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网继电保护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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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网继电保护规程

省电力网继电保护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省公司调度中心(简称省调)、省公司所属各电业局和并网发电厂(简称各局、厂)对220kV继电保护装置的管辖范围;220kV保护装置的运行规定;220kV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运行方式;变压器220kV侧中性点接地情况。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220kV电力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T559-94220kV-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7-199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684-1999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水电部(82)水电生字第11号

继电保护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水电部(87)水电电生字第108号

东北电网220千伏--500千伏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东电[2001年2月]

Q/032-102-1995黑龙江电力网调度规程

220kV线路快速保护简况及变为负荷线路后的要求和措施省调2002年编制

3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下列定义、缩略语和符号适用于本规程

3.1定义和符号

3.1.1定义

全线速动保护

全线速动保护是指高频保护、光纤纵差保护和光纤允许式保护。

故障鉴别重合闸

故障鉴别重合闸是指单相故障跳三相允许重合,相间故障跳三相不允许重合。

保护装置全部停用

保护装置全部停用是指保护的跳合闸压板,启动失灵压板全部断开,不允许用停直流的方式来代替。

3.1.2符号

CT电流互感器

PT电压互感器

3.2缩略语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公司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中心省调

黑龙江省电力网省网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继自装置

反事故措施反措

DL/T559-94《220?

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整定规程》

4总则

4.1黑龙江省电力网220kV继自装置的运行管理操作,应按本规程执行。

省调按本规程规定行使指挥权。

各局、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现场运行规程。

4.2应掌握或熟悉本规程的全部或相关内容的人员。

a)省公司调度员、继电人员、运行方式、市场交易有关人员及主管电网运行的领导;

b)各局、厂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调度所长、电气分场主任;

c)各发电厂、变电所的值(所)长、专责工程师(技术员)、相关的运行值班人员;

d)各单位主管基建、电气试验和电气检修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

4.3省网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20kV继自装置(包括220kV并网电厂的继自装置):

线路开关保护、母联开关及分段开关保护、旁路开关保护、母差保护、开关失灵保护、开关断相(非全相)保护、变压器220kV侧的中性点保护、自耦变压器220kV侧的零序方向电流保护、一个半开关的短引线保护、线路的自动重合闸、远跳装置、故障录波器。

4.3.2发电厂管辖范围:

发电机、变压器及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变压器220kV侧中性点保护除外)、发变组故障录波器、厂用电保护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等自动装置。

4.3.3电业局管辖范围:

220kV变压器保护(220kV侧中性点保护、自耦变压器220kV侧的零序方向电流保护除外)、110kV及以下设备继自装置(包括供电范围内的电厂的母差保护、母联或分段开关保护、变压器中性点保护、故障录波器、线路保护及自动重合闸等继自装置)。

4.4本规程以正常运行方式(包括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为依据,对未考虑的特殊运行方式,应经省调继电保护处补充计算并采取临时措施后,方可允许出现。

4.5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有特殊原因应停用部分保护装置时,应按下述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4.5.1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省公司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

a)容量在400MW以上的电厂或有五回及以上220kV出线的一次变电所母差保护停用;

b)220kV电网中,出现超越本规程规定的特殊运行方式造成保护严重失配而又无法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5.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省调主管主任或总工程师批准:

a)省调管辖的保护装置不健全(如线路失去快速或后备保护等);

b)超越规程规定的220kV、110kV系统运行方式及中性点接地方式;

c)220kV主变的差动保护(零序差动保护或相间差动保护)和瓦斯保护需同时停用(仅停用其中之一者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6省调调度员(包括受省调委托指挥220kV设备操作的地调调度员)在系统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a)掌握保护装置的配置状况、基本原理,熟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和整定原则;

b)按规程指挥和监督管辖范围内各种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和运行;

c)在处理事故或改变运行方式时,根据本规程及继电保护的运行交待,只能由当值调度员负责指挥保护装置的变更。

指挥系统操作时,应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有关操作;

d)根据继电保护定值书掌握保护装置的运行定值。

对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投入运行前,按继电保护定值书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无误后在继电保护定值书上签字,并注明时间;

e)掌握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问题,即应投而未投的母差保护、高频保护、重合闸、远跳装置等继自装置存在的不正常情况,并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f)在系统发生事故或不正常情况时,调度员应根据开关和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及处理事故;对事故时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详细准确记录;督促现场报告故障信息。

