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9131656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43.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经济法资料.docx

国际经济法资料

一章国际经济法绪论历年试题

一、名词

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简答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异同.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阔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与国际公法的异同:

体上的异同;

调整对象上的异同.

(3)与国际私法的异同

主体上的异同,

凋整对象上的异同;

调整方法上的异同.

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历年试题

名词

1.象征性交货:

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2.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3.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4.先期违约:

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5.信用证:

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6.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8.要约:

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简答

1.什么是商检证书?

他有何法律效力?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法、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产地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

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5分)

2.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1)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2)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3)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案要点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卖方不交付、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朋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3)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承担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有哪些?

答: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的怀知的瑕疵而被迫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

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虚担保货物上不存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对其提交的货物第三者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6.什么是信用证,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要承担哪些责任?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

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付款或承兑井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7.简述信用证的特点和银行的免责。

答: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

(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忭、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

(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

(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头卖合同的另—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此外,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延、遗失造成的后果,对电报、电传中失误、残缺、专门术语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等概不负责;刘由于天灾、骚乱、战斗、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8.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案要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了以下规定:

(1)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

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

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二、案例分析

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

合同规定:

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载,买方要求卖方:

①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②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③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美元。

问:

该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①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②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P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③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胎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④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贷款.

问: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贷款?

答案要点: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

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题要点: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案例4:

我C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D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德国D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合同未成立。

理由:

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还盘失效;

我方有失误

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D公司17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案例5:

我方公司与法国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月至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还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在履行合同中,4至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品检验证书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

8月7日出口方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问:

开证行为什么拒付?

答题要点:

开证行拒付有理。

理由:

单证应相符。

案例6:

L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

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A公司?

答题要点:

(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B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

,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案例7: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

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

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

买方构成预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案例8:

中国公司(买方)与新加坡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分别用于制造15种型号石英钟机芯的模具和8台技术检测仪器合同,总价金40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青岛,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买方在货物装运前2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擞销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开出信用证。

卖方于10月9日和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并议付厂贷款,议付行也从开证行获得偿付.

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摸具到港.,1月0日,第二批货物8台技术检测仪器到港.经到岸商检局检验,4套模具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l套模具及8台技术检测仪无质量问题。

买方认为,所购15套模具相互配套用于生产石英钟机芯,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摸具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卖方发出备忘录,要求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卖方未给予答复。

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模具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检测仪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5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

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模具用于出租,由于模具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中国和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

请问:

(1)根据INCOTERMSZ000,在CIF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哪些险别?

(2)买方能否将15套模具全部退回?

为什么?

(3)买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卖方是否应支付迟延到货的罚金?

为什么?

(4)卖方是否应赔偿买方向承租人已经赔偿的损失?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新加坡—方,平安险

(2)不能,只能退4套;15套各用于生产不同型号的石英钟机芯,相互同没有联系.

(3)有违约行为,延迟开立信用证,卖方不支付延迟到货罚金.

(4)不赔偿,不可合理预见的损失.

案例9:

2000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神户)条件向日方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方于2月16日收到日方同意购买的复电,但要求价格降低到48万美元。

中方于2月19日电告日方,同意其要求。

日方于2月20日收到该电报。

3月9日,中方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完好无损。

3月13日,货物运至神户港,但日方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提出索赔。

因无法达成和解,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

请回答: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为什么?

(2)设该合同中CIF的解释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丝绸在海运过程中的保险应由

哪一方当事人办理?

应投保哪些险别?

(3)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方应向哪方当事人索赔?

答案要点:

(1).该合同于2月20日成立。

公约关于承诺生效的原则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

(2).由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办理。

应投保海上保险最低险别。

(3).货物的风险自上海港口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日本某商贸公司。

(4).日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10:

2001年12月26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CIF(洛杉矶),总价值27945.24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中国A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该批货物于2002年3月22日装载于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3月25号起航。

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船舶不慎触礁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

美国B公司闻讯,欲通知开证行花旗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

1.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2.美国D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CIF,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2.如果中国A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B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银行也不应该拒绝付款。

3.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

案例11:

美国A公司与我国H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当年巾秋节前—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

但是,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能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答案要点: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12:

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一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

(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

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

(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

(4)若其中有1.5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

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FCA为货交承运人。

本案中货物风险从Z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

(2)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3)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l万套电子部件。

(4)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

(5)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案例13: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

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