的背景,是现代社会中法治生长生成的文化土壤。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

了伟大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之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不

和谐的因素。

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当前摆在中国人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对当下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意义和借鉴价值,值得研究。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征

1.文化、法律文化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一词可能是世界上内涵最丰富而定义最混乱的一个概念了,对该词的解释

有各种各样的版本;中国人最早的解释是“文德教化”,英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爱

德华?

?

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中给出的定义是:

“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

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

②美国学者克鲁伯和克鲁柯统计和评析了西方

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流行的160多种文化定义,提出“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包括它们在

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包括由历史衍生及选择而成的传统观念,尤其是价

值观念;文化体系虽可被认为是人类活动之产物,但也可被认为是限制人类作进一步活

动的因素”③。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

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四个层次:

心态文化层、制

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和物态文化层。

狭义的文化指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

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它排

①西汉刘向:

《说苑指武》“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

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

②【英】爱德华?

?

泰勃:

《原始文化:

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

版社1992年版,第l页。

③邵汉明:

《中国文化研究二十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6页。

④《辞海》(缩印本),上海辞海出版社1979年版,第1533页。

3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

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

果。

概括而言之,文化既可以被看作是既有文明的总和,也可以被看作是人类行为的模

式,或者说行为模式本身也是人类文明进化成果的一部分。

因此,它可以被定义为人类

文明进化所创造的成果和与之相对应的行为模式的有机复合整体。

和“文化”繁杂的定义相对应,“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也难于统一。

美国学者弗

里德曼对法律文化的解释是“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态度、看法和行为方

式,是有关法律现象的观念形态。

”约翰?

?

梅里的解释是:

“法律文化是关于法律的性

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

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

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②。

梁治平先生认为

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的法

律现象:

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法律符

号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

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

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

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该包括在内。

”③张中秋先生在《比较视野中

的法律文化》中指出:

“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

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

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定义为由法律制度、法律思

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其中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

法律精神等。

从总体上说,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漫长岁月,逐

渐积累而成的文明成果,它与该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政治制

度以及文化观念等息息相关;其自身的形态也随着时代和社会条件的发展而变化。

当然,

我们应该明确,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不是同一个概念,正如张文显老师所说:

“文

化与传统不是等值概念。

首先,传统偏重于文化中的心理状态,即那些定势化、潜意识

或无意识的因素;文化的内涵要比传统更丰富,除了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的因素之外,

①刘作翔:

《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0页。

②【美】H?

?

W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页

③梁治平: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3页。

④张中秋:

《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4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

还包括认识和价值等更重要的因素。

其次,文化比较具体,某种学说、某种制度、某种

符号系统,都可以说是文化,而传统则比较抽象,它是文化系统中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

精神因素。

”因此不能将法律传统和传统法律文化完全等同,当然二者也有相通的地方,

法律传统往往包含了传统法律文化的诸多因素,而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

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

因此可以说“文化是代代相承而形成的传统,传统

是凝聚的文化。

”②

2.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古代封建时期的法律文化为主体的。

与世界上其他民族

和国家的法律文化相比较,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有自己独特的外部条件和发展历

程,因此其内涵和特点也明显不同于其他民族。

虽然我国文明的起源也和其他文明类似,都源于大河流域,但是其发展环境和发展

过程却有自己的特点。

华夏文明所处的发展环境相对封闭,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广漠的

草原,东部是一望无垠的大海,西南部是难以逾越的连绵山脉。

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

闭的地理环境造就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观念;

山区和草原的文明相对于平原地区较为落后,致使中原地区的人们认为自己的文化优于

异族,建立起“华夏中心”观念。

而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生活习惯

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孕育出一种“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心理;文化上重视民

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不求创新只求稳定。

与小农经济相适应,人们普遍重视

家庭伦理,重视血缘亲等关系,强调尊卑有序,长幼有别;由家而国,在国家治理上强

调君权至上,强调官僚等级制度和民众对权威的服从。

在指导思想上以儒家思想为主体,

儒法结合,历经千年而生生不息,这种以重人生、重伦理、重家庭、重义务、重统一、

重和谐为特征的文化特质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精神。

从发展历程上来

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神话传说时代,从神话传说或者古籍的残

破记载中,可以依稀窥见我国远古时期的法律活动痕迹。

但有据可考的历史是从西周时

期开始的,从西周直至清末经历了几千年的法律实践活动,慢慢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

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形成了独树一帜且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①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03年3月14日。

②张文显《法律文化的释义》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03年3月14日。

5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

我们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另一方面,这种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又融合

了其他各派的法律思想。

具体说来,儒家法律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思想,

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从夏朝到西周的“礼治”时期,此时法作为“礼治”体系

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所谓的“德主刑辅”;二是春秋至秦的所谓“法治”时期,此为

“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时期;三是汉中期以后,这一时期是礼法结合的最佳时期,

它也是在总结“礼治”和“法治”的基础上形成的“礼法融合”的开端时期。

在以后的

这个过程中,儒家学者既以伦理道德为立法指导,也以儒家的道德理念影响司法活动。

从魏晋时期的八议入律和“准五服以治罪”,到南北朝时期的存留养亲、官当、十恶入

律,直至唐律“一准乎礼”,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①的指导思想。

另一方面,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融合了法家、道家和佛家等各派学说。

法家向来主张

“以法治国”,“一断于法”,汉武帝时期确立了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但同时也开始最

早实行“外儒内法”的政策,后人评价他说“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

其质”②。

南北朝时期,佛教的重视心性,讲究悟性,主张内省的特点为儒家正统学者

所接受。

宋明理学时期,儒家学者道吸收了道家思想中的宇宙是自然的存在,人与自然

合一的观点。

自此,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思想,同时融合法、道、佛等各派学说的中国传

统法律文化的主体思想正式形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特

征。

一方面,在制度上,以权力为本位,强调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是实现君主个

人专制的工具,受到权力的支配和制约。

这不仅表现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完全拥

有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

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者法之原也。

”。

而且表现在司法过程中,行政长官兼

理司法,司法的行政化。

虽然中央的专门司法官吏可以从事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但绝

大多数案件都是有地方的行政官员审理的。

另一方面,在法律文化上,与儒家学者强调

的“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相对应,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厌讼,追求无讼的心理,无讼

成为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成为理想社会的重要目标。

因此,从总体上说,我国的传统

法律文化表现了伦理法的特征,它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以民主平等为特征

①《唐律疏议?

?

名例疏》

②北宋司马光:

《司马温公集》卷12,转引自张晋藩: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论纲》《政法论坛》1997年第9期。

③《荀子?

?

君道》

6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

的现代社会的需要,只是其中蕴含的和谐价值仍旧能为我们当下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一

些借鉴和启示。

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割断历史,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文明成果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承继性与延续性,我国

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的发掘与弘扬,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

木。

(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分析

1.和谐社会的涵义

2004年9月,在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我党正式提出了“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

一时间,和谐社会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其实“和

谐”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孜孜追求的社会理想。

早在《中庸》中就有:

“致中和,天地位

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齐而不相悖。

”古人认为和谐是天地万物孕育

发展的根基和关键,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理想。

孔子说: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

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②孟子说: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③在传统儒家的思想中,和谐特指和睦、协调、恰当、平衡和完美之意,是儒家文化的基

本精神之一。

汉中期以后,通过继承儒家学派对周代礼制思想的研究,提倡尊卑有序,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逐步形成“三纲五常”政治伦理观念;在对“为政以德"

的学说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思想,以儒家所宣

扬的伦理道德精神与纲常礼教标准,强调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实行先德后刑、

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政策。

封建社会后期,宋明理学则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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