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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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思想政治工作上的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能创造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性,在全省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确

中的重大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的贡献。

(三)系统的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对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领导能力,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为保障工作任务完成起了重要作用。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创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独具特色,在全省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针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知识,积极提出具有独特性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员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及时了解本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性;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2003〕1号)文件确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历),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

(六)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练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并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成果;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贯彻和运用;有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宣讲工作,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在职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人员的参评范围按《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资格。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政工师资格:

1.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

(三)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从事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拟写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3篇。

(三)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撰写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总结1篇。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作参考。

第十三条申报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同时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请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请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任职条件规定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主观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能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和本人主要业绩、获奖证书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

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专业工作总结:

主要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情况进行总结。

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资格、简历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如学习、科研、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2.案例分析报告:

指将本人在解决思想政治工作问题中的心得体会,选取几个案例以具体技术实例处理分析的形式总结出来。

文中必须有典型事例、工作过程、工作方法、工作实效。

3.著作: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译著。

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5万字以上。

4.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论文一般不少于1000字。

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5.宣读论文:

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6.国家级报刊:

指在国家各部委,各级专业学会主办并公开出版的报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报刊必须注有统一规范的刊号。

7.省级报刊:

指由国家各部委办厅局和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TSSN和(或)CN或JS刊号的报刊。

8.重要报刊:

指由国家各部委,各级专业学会,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公开出版的报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以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

报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9.市级期刊:

指由国家各部委办局、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或)JS刊号的报刊。

10.省级学术会议:

指由省部委办厅局或相当于这一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1.市级学术会议:

指由市委办局或相当于这一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2.表彰和奖励:

指各级党委、政府颁发的关于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科研等方面的政府奖项。

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相关奖项视同下一级党委、政府奖项。

13.项目(或课题):

指国家、省和省级主观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

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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