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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教案1112

第十一、十二讲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内容(X2)

课程名称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

授课顺序

11.12

章节标题

第二章:

细分知识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

本章学时

20

本讲标题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内容

本讲学时

4

授课对象

2014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课时累计

24

教学目的

厘清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详细介绍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具体有哪些项目,具体来说有哪些权利、义务,为以后著作权侵权章节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内容

一、著作权内容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关系

三、邻接权内容

重点难点

重点:

1、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2、著作权的具体内容3、邻接权的具体内容

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详细进行介绍,对比法比较易混淆权利小项,引导法引导学生探求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在关系,外在权利小项之间的相互联系。

课后作业

仔细复习著作权、邻接权的具体内容,做到清楚明白,小项之间不混淆。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第二章:

细分知识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

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与区别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公开方式、发表权效力扩张与限制

2.署名权:

内容、特征、归属

3.修改权:

内容、限制、特殊规则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与4人身属性强,不受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作品的权利

2.传播作品的权利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

3.演绎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翻译权

△每则权利具体含义,发行权VS发表权VS展览权,表演权VS表演者权,演绎VS汇编

三、邻接权的内容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法定许可

四、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期限

教学内容设计:

内容及步骤

设计思路

课程导入:

(5分钟)

组织教学:

包括师生问候、考勤检查等上课前的准备。

课堂导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着重介绍了特殊主体的归属和利用规则,以及不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这节课我们来学习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P61)

著作权与邻接权同属广义的著作权范畴,本书采狭义著作权概念,将其认定为不同的权利。

著作权是权利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邻接权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获得的,对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

(注意,对演绎、汇编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属著作权范畴,不是邻接权)

联系:

邻接权是从著作权中获取、衍伸出来的权利。

不同之处: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主要是自然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原始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行为中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

著作权各种人身权、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著作权自动取得;邻接权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对作品进行再利用

二、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内容即著作权的效力,和物权一样,著作权是绝对权,具有占有(占有抽象权利、表彰权利)、使用(发行、展览、放映)、收益(许可使用费)、处分(转让)四项积极权能,以及排除妨碍的消极权能。

什么是权能?

简单来说,权能是构成权利的最基本要素,处于权利构成的第三个层级,是抽象出来的概念。

如果权利是树干,子权利是枝叶,权能就是肉眼看不见摸不到的细胞,把权利共同的作用方式、实现方式抽取出来就是权能。

(权利→权利内容或称具体子项权利→权能)。

复杂来说,权能是构成权利的基本要素,是权利的作用或实现的方式,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目的利益依法所能采取的手段,是体现权利人的意思支配力的方式。

谈权能对于著作权内容有什么意义著作权的内容类似于专利权、商标权的内容,含独占实施权(专有、禁止两方面)、转让权、许可权等。

但是复杂之处就在于基于著作权的使用权能这种细胞十分发达,它衍生出众多的使用权十分复杂。

本章介绍的著作权内容主要是使用权能基础上衍生出的各种使用权。

(学习过程中感受“多种使用方式”“多种使用权”)

其他的专有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则主要体现在保护著作权及使用著作权章节里面。

本章不出现不等于没有。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两方面。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作者人格权或精神权,是一种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权利。

特点:

第一,法人、非法人团体某些情况下也可享有,比如说职务作品。

第二,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放弃。

第三,人身权无期限。

一般民法上的人身权依赖人的生命存活,死亡则权利消灭。

著作权则依赖作品,无限存在。

需要注意著作权有期限一般指的是财产权,生前死后50年。

具体来说,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发表权

什么是发表权:

对不特定主体公开,从个人控制的私密状态进入社会公众场合,使其能够接触、了解、利用。

不要求实际被看到、被听到,只要求存在公众获作品的可能性即可。

公开方式:

比如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传送、网路传输。

每一个公众都实际看到了么?

没有,有获得可能吗?

有。

公开他人肖像要征得同意,否则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民法中的人格权)。

一件作品一项发表权,可以逐次、部分的分开行使,全部公开后,公开权耗尽。

公发表权效力的扩张:

原著作权人公开权对演绎作品的间接影响—原作者不同意,演绎作品不得发表,发表了也不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发表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一,著作财产权的事先转让或许可。

作品未发表前作者已将著作财产权许可或让与他人使用,行使著作财产权公开的作品,推定作者同意发表。

第二,原件所有权转移。

一般来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是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随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原件未发表时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所有权人享有发表权。

第三,匿名作品。

主体身份不明,原件合法持有人享有发表权。

第四,作者死后50年内。

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拒绝发表,死亡开始50年内,继承人(受遗赠人)、远见所有人享有发表权。

死后50年以后,著作权失效。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内容:

第一,决定自己是否署名、如何署名(艺名、笔名、真名、假名);第二,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

特征:

排他性、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可与著作财产权分离存在,如电影著作权归制片人,但是编剧、作词、作曲作者可以享有署名权。

归属:

不因作者死亡、或财产权、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生前作者自己享有,死后继承人、国家机关保护。