4.7省调继电保护机构在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a)负责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编制整定计算方案;

b)编制和修改220kV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提供非正常方式下继电保护处理方法;

c)负责220kV系统有关继电保护运行工作和管理工作,包括填写、下发继电保护定值书并掌握其执行情况;填写运行记录并了解保护装置运行情况;组织保护装置的定检并掌握其进度;会签设备检修票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书等;

d)定期编制、下发220kV系统各母线最大、最小等值阻抗和各线路的零序电流曲线;

e)负责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分析,对重大或典型的保护误动事故参加调查,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f)负责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设备参数、保护图纸和有关问题的收集等)、整定计算工作和会签新设备投运方案;

g)负责调度人员有关继电保护方面的培训工作;h)参加系统运行分析工作;I)负责与吉林省调分界点处在保护装置配置和定值选择配合方面的协调、审核工作;

j)负责编制电网过渡方式及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方案;

k)负责编制220kV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检修计划并督促落实;

l)负责制定省网继电保护反措。

组织各局、厂落实上级部门及省公司制定的继电保护反措;

m)统一管理220kV电网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

4.8各局、厂继电保护机构在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a)对运行保护装置的正常维护及定期检验,按时完成保护装置定值的更改工作;

b)参加有关的新、扩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c)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d)按管辖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处理日常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

e)为地区调度、变电所及发电厂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规定,并监督执行;

f)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并上报省调继电保护处;

g)贯彻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反措,编制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

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原则接线方案,绘制原理接线等有关图纸,经各局、厂审定后施工;

h)负责对调度、变电所及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4.9运行人员在继电保护工作上的职责:

a)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操作和工作,应经管辖该装置人员(调度、现场值长或值班长)的同意方可进行。

正常情况下保护(新投运保护除外)的投入是指恢复到停运前状态,特殊情况按调度指令执行。

继自装置的操作,涉及到具体压板的使用,由现场运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操作,调度不另行下令;

b)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应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变更定值和变更接线应有经领导批准的定值书和图纸可允许工作;

在保护作业完毕时,运行人员应对作业内容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工作人员将作业项目、接线和定值改变情况及保护具备投入条件等记在交待记录簿内,运行人员核对验收,工作人员和运行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c)凡省调管辖的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更改,运行人员应和当值省调调度员进行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d)运行人员应按规程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对试;监视交直流回路;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向调度汇报。

紧急情况下,可先停用保护装置,事后立即汇报。

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好记录,联系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e)保护装置动作时,应准确地记录保护装置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及其它动作情况,保存好微机的打印记录等,及时向有关领导及调度汇报;

f)认真监视故障录波器的运行,打印纸储量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故障录波器动作后应作好记录,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员汇报;

g)按现场继电规程规定更改微机保护定值区;

h)了解有关保护的配置原理、二次回路,熟知微机保护和故障录波器的打印信息;

i)负责高频保护每日定时交换信号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及通知继电人员尽快处理;

j)对保护装置使用的直流熔断器负责监视、更换,保证熔断器使用的正确性。

 

5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5.1整定计算和定值管理

5.1.1各级继电保护部门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同相对应的管辖范围。

5.1.2新设备投运、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改变时,应先行对所涉及范围的有关保护装置进行局部计算并编制补充方案。

每两年对其管辖范围的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整定计算校核并编制整定计算方案。

5.1.3整定计算应符合《整定规程》的规定。

对不能完全满足《整定规程》的保护定值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a)整定计算用的参数(包括基建投产的新设备)应是实测值;

b)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由运行单位提供并符合装置的实际情况;

c)由运行方式部门提供并经主管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有关数据,包括正常和可能出现的检修方式;最大有功、无功潮流;母线最低运行电压、电势摆角、自动重合闸的投入方式、最佳重合闸时间和稳定方面的要求等。

