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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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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农民富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信贷资金支持。

但是,大多数农户却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2008年国务院调查显示,农户正规金融信贷满足率占有借款需求农户总数的27.6%。

从农户角度看,一是农业属于弱质产业,收益并不确定;二是农户多以小农生产经营为主且信用意识比较薄弱。

从银行角度看,一是农户贷款收益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且还款来源不确定;二是农户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农户大多居住分散、信贷金额较小,农户贷款交易的管理成本过高。

因此,农户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难以实现。

担保从功能上讲能够促成信贷交易顺利完成。

担保是对债权的保障,银行由于担保的存在能够降低信贷风险、增加贷款受偿机率以及减少贷款本息损失。

担保也能够提高融资主体信贷成功率且降低其贷款福利损失。

由于担保的存在,农户作为融资主体不仅能够以较低的利率申请信贷,而且农户抵押财产并不因设立担保而失去其用益物权或者处分权。

但是,由于当前存在着农村经济并不发达、农户可抵押财产相对缺乏以及农村信用保证担保机构不足等问题,传统的信贷担保方式并不适合农村,农户信贷担保必须坚持创新原则。

农户正规金融信贷方式一开始就注重创新,目前农村地区已开展或已试点的新型农户信贷担保方式主要包括农户联保贷款(替代担保方式)、农户财产抵押贷款(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以及农信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等三种贷款担保模式。

但是,当前农户主要贷款担保类型在解决农户信贷融资困境问题上成效并不显著。

首先,农户联保贷款主要解决个体农户信用级别不高、不容易直接申请银行小额信用贷款而形成的相互牵制的“抱团”信用贷款。

从理论上说,这应该是一个解决农户信用贷款的好方案,但是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从全国范围看,农户贷款难问题并没有因实施农户联保贷款而得到有效缓解,即使是农户联保贷款自身的实施效果也面临着诸多瓶颈[1]。

其次,各种已研究或已试点的动产与不动产财产抵押贷款方案且不说本身运行效果如何,也存在着产权界定、动产定价、法律障碍等诸多问题。

最后,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普遍设立及各项制度的完善都需要时间,因而农信担保贷款短期内并不能

充分开展并有效推广。

鉴于农户贷款担保对于农户富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政府日益重视农户信贷担保的完善及其方式创新。

2006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九项政策措施(简称“国九条”)以促进金融经济发展,其中,第二条规定要加快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

2009年10月28日,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在中国农村金融论坛指出:

“现在要着力加快建设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这些政策法令的颁布表明政府正日益重视农户信贷担保创新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户信贷担保机制,有利于解决农村信贷资金外流与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1.1.2选题意义

许多实证观察显示我国农户面临较为严重的信贷约束,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贷款难问题。

而金融机构与农户间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管理成本过高则是造成农户面临信贷约束的主要原因[3]。

Hillier和Ibrahimo(1993)认为,即便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但如果融资主体能够提供充分的抵押物,或者找到有实力的第三方为自己的贷款进行担保,则有可能增加信贷契约执行激励,从而降低违约风险,增加资金供给机构的交易意愿[2]。

因此,基于上述情况,研究农户信贷担保及创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通过了解农户信贷过程中信贷风险的生成路径以及农户信贷担保消除或转移农户信贷风险的作用原理,能够更深刻的理解当前农户信贷担保模式的作用机制、优势及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提出农户信贷担保创新路径、完善农户信贷担保机制以及最终解决农户融资困境作基本理论准备。

论文通过对当前农户联保贷款、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农信担保贷款等三类主要的农户信贷金融产品进行详细研究,为农户贷款创新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拓展了研究领域。

论文利用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与成果,提出了完善农户信贷方式的创新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农户担保贷款模式的政策建议,丰富了以金融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理论体系。

论文对当前主要农户贷款担保模式进行了统一梳理,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1.2基本概念概述

1.2.1概念界定

所谓农户是指主要以姻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居住并生活于农村的,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以家庭为单位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济生活与家庭关系紧密结合的多功能的基本社会经济组织[3],它具有多方面的社会经济职能,属于个体农户形态,是农村地区的基本经济单位,这与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乡镇企业和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生产企业不同。

