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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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吴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县自然灾这在救助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3.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共享

5.3灾害信息管理

5.4灾情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新闻报道

8.1新闻报道原则

8.2新闻报道的内容

8.3新闻报道的组织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赛。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工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所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员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员1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县政府不定期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其组成人员: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主管付县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

县委宣传部、县经发局、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贸办、环保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药检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检验检疫站、邮电局、气象局、扶贫办、电力公司、县武装部的负责同志。

3.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共同组成,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当任,民政局专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结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赴灾联合工作组织,协调、知道叶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得其他事项。

3.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

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县民政府:

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工作:

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发布灾情信息。

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经发局:

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

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保证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收集、汇总县政府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县政府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

指导县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

修复补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

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作。

协助打捞工作。

县水利局:

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

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

参与农作和灾害的灾情评估。

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商贸办:

负责组织灾区部门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和知识的宣传。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环保局:

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粮食局:

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药检所:

协调处理抗灾救灾药品监督检查、储备和协拨。

县物价局: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扶贫办:

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供电公司:

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县武装部:

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同,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乡、村两级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账逢、衣物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每年入汛前,县上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商贸、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县、乡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和畅通。

建立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县、乡、村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建立健全救助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和。

4.6.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街道和社会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县内对口支援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县、乡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测绘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工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上有关部门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雕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上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害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市)民政厅(局)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村三级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局上报。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

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省(市)民政厅(局)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民政部门协调企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

5.4.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或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

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地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下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

灾害发生后,乡(镇)、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请求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乡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家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协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及时派出由县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拔救灾应急资金。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6.4.1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政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市)政府研究确定终止I级响应。

6.2II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环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环房屋150间以上、2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生稍大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度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县长后决定进入II级响应。

6.2.3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

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地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县政府和民政局报告。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在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第2小时与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系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县政府的名义向上一级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的指示精神。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报告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II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像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环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环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由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主管局长)在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行III级响应。

同时及时向县长报告。

6.3.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市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工作。

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工作。

(1)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且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领导带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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