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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79年,学校秉承“面向国际,依托行业”的办学理念,坚持“创造幸福,分享快乐”的校训,学校的使命是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依据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为国家和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发展提供具有高职业素养的旅游类专业人才,学校的愿景是立足于上海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发展需要,全面建设旅游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能型大学。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上海旅专”,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InstituteofTourism”,缩写为“SIT”。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海思路500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系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国际、依托行业、创新教学、培养专才、服务社会”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服务意识领先、职业素养高尚、专业知识扎实,具备现代精神的特色专业人才。

学校积极开展探索性、应用性和技能性的科学研究,努力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新思维、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

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九条学校按照举办者确定的办学目标,实施专科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教育。

依法自主办学,培养合格人才,提供科研成果和其他服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编写出版教材;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

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四)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国际组织、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教育国际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国家的要求,提供各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考核与评价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重要工作,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就本校改革发展重大部署和社会关切的热点敏感问题发布信息,妥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各专门委员会组成的学术组织体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相关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术考核条件;

(四)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承担校长或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七)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名额分配考虑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吸纳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行业专家以顾问身份参与各类学术组织体系。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体系改革、教学研究与奖励、教学质量评估等重大政策和议题进行指导、咨询和审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部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领导、院系部和职能部门代表、专业负责人等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学科建设委员会。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事务的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学科建设相关政策的执行、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学科经费执行、学科立项评审等进行指导、咨询和审议。

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院系部和职能部门代表、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预决算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院系部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依据其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推进学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图文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发展需求和组织机构规划设立院系部。

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落实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技推广、对外合作办学和社会服务;根据学校批准,设置院系部的内设机构,制定设置方案、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院系部人员的岗位聘任与管理;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党政职权范围内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由院系部制定并实施。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院系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院系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院系部重要人事的任免和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是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八条院系部分党委、总支或支部负责院系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系部行政领导班子、院长和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及其他办学实体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和岗位聘任制度:

(一)对专任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上级核定的岗位数严格控制结构比例,实行三年聘期制;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的原则,实行三年聘期制;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的原则,实行三年聘期制;

(四)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聘任制度,按照上级核定的岗位数严格控制比例,实行三年聘期制。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聘任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专家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

(二)依法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

(三)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规定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三)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学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规定对履行义务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保障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生活工作条件,为教职员工的专业成长、职业发展和健康幸福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在校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品行、学业的公正评价,并在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和文化体育活动;

(五)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听从教师指导;

(四)按照要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弘扬爱生善教的精神,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构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服务支持体系。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违法、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各种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或其他创造性活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四十五条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工作小组,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企业行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和校友代表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充分发挥校友会在学校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弘扬传统,调动校友能力,凝聚企业行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校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共同发展。

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运行。

第五十条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市场办学机制等,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服务于学习型社会构建。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企业、科研机构等的合作,共建产学研基地、教学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回应社会需求,扩大办学社会参与,建立有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共享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地方、社区等和谐发展,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及奖助基金。

第五十四条学校所拥有的资产及其孳息均为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审计等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标、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学校标志以世界地图、金钥匙、书为构图元素,英文校名“ShanghaiInstituteofTourism”环绕四周,并配有学校建校年份1979。

“世界地图”象征学校“面向国际、依托行业”的办学理念,学校为上海、全国乃至全世界培养旅游业人才;“金钥匙”和“书”象征学校创新教学、培养专才,引领学生用金钥匙打开知识、智慧之门走向世界、服务世界。

第五十八条学校校名字体为隶书手写体。

校徽为题有校名的圆形印章,师

生佩戴金色校徽。

学校校旗底色为红色,校旗正中是白色的“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校名、

左上角是学校标志,校旗大小为288cm×192cm。

学校主体色为枣红色(DS84-1C)。

学校校歌是《旅专之歌》。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6日。

第五十九条学校网络域名为: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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