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质量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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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产品采购框架合同质量条款
质量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签约时间:
<合同签约时间>签约地:
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园
本附件是《模块化产品采购框架合同》(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之一,除非另有约定,在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附件中具有同样含义;本附件未约定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一、目的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全部产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设计、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满足用户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质量要求
2.1产品质量
2.1.1乙方应同意甲方制定的供应商质量标准和开发程序并遵守甲方列出的所有质量要求和程序(会适时修订)。
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供零缺陷的模块,模块须满足所有工程规范和功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以及顾客的其它特殊要求且不出现任何异常。
2.1.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模块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及区域的RoHS、REACH等指令规定以及甲方要求的有关RoHS、REACH等的企业标准,且乙方应根据现有技术水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并予以规避。
2.1.3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模块产品,应关注用户需求,并提供优化方案。
2.1.4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的设施来检查设备、产品、材料等,无论在制造期间、发运之前还是在发运后的某段时间,甲方对产品的检查,不能够免除乙方对在制品或成品检查的责任。
2.2法律、法规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提供的模块产品及与模块产品相关的服务及活动均需遵守模块产品目的地及原产地国家与模块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标识、运输、进口、出口、许可、批准、性能、安全、环保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公约、条例和标识。
2.3质量绩效考核
甲方对乙方的质量从入厂质量、现场质量、市场质量、新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有权采取减少订单、停订单、停新品、第三方检验等措施。
乙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对乙方的绩效评价及策略执行均适时通过质量信息化系统自动实现。
2.4质量信息化系统
鉴于甲方通过信息化系统来传递质量问题、质量损失、绩效考评、质量策略,乙方必须安装供应商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并安排专人进行质量信息的查阅及处理。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在信息化系统中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确认反馈,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认可。
2.5质量责任
乙方应就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论甲方是否为乙方指定二三级供应商、为乙方提供任何原材料、零部件或指定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供货商、为乙方提供模块产品设计、规格说明或
质量要求、或为乙方提供模具或模具设计方案。
如果乙方认为甲方的要求会导致模块产品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
对乙方出现的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通过信息化系统从乙方的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三、质量保证
3.1质量保证体系
3.1.1乙方有义务按国际质量体系标准及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9001,14001)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3.1.2乙方有责任确保二三级供应商建立和完善其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乙方从二三级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加工的零部件均为合格产品。
(1)甲方对乙方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二三级供应商。
乙方有义务将甲方的要求告知二三级供应商,确保二三级供应商具备质量能力,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并持续改进。
依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已对二三级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确认。
(2)对于乙方重要的二三级供应商,甲方有权要求对该二三级供应商进行评估,乙方应提供便利及确保二三级供应商的配合,评估结果要达到甲方的标准。
3.1.3乙方允许甲方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过程、或者模块产品进行审核,包括对其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进行检查并查看相关文件。
甲方将审核结果告知给乙方,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在两个星期内提交整改计划,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计划并将结果反馈给甲方。
3.1.4乙方应将其指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人及经营负责人的信息书面提交给甲方备案,负责人变更时,一周内要书面通知甲方。
3.2技术交流
乙方有责任根据现状制定改善计划并推进模块产品的零缺陷目标,乙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甲方现场,就模块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交流,具体派驻人员、交流频次及驻厂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包含但不限于批量质量事故、安全问题、用户抱怨等),乙方应第一时间(不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
乙方应自行负责乙方人员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3.3生产质量保证文件
乙方应制定一系列生产质量保证文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图、操作指导书、进料入库检验要点、工序检验要点、包装要点、零部件质量计划变更记录等,乙方应就上述文件培训乙方员工并使员工能熟练操作。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将这些文件提交甲方审核,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改进。
3.4乙方原材料、零部件质量保证
3.4.1乙方提供的模块产品及其原材料或零部件是全新的,不包含使用过的或翻新的原材料或零部件。
乙方保证制造模块产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物料符合该模块产品质量要求,并且生产所使用的物料应当与通过甲方确认过的首次报验合格的物料相一致。
