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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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GB/50319-2000
2.0.3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3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2.0.4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对原规范定义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2.0.5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修订,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定义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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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3.1.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0.6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修改个别文字,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2.0.7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
考虑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及工程建设快速发展需求,调整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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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3.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0.9监理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10监理规划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考虑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及工程建设快速发展需求,调整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2.0.9本条明确了监理员的任职条件,调整了监理员的学历要求,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
2.0.10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针对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
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修订后的《规范》4.2.2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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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计量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3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1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移至修订后的《规范》4.3.2编审程序中。
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
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规定和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
2.0.12本条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强调了对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核验,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
2.0.13本条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同时,强调了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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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巡视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0.15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0.16见证取样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14本条明确了巡视的性质和范围。
监理人员应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
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
监理人员应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
2.0.15本条明确了平行检验的前提和性质。
平行检验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
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强调了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而且由于平行检验必然需要一定手段,故删除“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
2.0.16原《规范》“见证”的含义不够准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修订,明确了见证取样的对象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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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程延期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工期延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7新增内容,从原规范临时延期批准中明确了工程延期的定义。
2.0.18为区别工程延期与工期延误新增加。
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的结果均是工期延长,但其责任承担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设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而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还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误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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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19工程临时延期批准不仅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且需要建设单位同意,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
2.0.20工程临时延期批准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决定,工程最终延期批准是关于工程延期事件的最终决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最终延期时间与原合同工期之和将成为新的合同工期。
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不仅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且需要建设单位同意,故取消“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
2.0.19和2.0.20分别明确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应包含在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内,即: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的延期时间。
2.0.21为区分监理日志与监理日记新增加,明确了监理日志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记录整理的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的文件,有别于监理人员记录的监理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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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设备监造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0.24监理文件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2.0.22作为重要的监理文件而新增加,明确了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编写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文件。
监理月报是记录、分析总结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及工程实施情况的文档资料,既能反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也能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追溯。
2.0.23本条明确了设备监造的前提和依据,将“监理单位”改为“项目监理机构”更贴切。
2.0.24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文件资料的来源。
监理文件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从来源上可分为监理工作依据性、记录性、编审性等文件资料,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本章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和监理人员调换,以及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最后,关于监理设施分别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了要求。
新旧规范目次结构对比:
内容属于一般性规定和要求。
新旧规范目次结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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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共12条)
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共13条)
3.1一般规定(共6条)
3.1项目监理机构(共4条)
3.2监理人员职责(共4条)
3.2监理人员的职责(共6条)
3.3监理设施(共2条)
3.3监理设施(共3条)
内容属于一般性规定和要求。
保证体例的一致性。
本章中的“一般规定”主要是根据原规范“3.1项目监理机构”的内容改编。
3.1一般规定
在为使逻辑性更强,将原《规范》3.1.1和3.1.2合并;
并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内容放到修订后《规范》3.1.6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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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由于修订后规范明确是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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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要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按专业设置)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按合同包设置)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按地域设置)
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移到“术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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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要求填写。
3.1.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3将原《规范》3.1.4条拆分为两条3.1.3和3.1.4,并引出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同时,为强调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新增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表式A.0.1。
3.1.4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调换的前提是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尽管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必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应在调换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更换、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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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1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本条明确了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前提是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同时担任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由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建设监理市场要求,故将原规范3.2.1条中的“只宜”改为现规范的“可”。
椐有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为11.8万人,而当年的在监理工程是50万个,平均每个项目0.24人,平均每人承担4.2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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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1.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前提和相关移交手续办理要求。
本条是从原《规范》3.1.1中分离出来,修改了个别文字。
并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撤离施工现场的前提:
(1)监理工作全部完成
(2)监理合同终止
3.2监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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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第1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
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
第2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且“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的意思已在术语“总监理工程师”处表述。
第3条中将“监理工作会议”明确为“监理例会”;将“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移至职责7并明确了具体指令。
第4、6条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
第7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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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8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第9、10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
第11条工程索赔既包括“费用索赔”,也包括“工程延期”。
第13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将原《规范》职责12后半部分单列为职责13,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组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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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14条增加了“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责。
第15条将原《规范》中职责11和13合并为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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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修订后的《规范》2.0.7已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故取消原《规范》“3.2.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的内容,只在3.2.2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