5.1.5整定计算方案编制后,在继电保护部门内应经专人全面审核,对一些不完全满足《整定规程》规定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

整定计算方案由省调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1.6有关继电保护定值书的规定

对省调的要求:

a)定值书一式三份。

省调继电保护部门一份,调度部门一份,基层继电保护部门一份;b)有效定值书应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和继电保护处章方能生效。

定值书应编号,注明签发日期,能确定要求执行时间还应注明限定执行时间;c)定值书要求工整、清晰准确,不得有涂改。

在执行过程中定值需要改动,应在改动处写上改动后的定值,注明日期并加盖名章;d)继电保护定值书仅对运行单位。

在下发定值书时,应同时下发填写详细的定值书回执,以掌握定值书的收到情况;

e)继电保护改值的定值书应附在送变电设备检修申请书中,并在继电会签栏内注明定值书编号;

f)新设备投产的定值书应附在新设备投产方案中;

g)继电保护定值变更后,由省调调度员按定值书各项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省调下发、由现场确认与实际装置定值相符的定值单,无误并签名后方可投入;

h)继电保护处负责运行的人员,应及时取回经调度员核对后的定值书。

对各局、厂的要求:

a)各单位继电保护所、室应设专人负责22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管理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执行定值;

b)22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变更应按省调继电保护处的定值书执行,特殊情况急需改值而来不及发书面定值书时,可按省调继电保护处的电话通知整定,省调两天内补发正式定值书;c)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以一次值为准。

现场继电保护人员应根据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实际变比进行二次值的校核。

发现有错误立即通知省调继电保护处的定值计算人解决;

d)接到定值书后,应认真核对定值书中的各项内容,有疑义应立即与省调继电保护处定值计算人澄清。

接到定值书后,应在5天内将定值书回执寄回省调;

e)定值书中的“要求改值日期”有规定时,即要求在此日期前适当时间内改值(提申请)。

在规定日期前无法安排改定值时,应及时与省调继电保护处联系;

f)定值变更结束后,应在现场继电保护交待记录簿中按定值书的各项内容的顺序交待清楚定值书编号、全部新定值的一、二次值(新定值与原定值一样时也应交待)及全部交待事项。

对基建部门的要求:

a)按新设备投运管理有关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省调提供参数,并根据提供参数的时间向运行单位索取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b)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以一次值为准。

现场继电保护人员应根据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实际变比确定二次值。

发现有错误应立即通知省调继电保护处的定值计算人解决;

c)应认真核对定值书中的各项内容,有疑义应立即与省调继电保护处的定值计算人澄清;

d)定值变更结束后,应在现场继电保护交待记录簿中按定值书的各项内容的顺序交待清定值书编号、全部新定值书的一、二次值(新定值与原定值一样时也应交待)及全部交待事项。

5.2检修管理

5.2.1对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部颁《继电保护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进行定期检验或其它各种检验。

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配合进行。

5.2.2各局、厂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调报送下个月一次设备检修计划的同时,报送220kV继自装置的检修计划。

继自装置检修计划一式二份,分别报运行方式处和继电保护处。

5.2.3保护装置的调试、检修和其它作业应提前一天(周一提前三天)主动向省调负责检修计划部门提出申请,不受理当日提出的作业项目。

5.2.4220kV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项目严格按部颁《继电保护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有关装置的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各种保护装置定检时间原则规定见表1。

表1单套保护定检期限

编号

装置名称

定期检验的种类及期限

1

高频保护

每3~6年进行一次全检,时间2~3天;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时间1~2天

2

线路微机保护

每3~6年进行一次全检,时间2~3天;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时间1~2天

3

线路辅助屏

每3年进行一次全检,时间2~3天;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时间1~2天

4

母差失灵保护

常规型每3年进行一次全检,时间2~4天;微机型每6年进行一次全检,时间2~4天;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时间1~3天