“农”与“户”结合形成的词语具有多种内涵,归纳起来,农户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三种含义:

一是对户的职业划分,农户是以从事农业为主的户,它的对立面是工业、运输业以及商业等非农业户。

二是对户的经济区位划分,农户是居住在农村的户,它的对立面是城市或城镇户。

三是对户的政治地位或身份划分,农户是一些基本不享受国家任何福利待遇的户,其政治地位相对低下[4]。

本文所研究的农户就是指长期居住在农村且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农村住户。

另外,农户与农场概念不完全相同,农户以家庭为主要存在形式,基本以家庭内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而且直接依赖于农业产出维持生存需要,因此,相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农户生产经营性风险更大。

信贷是一种债权债务间的信用结算关系,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种特殊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债权人贷出货币资金,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的信用活动。

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作为债权人主体从事的货币资金发放的行为,我们在研究农户信贷担保创新中使用的是狭义的信贷,即银行等农村信贷机构为农户发放各类贷款并在约定期限收回的单方向信贷交易。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而在我国当前阶段,农户信贷担保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担保方式促使农户与信贷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交易能够顺利实现,从而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债权实现及农户资金融通的完成。

本文所研究的农户信贷担保方式主要是以抵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自身信用或财产作抵押。

抵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财产占有为前提,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信用担保是担保方向第三方担保债务方能够保证履行债务合同或其他资金契约的责任和义务,其担保效力主要来自于担保方的信用。

信用担保属于一种特殊的信用中介服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的双重属性。

目前国内外信用担保主要包括融资担保、交易担保、税收担保、司法担保及其他特殊行为的担保。

其中,金融担保或称融资担保是信用担保的主要组成部分,而金融担保主要包括债权担保和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是金融机构自身开展的担保业务,其方式应归属于人的担保,即金融机构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债权担保按照担保人所提供主要内容可划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其中,人的担保是担保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担保人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权担保。

本文所指担保为各种债权担保形式的研究,主要以便利广大农户获得正规金融信贷为目的。

创新是指利用已存在的自然资源或社会要素构造新的矛盾共同体的人类行为。

经济学上,美籍奥地利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概论》认为:

“创新是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

金融创新则是指通过变更现有金融体制或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金融体制或金融工具所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

金融创新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理解,担保创新属于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

在我国当前农村地区的现实经济环境条件下,农户信贷担保创新只能是通过整合已存在的各种要素资源,在信贷担保机构的组织运行、担保产品制度安排以及担保业务等方面进行重组创新。

1.2.2农户信贷特殊性分析

农户信贷或融入资金主要是指资金短缺农户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或满足某种特定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直接或间接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需要偿还的借入资金行为和按照某种条件约定的筹集资金行为。

本文所研究的农户作为信贷主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农户融资或信贷制度与现代企业融资或信贷制度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主要根源于我们所研究的农户的经济特殊性。

一是农户属于是直接为自己消费而进行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抉择主要取决于家庭的需要,这与生产和消费分开的现代都市居民截然不同。

二是农户也是一个追求利润的单位,为市场而生产且根据市场信息来作出生产抉择,农业生产经营也存在市场风险。

三是农业生产的自然性特征使得农户生产经营面临很大的周期性和自然风险,且土地细化导致农民根本无法实行规模经济的生产方式,这进一步导致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倾向,因而农民取得的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社会交换。

四是农民通常没有任何丰裕的社会关系,因而相对缺乏规范的社会信用交易记录。

另一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户信贷或融资的高风险特性所导致的信贷约束。

首先,农业生产总伴随着各种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动物疫病等。

其次,市场价格波动及农业收入的季节性使农户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再者,各种疾病时常困扰着缺医少药的农村居民,农村改革使得原有的社会保障体制随着集体经济削弱而基本瓦解,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保护体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因而由农户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5]。

