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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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模板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及占用工总数的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档:

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九条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五)危害后果较轻的;

(六)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第十条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九)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十一条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十)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四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五条局监察室依照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以上”、“以下”、“内”、“至”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政策法规科、劳动监察支队等相关业务科室应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的,可以继续实施。

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尽快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细化标准

附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幅度

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3000元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500元至1000元/人

情节较重

1000元至1500元/人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情节严重

1500元至2000元/人

3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较轻

500元至1000元/人

情节较重

1000元至1500元/人

情节严重

1500元至2000元/人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2000元至8000元

情节较重

8000元至14000元

情节严重

14000元至20000元

5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挪用教育经费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情节较轻

20000元至30000元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情节较重

30000元至40000元

情节严重

40000元至50000元

6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不按规定发布、未按比例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未经确认招聘其他人员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情节较轻

10000元至14000元

情节较重

14000元至17000元

情节严重

17000元至20000元

7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8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9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注: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100元至200元/人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情节较重

200元至250元/人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情节严重

250元至300元/人

10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11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200元至300元

情节较重

300元至400元

情节严重

400元至500元

12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没有违

法所得

情节较轻

1000元至1400元

情节较重

1400元至1700元

情节严重

1700元至2000元

有违法

所得

情节较轻

1倍至2倍

情节较重

2倍至2.5倍

情节严重

2.5倍至3倍

13

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警告,责令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4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400元至700元

情节严重

700元至1000元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14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3000元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高温津贴

15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2000元至5000元

情节较重

5000元至8000元

情节严重

8000元至10000元

16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500元至1000元

情节较重

1000元至1500元

情节严重

1500元至2000元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情节较轻

100元至300元/人

情节较重

300元至400元/人

情节严重

400元至500元/人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8

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情节较轻

1000元至3000元/人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人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19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1倍至2倍,对责任人员500元至1500元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情节较重

对用人单位2倍至2.5倍,对责任人员1500元至2500元

情节严重

对用人单位2.5倍至3倍,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3000元

20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此规定必须是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个人违法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

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分别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情节严重

持续时间7个月以下

1000元至3000元

持续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3000元至4000元

持续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4000元至5000元

情节特别严重

持续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5000元至7000元

持续10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7000元至85000元

持续11个月以上

8500元至10000元

21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30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

22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统一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

1倍至2倍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情节较重

2倍至2.5倍

情节严重

2.5倍至3倍

23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情节较轻

3000元以下

情节较重

3000元至4000元

情节严重

4000元至5000元

24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2000元至5000元

情节较重

5000元至8000元

情节严重

8000元至10000元

25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注:

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

其他条例规定内容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2倍至3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情节较重

3倍至4倍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情节严重

4倍至5倍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26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就业促进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情节较轻

10000元至30000元

情节较重

30000元至40000元

情节严重

40000元至50000元

27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情节较轻

10000元至30000元

情节较重

30000元至40000元

情节严重

40000元至50000元,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8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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