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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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协议
epc总承包合同协议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
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
(其中:
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
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
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
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
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
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
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
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
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
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
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
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
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
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
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
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
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
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
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
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
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
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
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
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
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
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
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
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
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
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
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
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
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
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
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
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
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
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
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
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
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
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
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
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
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
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
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
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
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
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
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
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
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
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
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
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
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
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
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
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
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
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
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
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需要明示的具体适
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
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
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
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
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
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
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
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
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
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
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
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
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
单位的关系。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
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
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
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
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
造成的损失。
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
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
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
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
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
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
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
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
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
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
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
知。
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
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
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
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
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
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
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
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
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
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
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
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
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
用。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
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
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臵、设施、设备等,要设臵隔离
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臵范围。
因发包人的原因
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
装臵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
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
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
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
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因
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
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
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
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
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
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
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
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
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
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
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
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
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
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
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
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
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
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
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
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
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
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
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
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
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
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新
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
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
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
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
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
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
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
承包人遵守
7.8款健
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
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遵守
7.8款健
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
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
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
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
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
发包人未
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
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
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
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
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
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
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
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
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
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经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承包人提
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
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
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
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
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
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
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
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
按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