3.4.2依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交货时,应提供其二三级供应商的质量证明。
3.5生产设施的管理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提供制造模块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量检测设备等(以下称“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和甲方的要求定期对其生产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上述生产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3.6模块产品的外观与包装
乙方对所交付模块产品的包装应适合模块产品的运输储存方式,并符合甲方的要求以及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如乙方变更外观、数量、包装方式、规格数及运输方式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生产过程及记录
4.1生产过程
乙方应建立稳定的生产过程能力保障体系。
在新产品开发认可后,对于关键工序、关键参数,乙方需制定明确的工艺文件或者作业指导书,对涉及安全性的项目要单独标识,并且制定生产过程中的管控计划。
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相应记录。
4.2检验环节
乙方需具备完善的入厂、过程、出厂检验以及型式实验的测试能力,具备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环境的能力,具备相应检验标准、检验设备,具备充足的合格人员支持。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制定制造模块产品过程中和出厂时的质量标准,如果甲方对质量标准进行变更时乙方应按甲方变更后的要求执行。
4.3不合格品的控制
对于乙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乙方应划定专门的不合格品存放区,不合格品进行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对可能造成可靠性隐患的产品需进行报废处理,不得二次使用。
4.4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应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详细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限保存模块产品的检查、试验结果的记录。
4.5可追溯性管理
乙方应对模块产品的生产批次进行管理和记录,以便对模块产品的批次进行追踪。
乙方应确保安全性项目得到了有效的管控,且相关记录至少保留十年以上。
五、模块产品的验收检验
5.1质量规范
5.1.1乙方交付的模块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及甲方不时修订的最新的企业技术标准。
如果相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乙方模块产品质量应符合不时修订的国家或行业最新技术标准要求(前述统称“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技术标准应包含模块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甲方验收乙方模块产品时以适用技术标准及甲方检验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本为准。
适用技术标准可能因甲方、国家部门或行业不时发布的新标准而变更,乙方应确保交付的模块产品应符合甲方下达订单时所适用的最新标准。
5.1.2乙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模块产品,应符合甲方在订单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文件中提出的质量及技术要求。
除适用技术标准的变更外,任何对模块产品质量要求的变更均需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经甲方发布后方可实施。
5.2甲方的检验权及乙方的责任
甲方根据质量管控的需求可以对乙方进行样品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入库检验及后续检验等。
甲方对乙方模块产品的检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5.3样品检验
5.3.1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批量供货前必须向甲方申请样品检验,并向甲方提供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如果模块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模具工艺参数)进行报验:
新的模块产品及其总成;技术更改;模块产品更改;使用新的生产设备;新的备模;生产工艺的更改;生产较长时间中断(半年以上);乙方二三级供应商发生变化。
若乙方的二三级供应商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对供应商同样进行样品检验,并向甲方报备。
5.3.2在乙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乙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满足甲方企业标准抽样数量的要求;用相同模具生产时,每个模具都应提供样品;一模多腔时,每一腔都应提供样品),且首批样品是完全用批量生产设备并且是在批量生产条件下制造出来的模块产品。
甲方收到乙方样品时,按甲方标准对模块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验)并将其结果通知乙方。
乙方在所有模块产品样品经甲方确认检验合格后才能开始生产。
如果乙方提交的样品与甲方规定有偏差,且二次报验不能通过,甲方有权取消与乙方就该产品的开发或采购合同,甲方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及损失。
5.3.3样本封样:
当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规定的特性不便用文字描述时,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和乙方进行样本封样,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样本封样由甲方和乙方分别保管,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双方另行协商封样样本的有效期限。
5.4生产过程检验
甲方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可在乙方营业场所和工厂检查模块产品及其制造过程、乙方的人员、生产现状及其硬件设施、进货渠道、相关财务信息。
甲方也可在运送前检查模块产品,并可在任何时间进入乙方场所及工厂查验。
甲方可基于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使乙方及模块产品符合甲方质量要求,行使本项的检查权。
本项有关甲方的检查权亦可适用于甲方的客户。
为保证甲方及甲方客户能实施检查,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合理要求的设备与服务。
乙方应就任何不合格规定的模块产品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改正措施报告”,并采取所有改善、补救措施至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还应确保,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有权对于乙方模块产品相关的二三级供应商进行检验。
5.5入库(批量供货)检验
5.5.1乙方正式批量供货时,应建立成品发货的检验程序,确认需交付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甲方可派驻检验员在乙方工厂、甲方仓库、甲方最终用户工厂或其他甲方指定的乙方送货地点检验,按照双方已经确定的样本或甲方在下达订单时已告知乙方的质量标准、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5.5.2乙方每次供货,必须出具其检验部门的模块产品自检合格报告。
5.6乙方的配合义务
甲方进行检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协同及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回答提问、解释疑义、提供图纸