总之,农村居民除了缺乏稳定可靠的固定收入来源外,相对城市居民来说,生产经营中还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因此,按照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方法,他们更加不易获得贷款。

即农户更需要借助于担保以顺利获得正规金融信贷支持。

1.3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3.1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对于农户信贷担保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农户信贷担保制度是随着发展农村金融、改变农户融资困境等改革要求而逐渐出现的,在改善农村金融供给的进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传统担保方式并不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

因而国内学者关于农户贷款担保方式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注重创新,注重结合农村居民的实际及现有资源经济状况对传统贷款担保方式进行重新组合,我们称谓新型农户贷款担保方式。

但是,本质上农户贷款和其他融资主体信贷一样,也分为无担保贷款(即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大类型,其中,农户担保贷款主要分为抵押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保证担保贷款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债权式担保贷款的范围。

在我国,农户保证担保贷款目前主要两类,一类是农户联保贷款,一类是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保证担保贷款。

两类农户保证担保贷款有不同的诉求,农户联保贷款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为解决个体农户生产经营困难的具有一定政策性的小额正规金融贷款,担保机构组织的农户保证担保贷款主要意义在于橇动更多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服务于农村,它一般为农户筹集农业生产资金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资金。

农户联保属于一种新型的保证担保贷款方式,它与一般共同保证担保贷款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权益不同。

一般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仅单方面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农户联保中每一个联保小组成员都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就可能出现债务人反过来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户联保贷款属于一种替代保证担保贷款机制。

国内学者关于农户联保贷款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关于农户联保贷款在解决农户融资困境方面的有效性探讨上。

周东洲(2007)从声誉模型角度对农户联保贷款制度进行分析认为,声誉在农村特有的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下具有显示偏好,有利于激发农户还款积极性[6]。

而杜丽群与曹斌等(2007)通过理论和局部实证分析认为联保能够有效增加农户信息透明度,降低金融机构对抵押物品要求,从而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7]。

杜金向(2005)认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具有相对完备风险防范制度并建议农村信用社将其作为主要信贷产品。

但另外一些学者则集中探讨了农户联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其中,何广文与赵岩青(2007)认为农户联保制度实际操作中面临联保小组难以自发形成、重复博弈的理论假设前提面临考验等诸多制约,而且其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8]。

姜斌与高卫国(2009)认为农户联保贷款的低门槛容易引发了骗贷、糊涂贷以及贷后违规从事高风险投资等诸多不良贷款问题[9]。

何国钦(2002)认为农户联保制度的信贷监督机制并不完善,而且存在着农村信用环境较差以及农业生产经营风险高度集中等一系列实施障碍,因此农户联保贷款实际运行面临考验[10]。

农信担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户提供信用担保以帮助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贷款模式,属于保证担保贷款机制。

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有农村商业性担保机构、农村互助担保机构和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三类。

三种性质的信用担保机构都能够起到橇动正规金融信贷资金及增加农户资金供给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并不发达以及传统制度力量约束,目前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以政府独立出资与参与出资等形式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

组建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考虑的是政府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进程中一直充当着主导的角色,而这已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制度依赖惯性(黄仁宇,1997)。

而且政府参与也使得农村金融渠道的大规模动员和资金转移成为可能(张杰,2003)。

目前国内学者对农信担保贷款模式能够增加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总量功能上基本达成一致,而对其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隐忧则看法不同。

程丽香(1999)从对农村经济主体资金供求现状的分析出发,认为农信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增加农村资金供给,解决农村资金供求矛盾[11]。

王玮、何广文及于丽先(2007)认为农信担保机构具备信息甄别机制能够有效消除逆向选择以及拥有修正道德风险的契约激励制度设计,并以昆山农村投资担保公司的运作为例说明了农信担保贷款模式具有巨大正外部经济效益以及显著的制度绩效[12]。

但另外一些学者则对农信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提出质疑。

其中,吴建鸿与许宝峰(2006)通过对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研究发现我国农信担保机构缺乏分散信贷风险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而且担保代偿风险弥补机制也尚未明确确立,农信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威胁[13]。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9)通过对乐亭县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个案调查及相关研究中发现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自身缺陷和环境制约[14]。

