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4934474 上传时间:2023-06-0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7.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docx

1006007测绘成果管理和不动产测绘管理

第六章测绘成果管理

6.1测绘成果的概念与特征

1、测绘成果的概述

测绘成果分为根底测绘成果和非根底测绘成果。

根底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根底测绘成果和

地区性根底测绘成果。

〔1〕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航天摄影和遥感的底片、磁带;

〔3〕各种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4〕各类根底地理信息以及在根底地理信息根底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5〕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6〕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7〕其他有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8〕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等。

2、测绘成果的特征

科学性,XX性,系统性,专业性,著作权〔专业性、系统性、物质表现性、科学性和创作性〕。

6.2测绘成果XX管理

1、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XX,秘密。

2、测绘成果XX规定

〔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XX管理的规定

1〕对根底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2〕对外提供属于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

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3〕需要利用属于秘密的根底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XX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

XX法?

对测绘成果XX的有关规定

1〕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XX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经检查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3〕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XX协议。

4〕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XX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XX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XX级和秘密级秘密;设区的市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XX级和秘密级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

限、授权围由XX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领先行采取XX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XX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

1〕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

2〕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来管理涉密测绘成果。

级根底测绘成果向根底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根底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

3〕涉密测绘成果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4〕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使用目的或工程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

〔4〕?

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

1〕涉密单位应当建立XX管理领导责任制,设立XX工作机构,配备XX管理人员。

应当区分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进展岗前涉密资格审查,签署XX责任书。

2〕涉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

3〕涉密单位要确定涉密测绘成果XX要害部门。

4〕涉密单位不得使用无平安XX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

5〕经审批获得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完成后,用户要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造册、报批,并报提供成果的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成果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

6〕用户假设委托第三方承当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成果XX条件,必须签订成果XX责任书,第三方承当相关XX责任。

7〕涉密测绘成果严格实行管用分开。

8〕要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标明密级和XX期限。

9〕经批准涉及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工程,要报测绘局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对外提供。

〔5〕测绘局?

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平安监管的通知?

规定

1〕用户在涉及加工使用涉密工程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承当。

严禁委托给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当涉密工程建立。

2〕假设需第三方参与涉密工程的,在涉密工程建立前,用户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地理信息数据XX责任书。

工程完成后,用户必须及时回收或监视第三方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管理职责

〔1〕XX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围和秘密等级。

〔2〕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展XX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4、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

〔1〕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XX教育培训,签订XX承诺书。

〔3〕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4〕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6.3测绘成果汇交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那么

〔1〕测绘成果汇交的原那么:

依法汇交,无偿汇交,定期汇交。

1〕测绘工程出资人或者承当投资的测绘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测绘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2年3月底之前汇交。

2〕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测绘成果汇交的容:

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公布。

〔1〕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

1〕自行出资的测绘工程,由出资人向测绘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非政府部门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目录和副本。

2〕根底测绘工程需要汇交成果副本,非根底测绘工程汇交成果目录。

中央财政投资的测绘工程,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方财政投资的测绘工程,向测绘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3〕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催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即直接向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时,由中方合作者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向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两份。

4〕委托测绘的工程,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2〕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3〕航空摄影底片、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4〕面积在10平方千米以上的1:

5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

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包括影像地图〕的目录;

5〕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6〕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工程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3〕测绘成果汇交副本的容

1〕等级控制点以及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2〕空间大地测量成果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3〕正式印制的地图。

3、成果汇交的管理

〔1〕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接收向测绘局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

〔3〕对于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给予其通报批评、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顿供给根底测绘成果的行政处分。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工程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对承当投资的测

绘工程的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撤消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4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1、测绘地理信息档案主要容:

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根底测绘工程档案;地理国情监测档案;应急测绘保障效劳档案;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工程档案;工程测量档案;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界限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原那么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平安、促进利用的原那么。

3、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体制

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视和指导。

4、机构与职责

〔1〕测绘局

1〕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2〕制定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

3〕指导、监视、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4〕组织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2〕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2〕指导、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3〕档案保管机构

1〕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3〕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立;

4〕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5〕催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6〕承当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和鉴定工作;

7〕收集国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8〕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4〕测绘单位:

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建档与归档

〔1〕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建档工作应当纳入工程方案、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等。

〔2〕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工程合同、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4〕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组织部门在完成工程验收后,应当将工程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向工程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4、保管与销毁

〔1〕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

〔2〕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存的,期限为10年或30年。

〔3〕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平安保管条件,配有保护设施设备。

〔4〕档案保管机构应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展检查。

〔5〕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6〕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7〕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存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5、效劳利用与监视管理