和工作项目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单价、数量、产地、成本、费用、利润等一切甲方所欲知悉信息)、配置合格人员、提供测量工具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演示操作、签署甲方要求的文件。
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由乙方自行负责。
5.7不合格模块产品的处理措施
5.7.1乙方向甲方供货时,如甲方判定乙方的供货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拒收货物,或采取如下的措施,乙方无条件同意:
(1)换货: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模块产品替换不合格模块产品;
(2)退货:
甲方可以要求就该笔模块产品取消交易,并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模块产品取回;
(3)取消订单:
甲方可以要求取消该笔模块产品所涉订单,并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将模块产品取回;
(4)终止合同:
甲方可依据本合同行使终止权。
5.7.2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完成甲方对于不合格模块产品的要求,并补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在甲方拒收货物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甲方所在地乙方贰
(2)天内、本省乙方叁(3)天内,外省乙方柒(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甲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后乙方仍未办理退货,甲方可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乙方做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甲方。
若甲方退货或取消订单的,该被解除的订单或模块产品交易自始无效,其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补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费用、税赋及成本,且乙方不得据此主张抵销。
5.7.3甲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与方式向第三人采购和/或生产相同类型的模块产品以代替乙方所交付不符合规定模块产品;乙方在甲方通知时,应偿还甲方因采购和/或生产该相同类型的模块产品所支出的额外成本、费用,对于该第三人的合适性,乙方同意由甲方决定,乙方同意配合。
六、变更、异常管理
6.1产品变更
6.1.1除甲方有特殊指示外,本合同模块产品的规格或设计的变更,仅甲方有权发出通知或书面同意。
6.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1)乙方应通知甲方任何变更计划或提议,并提供甲方要求的可供评估的样品及技术数据;乙方的通知最晚应在预定变更日前九十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的日期内送达甲方。
甲方应合理考虑乙方变更建议并及时给予回复。
(2)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所有对于本合同约定的模块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模具或设备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新用、改造或修理)
、产品制造方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
、制造产品的乙方工厂地点或乙方的子供应商发生变更、制作程序的变更、工厂配置的变更等(总称为“变更”)均不得实施或置入于模块产品内。
(3)任何二三级供应商的替换以及二三级供应商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变更,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报备。
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或二三级供应商的变更,任何甲方文件或订单所记载应交付日期均系定期给付行为,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均不得变更。
6.1.3甲方可在乙方交货前的任何时间,就乙方依甲方提供图式(样)、设计或规格而供应或制造的模块产品作任何变更,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甲方的变更要求进行确认。
双方应就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及时间调整进行善意协商。
6.1.4甲方对于变更的同意或者要求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模块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的义务。
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所要求的变更会导致模块产品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
6.2质量异常
6.2.1乙方的模块产品在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方面明显地不可能达到甲方的需求,或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可能或已经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异常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若怀疑、证实已经交付的模块产品存在不合格,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2.2甲方在检验、生产及市场流通中,发现模块产品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时,应通知乙方。
6.3问题分析及纠正预防措施
前述第6.2条的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调查其原因,并向甲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得到甲方认可后实施。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乙方要积极配合。
6.4若质量异常属重大批量、重大安全问题,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如乙方采取纠正措施后仍无法遏制同一质量异常发生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担以下的问题整改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对策,消除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
(1)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或过程及模块产品审核;
(2)就乙方向甲方供货的每批次模块产品,提交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批次以乙方在甲方报验的批次为准);
(3)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乙方现场实施过程及模块产品监督检查;及/或
(4)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对策。
七、模块质保期及备件
7.1质保责任
自甲方就模块产品签发入库单之日起,普通零部件质保期为24个月,功能性部件为48个月;自甲方产品消费者购买装有乙方模块产品的甲方产品之日起,普通零部件质保期为12个月或甲方向消费者另行承诺的延长的质保期,功能性部件为36个月或甲方向消费者另行承诺的延长的质保期,在确定乙方模块产品质保期时,以上述二种方式中最后到期的为准。
若乙方提供的属于既包含功能件又包含非功能件的模块产品,则模块产品的质保期以模块产品组成部件中质保期最长者为准。
质保期内,甲方有权依其独自裁量,对发现存在缺陷的乙方模块产品(无论该模块产品是否已销
售给消费者)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换货的费用。
但是,在质保期外,如果甲方为了避免破坏甲方企业形象,依其合理裁量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费用来满足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修理、退货、换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类费用。