最后,以林毅夫为代表的学者研究了由农业龙头企业组建全资担保公司为产业链农户提供信贷担保,但这种形式的信用担保公司也面临担保风险分散以及担保规模过小等问题。

抵质押担保均属于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由于有特定财产作为履约保证,对债权的实现较之人的担保更为可靠,因而是银行主要采取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财产抵质押担保也能够促使借款人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

但是,农户财产抵质押担保仍存在诸多法律限制以及农户可抵质押财产缺乏等问题,因而学界对农户抵质押贷款的探讨比较少,农户抵押担保的探讨大多集中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模式的有效性问题上。

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能够用于抵押,但是有关法律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

庞敏英与张生旭(2009)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兼顾了法律基础以及社会政策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也具有多种方式[15]。

韦福(2007)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但对于解决我国农户贷款难问题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已具备了相应的社会基础以及法律基础等现实可能性[16]。

但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至少有三个限制使得农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抵押。

梁慧星与陈华斌(1997)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物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流转抵押必然导致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保障。

因而必须在现行法律中明确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贷款[17]。

史卫民(2009)认为当前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立法限制与理论争议等诸多困境,但同时认为应该通过制度设计进行完善并推动农地抵押权实现[18]。

1.3.2国外研究现状

农户信贷担保方式在国外发达国家与国外发展中国家的运用并不一致。

国外发达国家一般金融深化程度较高,农村资金供给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而且农户财产基本实行私有制,因而美国与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农户所获得的信贷资金90%是依靠农地所有权抵押贷款取得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农户保证担保贷款数量较少,是一种多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方式。

但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农户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农户信贷融资行为远比经济发达国家复杂。

另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户处于弱势地位,相对比较贫困,一般都面临正规金融信贷约束。

因此,发展中国家农户信贷担保方式的设计多注重对传统信贷担保方式进行创新,提高银行信贷供给意愿以缓解农户信贷约束。

coffey(1998)与Heney(2000)通过研究发展中国家农户与正规金融之间的信贷交易发现,获得正规金融信贷支持的农民仅占很小一部分,解决农民贫困以及及发展问题,必须设计多种农户信贷技术以释放正规金融信贷[19]。

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兴起和推广以后,许多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的有效性为契机,对于农户间的互助信用担保贷款以及信用联保贷款机制有比较充分的研究,而且国外关于联保制度和互助担保机制的研究大多从理论和局部实证两种角度进行论证。

Impavido(1998)、MaitreeshGhatak(1999)、EricVanTassel(1999)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农户联保贷款的团体贷款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农村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20]。

另外,Impavido还指出,联保体中任何一个成员违约都将使整个团体受到社会制裁,而这种整体社会制裁机制对农户违约行为构成约束,起到了替代担保物的作用。

Wydick(1999)和Hermes(2005)通过对某一地区的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联保制度能够通过自监督及社会资本机制等方式降低道德风险[21]。

Coleman(1999)提出完善互助担保基金风险防范及内控机制,有助于提高对借款方风险的识别能力,降低逆向选择所导致的信贷风险[22]。

各国农户联保与互助担保机制整体设计趋于一致,但社会制度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联保信贷技术的设计也有所不同。

如我国农户联保贷款的供给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主要采用农村信用社和国有银行为主体而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为辅的供给结构体系。

而印度则以私有银行供给为主体并采取相对较严格的贷款技术限制。

国外发达国家农户信贷大多比较依赖于农地抵押贷款,一般都设有相对完善的农地抵押金融制度。

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农地抵押贷款的运用则相对谨慎。

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户对农地缺失所有权仅有承包和使用权,因此,我国开展农地抵押贷款面临法律和社会制度限制,难以展开和推广,甚至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无明确的法律支持,各地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也多设置比较严格的限制以控制信贷风险。

印度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农户对农地拥有所有权等完整权能,但是其农地抵押贷款制度也存在诸多限制,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兼并忧虑。

