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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送审稿)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2.2职责任务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2预防预警行动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2应急先期处置

5.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4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5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6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7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应急资金保障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7.2应急技术保障

7.3宣传与培训

7.4通讯与信息

7.5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恩施州境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依法管理,快速反应。

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监测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实行有计划的监测避让措施与勘查治理措施相结合。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恩施州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恩施州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州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

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州民政局局长。

成员:

武警恩施支队、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建委、州民政局、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教育局、州移民局、州环保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州电力总公司领导各一名。

州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担任。

州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恩施州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图一:

 

2.2职责任务

 

2.2职责任务

2.2.1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恩施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指挥长发布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指挥部和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州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州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州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1.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2.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3.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4.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州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州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州有关部门、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期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州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支撑系统

4.2.5.1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与防治规划编制

各县(市)应逐年补充完善地质灾害区划调查资料,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编制防治规划。

4.2.5.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州、县(市)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攻关,建设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为防灾减灾服务。

4.2.5.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州、县、乡三级监测网络体系。

4.2.5.4建立地质灾害监测机构与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防治地质灾害;逐步形成以州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科室为骨干,驻州专业地质队全面参与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队伍体系,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县(市)指挥部办公室。

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属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在2小时内速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

属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在8小时内速报县指挥部和州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地质灾害的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州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指挥部报告;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政府上报的地质灾害信息由同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核稿。

 

具体速报程序如下图二: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见图三。

5.2应急先期处置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的县(市)、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需的现场警戒、人员财产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行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州辖区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州和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报告,同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示,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州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5.4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州辖区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州和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州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5.5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州辖区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州和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州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州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7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州武警支队负责组织驻恩武警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州建委、州安监局、州电力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道路等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州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州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州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减缓和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

州水利水产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对修复水毁的水利工程负责方案审定和技术指导,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

州水文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条件、雨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适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州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州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州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州经委负责保障灾区通讯畅通,并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线路和设施。

6.5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负责灾区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州移民局负责做好移民安置、救助协调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应急资金保障

州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州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州、县(市)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应急技术保障

7.2.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州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2.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专业监测技术与方法、预报预警设备的研究和引进,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

7.3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常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通讯与信息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监督检查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

各县(市)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州级政府备案,抄送州国土资源部门。

本预案经州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恩施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说明

一、制定预案的必要性和依据

恩施州是湖北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之一,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10余种。

全州八县(市)每年都有地质灾害发生,尤以巴东、恩施、鹤峰三县(市)更为突出。

据初步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州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000余起,造成20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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