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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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版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200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工程调试的行业管理,提高电力工程调试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制定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的依据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能力。

第五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是由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的调试等级认证。

第六条取得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认证的调试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试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七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牵头组建的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秘书处。

第二章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丙三级。

标准如下:

一、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70人以上,其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

4、调试单位具有8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四年已独立完成过一台300MW及以上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33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0、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00MW及以下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45人以上,其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4、调试单位具有6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四年内已独立完成一台20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200MW及以下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有独立完成22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0、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50MW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20人以上,其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4、调试单位具有4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四年内已独立完成一台50MW机组的调试;

5、有高压参数机组汽水品质监督、化学清洗的业绩;

6、具有编制50MW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0、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二、输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专业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4、调试单位具有8年以上输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四年内已完成一座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8、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20kV输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4、调试单位具有6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近四年内已完成一座220kV输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220kV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8、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10kV输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专业人员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二级调试总工程师(调试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4、调试单位具有4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近四年内已完成两座110kV输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110kV输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业绩;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8、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9、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第九条各调试能力资格等级的调试业务范围规定

一、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00MW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输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输变电工程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三、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业主方不超范围使用调试单位,调试单位也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调试范围承接工程调试业务。

第三章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

第十条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

一、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的会员。

二、首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只能从丙级开始申请,管委会不受理越级申请。

三、调试单位申请调试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试能力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

(三)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各专业调试人员名单及对应上岗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负责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业绩及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

(六)技术装备情况;

(七)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情况,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后逐年监审结果;

(八)企业管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电建协调试专委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调试能力资格的升级

一、升级的条件

(一)发电工程类

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与甲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两台300MW及以上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能力资格。

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两台200MW及以上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乙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能力资格。

(二)输变电工程类

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与甲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两座33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能力资格。

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两座22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乙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能力资格。

二、调试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调试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本单位近两年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的合同及有关调试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升级的调试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的能力资格。

四、申请升级的调试单位不允许越级申请。

五、调试单位能力资格的申请、升级与复审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定义

一、独立完成调试

独立完成调试是指本单位独立签订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合同,且在整个工程调试中,调试总工程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及大部分调试人员均为本单位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在职职工担任,调试所需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均为本单位提供,调试文件由本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和批准,独立组织完成的调试。

二、联合完成调试

联合完成调试是指本单位与高一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签订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合同或协议,且在整个工程调试中,高一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仅出任调试总工程师和部分主要专业负责人中的正职,其余人员配置全部由本单位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在职职工担任(例如:

调试副总工程师和部分主要专业负责人中的正职、其他专业负责人中的副职及大部分调试人员),且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均为本单位提供,调试文件由本单位人员编制或审核,并共同组织完成的调试。

第十三条调试能力资格的审批

一、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按照要求报秘书处。

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二、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升级的单位,在申报资料按照要求交齐后,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升级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三、经核定业务范围并经中电建协批准的调试单位,由秘书处颁发统一印制的能力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调试能力资格的复审

一、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不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

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表》。

能力资格复审表的内容包括:

(一)目前调试单位情况表;

(二)近两年调试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

(三)法人代表、调试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

(四)近两年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五)调试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六)技术装备变动情况表;

(七)近两年事故及损失情况表;

(八)核查、审批情况表。

二、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调试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未发生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和误操作事故;未发生市场行为违规者为“合格”;

(二)能力资格条件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其中包括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因调试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因调试原因造成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发生市场行为违规;受到业主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或连续四年没有承担本能力资格相应等级工程调试者为“不合格”。

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

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

四、调试能力资格的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管委会人员的组成与职能

一、管委会人员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三、负责调试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

重大问题的裁决必须经过管委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次表决必须有2/3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四、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由管委会秘书处统一颁发。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

三、调试单位在领取新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秘书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成的调试单位,其能力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能力资格条件向原能力资格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后,在能力资格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

(二)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应向原能力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短时间歇业的单位,应交回《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如果在一个复审周期内复业且在此一周期内的业绩仍符合原能力资格条件的,可以恢复原能力资格等级,返回《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否则取消其能力资格。

五、调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能力资格等级、直至取消调试能力资格等处罚。

(一)在申请能力资格或填报复审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调试工作者;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者;

(四)因调试原因造成重大事故者。

六、遗失《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七条调试单位能力资格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还实行公告制。

公告由秘书处在中电建协网站、《中国电力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同时《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4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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