一部分国外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农地抵押贷款不发达可归咎于其农村金融市场抑制而导致的农地信贷配给。

如发展中国家的农地等财产抵押保管及其处理费用等交易成本过高,银行对银行对某些抵押品并不欢迎。

Stiglitz、Wiss(1992)认为,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增加抵押超过某一临界点可能导致银行利润的减少,因此,抵押担保和其他非价格机制并不能完全有效消除信贷配给的可能性[23]。

但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完善农地抵押机制。

Bester(1987)、Besanko和Thakor(1987)认为,银行能够同时利用抵押品和利率作为分离贷款项目风险类型的筛选机制,而且能够通过设计一些更为复杂的信贷合约来分离大部分或全部借款人类型,抵押贷款机制是有助于缓解或消除农户信贷配给的[24]。

大多数国外学者认为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户提供信用保证担保能够有效缓解农户正规金融信贷约束,但是,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健全与信用担保相适应的配套金融制度需要时间,因而大多数国家的农户信用保证担保贷款并不发达。

Leeth和Scott(1989)认为规范的担保条款不仅能够降低贷款违约后的处理成本,而且能够剔除无担保情况下产生的贷款人的免费搭便车问题。

Barro(1992)阐述了担保在决定贷款市场利率中的作用并论证了担保有助于提高借款者还款积极性[25]。

1.3.3文献综述小结

国内外一些学者从各个角度及各个方面对农户担保贷款的主要信贷技术都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其中,国外学者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农户信贷担保的理论研究方面,而我国由于正处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改革转型时期以及农户信贷发展初期,为研究农户信贷担保技术提供了更广泛的实践经验,因此,国内学者及银行从业人员对农户信贷担保技术的论述相对更多一些。

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农户信贷担保机制、缓解农户正规金融信贷约束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但是这些学者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学者们对农户担保贷款类型的系统研究比较缺乏,大多仅集中在对某一项农户信贷担保技术的研究和探讨或者仅从某一个角度说明担保机制运行的有效性。

比如国内学者周东洲等仅从声誉角度说明农户联保贷款机制的有效性,国外学者Impavido认为农户联保的社会资本惩罚机制能够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等,梁慧星和陈华斌等从农地的保障功能出发反对开展农地抵押贷款。

其次,农户信贷担保技术在不同国家及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的适用性,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不同的农户信贷担保贷款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户具有其独特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应从农户担保贷款的整体框架方面考虑完善农户信贷担保机制,寻找与我国农户及农村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制度创新路径。

1.4研究苯酚内容与方法

1.4.1研究思路

本文从当前我国农户和农村经济的实际特点以及主要农户贷款担保模式的发展现状出发,在农户信贷担保需求理论及其作用机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解析农户信贷担保模式和及其实际运行案例,发现当前我国主要农户信贷担保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农户正规金融信贷约束所存在的局限性,通过系统分析总结出我国农户信贷担保创新的一般路径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其中,写作路线图如下:

图1论文基本逻辑框架图

1.4.2研究内容

第一章主要论述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着资金外流和农户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双重制约,并且限制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和信贷交易管理成本过高。

并通过对担保一般功能和农户作为融资主体特殊性的阐述以及对我国典型农户贷款担保模式的现状分析,引出了农户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并提出解决我国农户融资困境的主要方法是创新农户信贷担保方式。

第二章主要论述农户信贷对担保的一般需求理论以及农户信贷担保缓解农户信贷约束、消除信息不对称、转移信贷风险以及降低信贷交易成本的作用机理。

认为农户作为信贷融资主体符合理性人假设,能够在贷款投资决策与所承担的信息不对称及风险转稼成本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因此,从理论上论证了完善的农户信贷担保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指出应健全农户信贷担保体系,大力发展农户担保贷款以增加农村生产经营投资,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章针对我国已存在的三种主要农户贷款模式,分别从模式概述(即起源发展和内涵介绍)、运作机制分析以及风险分析三个方面进行系统解析。

从而了解当前主要农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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