乙方应建立产品可靠性保证体系,保证产品在市场用户中使用期(不论质保期内或质保期外)内的质量,对产品使用期内出现的批量质量问题及水火电等涉及重大产品安全缺陷应承担终身责任并且进行赔偿。
7.2模块产品召回
不管是否质保期满,如果甲方或任何安装了乙方模块产品的货物生产商自愿或根据政府指令,为解决模块产品的性能或安全相关的缺陷或不符合任何适用法律、安全标准或规定的缺陷而对于该等货物实施纠正措施(“召回”),如果甲方合理的认定乙方模块产品是引起召回的原因,则乙方应对实施该召回的全部费用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甲方有权在对乙方的应付款中进行抵消。
7.3备件的供应
7.3.1当甲方需要购买备件时,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确保满足甲方对于模块产品或零件的需求,甲方应按照乙方在供应备件时提供给客户的最优惠价格支付费用。
7.3.2乙方有责任在乙方停止就某种模块产品向甲方供货后十年内,向甲方提供该模块产品所涉备件。
乙方所供应的备件应分解至甲方所要求的模块产品最小子件,对于甲方所确定的核心备件,乙方应按照最小子件单独包装送货。
如乙方计划停止备件的生产,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就备件的后续安排进行善意协商,在甲方取得替代货源之前乙方不得停止生产。
乙方需在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停止供应备件。
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供货,因供货售后备件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供应的备件应按照模块产品相同的质量要求制造并提供给甲方,备件产品的质量问题视同模块产品的质量问题处理,乙方应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承担与模块产品相同的责任。
7.3.3甲方收到产品3年内若发现产品有瑕疵,若甲方按照相应规则认定为批量问题,乙方须向甲方完全免费提供该产品或零件作为甲方备件,直到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停止供应备件。
7.4保险:
所有涉及到上述第2条至第8条的风险,模块商应给出必要的保险政策(商务、产品责任保险),该政策在协议终止以后至少需再保存5年。
产品责任保险政策的保险额必须同样包括第三方对产品的召回、改性和花样翻新等所产生的费用,其最低保额如下:
个人伤害:
人民币5,000,000--对事件
人民币1,000,000—对个人财产损害:
人民币5,000,000—对事件
八、质量损失赔偿
8.1以下情况构成乙方的质量违约行为:
(1)若甲方认为乙方模块产品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的;
(2)因乙方所供模块产品不良造成市场批量质量问题;
(3)因乙方所供模块产品不良造成市场安全责任事故(水、火、电等);
(4)乙方所供货模块产品涉及偷工减料行为;
(5)若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6)乙方所供应的模块产品有同一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提示后重复发生的;
(7)乙方违反本质量条款下的其他义务,且未能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五日内加以纠正的;
(8)甲方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或考核不合格,且乙方不能在限期内令甲方满意地完成整改的。
8.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赔偿甲方:
(1)入库检验质量不良:
模块产品在甲方入库检验时,若甲方判定为不合格模块产品,其中外观问题不良按壹仟(1,000)元/批计;性能问题不良按伍仟(5,000)元/批计;安全问题不良按壹万(10,000)元/批计。
批次以乙方在甲方报验的批次为准。
(2)生产现场质量不良:
模块产品在入库检验后至产品出厂前,若甲方发现乙方所供模块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筛选及维修服务费(装机前叁拾(30)元/件,装机后外观类伍拾(50)元/件、性能类壹佰(100)元/件),以及甲方合理发生的其他费用。
若出现质量问题经甲方认定属于安全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万(2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于乙方模块产品安全问题带来的相关损失。
乙方交付的模块产品经甲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壹万(10,000)元/次的违约金。
(3)生产现场批量质量问题:
若乙方供应的模块产品出现生产现场批量质量问题(电子电器类及模块不良品数量超过贰拾(20)件(含20件),其他件不良品数量超过壹佰(100)件(含100件)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壹万(10,000)元/批。
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抽检时,发现模块产品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模块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4)重复发生质量问题:
乙方所供应的模块产品有同一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提示后再次发生的,视为乙方没有采取措施来预防此问题的发生或有意将不良品混入甲方生产现场,其中外观类在
1个月内重复发生的按照伍万(50,000)元/批、性能类在1个季度内重复发生的按照伍万
(50,000)元/批支付违约金。
(5)市场不良:
对乙方的产品在市场上对用户造成的抱怨,乙方需承担甲方处理用户抱怨的直接费用(上门费、备件费用、运输费用等)和甲方的管理费用(如人工费用等)。
①单台维修、退换机:
达到双方约定质量水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未达到双方约定质量水平的按照直接损失的贰
(2)倍金额进行赔偿;
②市场批量质量问题:
乙方应第一时间(不超过24小时)到现场,就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名誉损失等);
③水、电、火安全问题:
如果出现的市场质量问题经甲方认定属于安全责任问题,则乙方除承担相应该问题的处理费用、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拾万
(100,000)元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质量条款第6.1条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变更的,乙方除应给甲方赔偿损失外,应就每项变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50,000)元,该违约金累计计算。
(7)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如假证书等),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拾万
(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8)如乙方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私自更换材料、降低材料克重、减薄材料厚度等,或隐瞒事实真相,以其他偷工减料行为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按照《诚信特别约定》进行违约的处理。
(9)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未对乙方出现的质量违约行为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或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对乙方出现的质量违约行为整改至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仟(2,000)元
/次的违约金。
8.3若乙方有上述质量违约行为,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所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检验、检测、修理和替换不合格模块产品或其组成部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给
消费者的赔偿金等);
(2)生产停顿的损失;(3)任何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4)甲方寻找供应模块产品或其组成部分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