5

故障录波器

每6年进行一次全检,时间2天;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检,时间1天

其它保护装置随一次设备停电一起定检。

新投设备运行一年内进行一次全检。

结合春秋检线路停电,进行双套线路微机保护的部分检验。

线路微机保护全检应向省调继电保护处上报检修计划,并由省调继电保护处统一协调,安排线路两侧线路微机保护的全检。

5.2.5保护装置与二次回路作业内容和涉及的范围应在申请中说明,作业时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严禁擅自进行批准内容以外的工作。

在作业中发现批准内容以外的问题应处理时,应征得当值调度员的许可。

5.2.6作业应按批复的日期准时完成,不能按期完成,应事前提出充分理由并经省调同意后,重新批复延期时间。

5.2.7线路保护的定检工作,应按省调编制的定检日期执行。

原则上线路保护两侧定检方式应一致,且时间同步。

其中一侧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执行应主动与对侧商定临时变更定检时间,并报省调。

新投设备,在投运后另行补充定检时间。

5.2.8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部门报告,并保留原有现场,及时进行事故后检验。

5.3新设备投运管理

5.3.1新建或改建的设备投入电网应按Q/032-102-1995《黑龙江电力网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参数。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设备所属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按照要求时间(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以便安排计算。

实测参数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

5.3.3新设备投运带负荷后,应立即进行新投运保护装置相位测试和高频保护对调工作。

5.3.4运行设备进行下列改造后,应按新设备投运原则处理,重新组织参数测试:

a)变压器更换线圈或铁芯;b)发电机换线棒;c)运行的线路改径或破口∏接新变电所;d)杆塔塔头改造升压运行。

5.4参数资料管理5.4.1省调整定计算范围内的运行、新建或改造的电气设备,运行单位应向省调报送正式、完整、准确的电气设备实测参数。

5.4.2设备参数和实测报告,由运行单位统一归口报省调。

5.4.3电气设备参数和实测报告永久保存备查。

6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的一般规定

6.1正常情况下,22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对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

6.1.1合理安排电网中各变电所的变压器接地方式,尽量保持变电所零序阻抗值稳定。

6.1.2220kV变电所同一组母线上不允许同时停用两个元件(不包括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于电气距离很近(15kM以下)的两个变电所的220kV母线应按一组母线处理。

6.1.3110kV及以下电压电网与220kV电网之间不宜构成电磁环网。

6.2220kV自耦变压器,其两侧线路保护按穿越自耦变压器配合,自耦变压器高中压任一侧线路故障,在故障线路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情况下,由相关线路保护切除故障属于正确动作。

6.3新投入的继电保护装置,应进行电流相位测定。

在一次设备投入运行(充电)前,应加装临时保护(母差保护除外),待测保护应先投入跳闸。

设备带负荷前待测保护退出运行,带负荷后用负荷电流测量保护回路的电流相位,判别电流互感器极性和保护接线正确性。

继电保护用的电流回路有变动时,同样要进行电流相位测定。

只有在确定相位和极性正确后,方可将保护装置投入跳闸。

6.4对于新投入或电流回路有变动的线路继电保护装置:

a)该线路仅配置一套全线速动保护且该保护为待测保护,则本侧应加装临时保护,同时缩短对侧相间和接地故障后备保护灵敏段的动作时间,设备投运(充电)前,待测保护投入跳闸,带负荷前待测保护退出运行,测试电流相位正确后再投入跳闸;

b)该线路配置双套全线速动保护,若能够确定该设备的另一套全线速动保护的电流回路没有变动,则在设备投运(充电)前,将该保护投入跳闸,待测保护在充电过程中不投跳闸,测试电流相位正确后再投入跳闸。

6.5对于新投入差动回路的轻负荷分支,应在投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相位正确。

6.6所有差动保护在投入运行前,除测定相回路及差回路电流外,必须测各中性线的不平衡电流,以保证回路完整、正确。

6.7旁路或母旁断路器代送的规定

6.7.1旁路或母旁代送线路

当旁路或母旁配置微机保护和操作屏时,代送操作前,旁路或母旁微机保护投代该线路定值。

旁路或母旁断路器上应与被代线路具有相同的检无压、检查同期等控制元件时方可使用综合重合闸。

要求有全线速动保护运行的线路,只有在该线路的全线速动保护中的一套能够切换到旁路或母旁断路器上运行时,才允许旁路或母旁断路器代送线路。

用220kV旁路或母旁断路器代送线路时,在线路断路器与旁路或母旁断路器并列操作前,应将该线路及旁路或母旁的零序电流保护的二段、三段、四段停用,负荷电流超过一段定值时,加停一段(微机保护零序各段不停用)。