〔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2〕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

〔3〕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4〕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5〕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

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视检查。

6.5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1、测绘单位质量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1〕测绘单位应加强质量教育。

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甲、乙级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

〔3〕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甲级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5〕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

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视管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测绘质量管理和监视。

〔3〕根底测绘工程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工程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管理;非根底测绘工程的质量,由工程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视管理。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4〕建立质量信用在的测绘信用档案公示制度进展分类监管。

〔5〕测绘质量监视检验部门〔级为质检中心,省级为质检站〕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技术监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向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定期报送测绘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6〕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

取得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的,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7〕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查方案,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审批。

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结果,由下达监视检验方案的测绘主管部门或技术监视行政部门审定后,对社会公布。

省级监视检验结果,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机构的职责:

1〕按照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查方案,承当质量监视检验工作。

2〕在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及年检中,承当标准实施监视、质量管理评价及产品质量检测。

3〕受用户的委托,承当测绘工程合同的技术咨询及产品质量检验、验收。

4〕按照授权围,承当有关科研工程及新产品的质量鉴定、检测、检验。

5〕承当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3、测绘成果质量责任与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质量责任

1〕法定代表人签发质量手册,对本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承当质量责任。

2〕行政领导及总工程师〔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签发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对本单位成果的技术设计质量负责。

3〕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编制年度质量方案,处理质

量问题,组织实施部质量审核工作。

对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

4〕测绘生产人员对作业质量负责。

5〕工程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工程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2〕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1〕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

2〕测绘成果过程检查由测绘单位的中队检查人员承当。

3〕测绘成果最终检查由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4〕验收由测绘工程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5〕质量问题处理上有分歧时,属检查过程中的,由测绘单位的总工程师裁定;属验收过

程中的,由测绘单位上级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委托验收中产生的分歧,应当报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裁定。

4、测绘成果质量监视管理措施

〔1〕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视检查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行测绘技术标准的情况、测绘成果质量状况、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等。

测绘成果质量监视检查的结果,要纳入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质量监视抽查方案:

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视抽查方案,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工程的质量监视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视抽查方案制定本级质量监视抽查方案,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视抽查的主要容是:

1工程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

3起始成果、资料正确性;

4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

5成果资料规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容。

3〕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测绘单位进展抽查监视的检验单位须于全部检验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交受检单位。

拒绝承受监视检验的,受检的测绘工程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受检单位对监视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复测。

4〕质量监视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视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三个月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2〕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J2级以上经纬仪、S3级以上水准仪、GPS接收机、精度优于5mm+5×10-6D的测距仪、全站仪、微伽级重力仪以及尺类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为1年,其他仪器为2年。

6.6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

〔1〕申请资料:

成果资料的围跨省级区域的,向测绘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向成果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外方XX明材料;批准合作工程批文;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围、数量及精度等;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测绘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XX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况

1〕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阻碍平安的。

2〕非涉密的测绘成果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

3〕申请材料容虚假的。

4〕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

〔1〕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

1〕测绘局负责监视管理全国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视管理辖区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工作。

2〕从事销售分辨率高于10米的卫星遥感影像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包括客户名称与性质、提供的影像覆盖围和分辨率、用途、联系方式等容。

每半年一次向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3〕急抢险救灾急需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可以无偿使用遥感影像,各遥感影像保管单位、销售与提供机构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2〕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规定

1〕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分辨率不得优于0.5米;不标注涉密信息、不处理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

2〕属于秘密且确需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依法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进展XX技术处理。

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公开使用前应当报送测绘局组织审查并进展XX技术处理。

3〕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的,还应当报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展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6.7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概念:

指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和属性信息数据。

容如下:

1〕涉及主权、政治主的地理信息数据;

2〕国界、面积、海岸线长度,幅员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限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级海岸线长度;

5〕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特征:

权威性,准确性,法定性。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要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在全国围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登载,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在10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有关国界限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必须与外交部会商,有关行政区域界限的,应当与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商。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将建议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议人提交资料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建议人也可以直接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议人的根本情况;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议人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的,可以不提供第一项。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议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

〔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必要性;

2〕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符合利益,是否影响平安;

5〕与相关历史数据、已公布数据的比照。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

〔1〕公布应注意的事项

1〕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审核、公布的部门。

2〕依法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布公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书面知建议人。

4、法律责任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6.8测绘成果产权保护

1、测绘成果知识产权

〔1〕人身精神权利:

发布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数据完整权;

〔2〕财产权:

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权及其收益权。

1〕持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持有权中可能有局部支配权和收益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2〕转让的容包括出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