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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基础知识1

 

城乡建设基础知识

前言

城乡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全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依法做好城乡建设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城乡建设工作,前提是抓好城乡规划这个龙头。

2008年元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新法强化城乡综合规划,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为未来城乡建设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也使政府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更加有力。

只有依法抓好规划,才能真正地实现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做好城乡建设工作,关键是抓好建设工程这个主体。

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筑使用周期长,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关系密切。

我们常说,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不把好建设工程的质量关,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资源成本的浪费,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市场、建筑企业、建设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只有按照建筑法规的要求,才能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为做好城乡建设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建设部部门规章多达几十部。

包括城市市容管理、房屋白蚁防治、室内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革新,无一不关乎到公民个人的生产生活,关乎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关乎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一个部门涉及到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并不多见。

这也足显党和国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也足见城乡建设事业的重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县人民的支持下,我县城乡建设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城市框架基本拉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逐渐齐全,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城乡面貌日新月异。

在这个过程中,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城乡居民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毋容置疑,目前我县城乡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譬如忽视规划的规范作用随意建设,单纯地节约成本而不顾工程质量,尽力地偷逃税费而不接受监督管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城乡建设发展的道路上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产生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陈习,个人的偏见,也有法律法规没有深入到千家万户,为一部分人所不了解。

作为担负城乡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我局在征集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后,按照“六五普法”的要求,编印了《建设局城乡建设政策问答》。

此汇编资料包括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等五个方面,节选收录的内容与城乡建设密不可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发展环环相扣。

汇编资料以问答方式,简明扼要地对涉及城乡建设的各项政策法规作了解释,以期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城乡居民有所了解,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个人义务维护个人权益,为英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努力。

由于时间的关系,此汇编资料对公共法律法规和专门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概念性的内容没有收集,已收录的内容如有不全面的地方希望广大读者予以批评指正。

 

一、城乡规划………………………………………

(1)

1、为什么要制定城乡规划?

2、城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3、城乡规划管理范围?

4、《城乡规划法》中对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举报和控告作了什么规定?

5、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哪些?

7、哪些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8、规划实施法定证书“一书两证”指的是什么?

对其有怎样规定?

9、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10、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条件?

1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有哪些?

1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哪些条件?

13、对建设单位(人)要变更规划条件有哪些要求?

14、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15、《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16、《城乡规划法》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定有哪些?

17、规划条件未经核实不得竣工验收指的是什么?

18、《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建设有哪些规定?

19、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建筑市场管理………………………………(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2、工程开工前为什么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有哪些?

4、哪些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对施工许可证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7、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8、对建筑活动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9、违反从业资格进行建筑活动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0、建筑特种作业岗位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应具备哪些条件?

1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指什么?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6)

1、为什么要实行招标投标?

2、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有哪些?

3、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是多少?

4、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方式?

5、招标组织形式有哪些?

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组织形式?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7、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一般需要多长的时间?

8、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装饰装修……………(21)

1、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具备哪些前置条件?

3、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4、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5、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6、为什么要加强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7、有哪些工程属于装饰装修管理的范围?

8、哪些企业、个人属于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

9、房屋装修主要污染源有哪些?

10、哪些人最易受室内环境污染?

其症状有哪些?

11、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12、违反建筑质量安全和装饰装修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五、建筑节能、城建档案、白蚁预防…………(29)

1、建筑节能的目的和意义?

2、建筑节能的范围、标准?

3、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4、违反建筑节能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城建档案有何作用?

6、城建档案收集的范围?

7、报送城建档案有何规定?

8、白蚁对房屋建筑的危害及有哪些后果?

9、房屋建筑怎样对白蚁危害进行预防?

 

城乡规划

一、为什么要制定城乡规划?

答:

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城乡建设活动进行规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什么?

答:

包括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四、《城乡规划法》中对单位和个人的查询、举报和控告作了什么规定?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五、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答: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许可的必要依据。

六、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哪些?

答: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七、哪些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答: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八、规划实施法定证书“一书两证”指的是什么?

《城乡规划法》对“一书两证”有怎样的规定?

答:

“一书两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拔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征土地的,以划拔方式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的,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条件?

答:

1、申请人身份合法的相关证明(单位: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单位代码、资质证明;农民应提供户口簿和土管部门出具的一户一基证明)并书面申请;

2、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拔方式的);

3、取得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4、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国家投资或计划);

5、申请人与相邻人用地红线(地界)确认书或协议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许可条件。

十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有哪些?

答: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等均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哪些条件?

答:

1、申请人身份合法的相关证明(单位: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单位代码、资质证明等)并书面申请;

2、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拔方式的);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取得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符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5、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国家投资或计划);

6、取得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7、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8、建设单位(人)与相邻人存在纠纷可能或联合建设需要出具建房协议(四邻)书,并公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许可条件。

十三、对建设单位(人)要变更规划条件有哪些要求?

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

建设单位或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拔用地手续,以及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十五、《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答: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十六、《城乡规划法》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定有那些?

答: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规划条件未经核实不得竣工验收指的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建设有哪些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十九、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筑市场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工程开工前为什么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答:

建筑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施工许可证是国家进行从严和事前控制的管理方式,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有哪些?

答: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哪些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

30万元以下或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许可证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9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人)根据违法情节,可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4、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5、涂改施工许可证。

八、从业资格应有哪些要求?

答: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九、违反从业资格进行建筑活动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责任单位(人)的违法情节,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格)等级,吊销资质(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十、建筑特种作业岗位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岗位有:

建筑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建筑机械操作员。

具备条件:

1、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身体健康,年龄四十五以下。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指什么?

答: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整改措施未到位不放过;3、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4、责任人未查处不放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为什么要实行招标投标?

答:

1、实行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第306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一项明确规定;

2、实行招标投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3、实行招标投标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开放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

4、实行招标投标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

5、实行招标投标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省政府第306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具体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是多少?

答:

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省政府第306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均作出了规定。

英政发【2006】24号文《英山县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进一步作出了明细规定,具体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潢工程,以及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拆除、修缮工程、桩机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等工程;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劳务分包等服务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单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招标方式有哪些?

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方式?

答: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和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两种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五、招标组织形式有哪些?

招标人如何选择招标组织形式?

答:

招标组织形式有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即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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