解列后再恢复被停用的保护。

代送任务完成后,恢复系统的操作仍应执行上述要求。

代送操作中零序电流保护的变更由操作人自行负责。

,旁路或母旁保护投代送该线路定值,母差、失灵保护跳旁路或母旁开关压板投入;在旁路或母旁开关并列前,停用线路两侧全部全线速动保护,然后进行保护切换;本线开关拉开后,对被代线路切换到旁路的全线速动保护进行测试(高频保护交换信号,光纤纵差保护测试交流回路),合格后投入,被代线路本线开关其他保护停用。

线路恢复本身开关运行前,将母差、失灵保护跳线路开关压板投入,在线路开关并列前,停用线路两侧全线速动保护,然后进行切换;在旁路开关拉开后,对全部全线速动保护进行测试,合格后投入。

6.7.2旁路或母旁代送主变

用旁路或母旁断路器代送主变时,旁路或母旁保护投代主变定值,主变保护改跳旁路或母旁断路器,旁路或母旁断路器重合闸停用;母差、失灵保护跳旁路或母旁断路器压板投入。

旁路或母旁开关代送主变操作前,旁路或母旁保护投代主变定值,停用主变差动保护,然后进行差动保护CT切换;投入主变保护跳旁路断路器压板;主变断路器断开后,主变保护跳主变断路器压板断开,测量差动保护差流或差压,合格后投入;主变其他使用主变被代断路器CT的保护停用。

6.8正常运行时220kV线路的相间或接地故障后备保护不能全部停用。

因为某种原因线路的一套相间或接地故障后备保护不能运行时,应保证线路的另一套相间或接地故障后备保护运行,或用旁路或用母旁断路器代送线路或将线路停电。

6.9凡带有交流电压回路的保护装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电压。

电压回路断线或在交流电压回路作业,应将下列保护装置停用:

a)距离保护(900系列保护除外)、失磁保护;

b)电压保护及电压闭锁电流保护(包括低压闭锁的方向过流、解列及减负荷装置);

c)带方向元件的保护:

如方向过流保护、零序方向过流等;

d)振荡解列装置;

e)低频解列、低压解列装置,低频减负荷装置。

6.10电压互感器操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双母线各有一组电压互感器,在母线倒闸操作时,应使所有保护装置引入的交流电压与被保护元件所在的母线一致;

b)两组电压互感器的并联操作,应是一次侧先并联,然后才允许二次侧并联;

c)双母线仅有一组电压互感器运行,母线倒闸操作时,电压互感器的高压侧隔离开关应在双母线并联的情况下进行切换;

d)二次电压使用中间继电器,由刀闸辅助接点联动实现自动切换方式时,刀闸辅助接点的维护工作应明确责任,运行中的刀闸辅助接点必须保证接触良好,运行中不准进行任何作业。

6.11变电所一次系统倒闸操作或带电作业如能导致220kV线路的高频保护、差动保护或零序电流保护等使用的电流互感器被旁路时,或者在保护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作业前应将受影响的保护停用。

6.12220kV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在改为单电源供电时,保护投停按省调规定的《220kV线路快速保护简况及变为负荷线路后的要求和措施》执行。

6.13运行中的变压器在进行下列工作时,重瓦斯保护应由“跳闸”位置改为“信号”位置:

a)变压器注油和滤油;

b)变压器的呼吸器进行畅通工作或更换硅胶;

c)变压器除采油样和用瓦斯继电器上部放气阀门放气外,在其它所有地方打开放气阀、放油阀和进油阀门;

d)开闭瓦斯继电器连接管上的阀门;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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