(人身性最强、最顽固的著作人身权)

3.修改权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内容:

自己修改、授权他人修改、承认他人修改、禁止他人修改

修改权受限制:

著作权许可、转让,原件所有权转移,此时修改权受到限制,若修改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受让人、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如被许可人出版著作牟利,修改后一定会影响销量)。

特殊规则:

(1)委托作品,著作权及修改权一般属于受托人,但是受托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影响委托人正常使用。

(如影响受托人利益)

(2)合作作品修改需要全部作者协商一致。

(3)匿名作品由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修改权。

死者作品修改权由继承人、国家保护。

(4)某些情况无需作者同意他人即可行使修改权:

第一,报社的文字性修改;第二,作者许可摄制电影的,可以进行必要修改,但不能歪曲篡改;第三,合法取得软件复制品,为电脑兼容或改进功能而做出的必要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性强,顽固)

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保护作品不受外区、篡改的权利。

内容、清洁、主题思想都不得篡改。

著作人身权总结:

除却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性强,顽固),发表权、修改权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著作经济权,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特征:

可以转让、继承、放弃。

分类:

复制权、传播权、演绎权

1.复制作品的权利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复制,指任何方式复制一件或多件。

一份/多份,复制原件/复制复制件,当场即时复制/异地事后复制(记忆复现),完全复制/改动复制,不管是何种方式:

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以上种种都叫复制。

2.传播作品的权利

传播作品的权利,指著作权人(他人传播原作是传播者权、邻接权)通过一定方式,将作品传播的权利。

传播有各种方式,于是传播作品全又细分为以下几项:

(1)发行权,出售、赠与方式促使公众获得复制件以牟利。

发行权与复制权常联合行使,如授权出版社出版就是一并行使。

△首次销售耗尽原则:

首次售出后,权利人失去对原件、复制件的支配权,发行权用尽。

他人再次销售不构成侵权。

(2)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

对象仅限于以上三者,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书就不构成侵权。

(3)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复制件的权利。

实质上,作为财产权的展览权行使的同时,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也一并行使了。

(4)表演权,公开表演或公开播送表演的权利。

包括公开表演和机械表演。

公开表演就是现场表演,机械表演就是借助机械非真人的表演,比如说KTV里点唱机的表演。

(5)放映权,放映机、幻灯机公开再现美术、电影作品的权利。

我国对象仅限于上述两种,不含广播。

(6)广播权,以无线电方式公开广播(音)、传播(像)作品的权利,或者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台转播无线传播的作品。

直接有线传播,比如公众场所饭店、体育馆、公共娱乐场所内部有线广播系统的广播,不是该权利对象。

但是学理上,实践中,有线广播有逐渐被限制的趋势。

(7)信息网络传播权,简单说就是定点定时交互式点播,比如有线网络、无线网络传播。

该权利著作权人有,邻接权里的表演者、印象制作者也享有。

(8)摄制权,即自行摄制或许可他人摄制电影的权利。

摄制仅只制作电影时的首次摄制,后续翻拍、翻录侵犯复制权,而不是摄制权。

(9)汇编权

将作品、作品片段进行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自己汇编/允许他人汇编。

典型汇编作品:

作品集、报纸、期刊。

易混概念辨析——

辨别发行权(赢利、著作财产权)vs发表权(著作人身权)vs展览权(仅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展览的同时首次发表/首次发表后再次展览

表演权(著作财产权,允许他人表演)vs表演者权(邻接权,经授权表演后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使用)

汇编(大杂烩)vs演绎(改编、翻译)

3.演绎作品的权利

(1)改编权,改变作品得出新作品,形式:

改变类型、扩写、缩写、改写。

(2)翻译权,转换语言文字的权利。

我国,中国人、法人且将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顺序不可变)且在国内出版发行;已发表作品译作盲文,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

强调:

汇编权、编译权是著作财产权,不是邻接权。

三、邻接权

(一)邻接权概述

开头,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讲过了,不多说。

主要包括: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著作权是作者自己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未经允许无特殊情况就构成侵权。

邻接权(传播者权)是传播者经作者同意,在传播过程中对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其允许,无特殊情况就是侵权。

尤其注意各种具体邻接权中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判断侵权的基础。

权利交织,作品传播过程中涉及多人权利,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是否有义务。

如小说→(1同意1费)演绎作品→(2同意2费)表演→(3同意3费)已经出版录音制品→(1同意4费)广播,每个主体都需要向那些人付费、经其许可,自己又可以授权给谁,向谁收费?

原则上雁过拔毛,每经过一个主体就需要一次申请同意和一次付费,但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会排除同意或付费,例外排除。

就看这些权利、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很重要(单看没用,找司考真题做,才能学会怎么用这些法条、这些义务;并且实践中情况很复杂,到底用那一条不用哪一条,或者选择并用哪几条都需要实战!

)。

(二)出版者权

1.出版者权利

(1)版式设计专有权

(2)专有出版权,出版商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合同:

第一,作者不能一稿多投;第二,其他出版社不能出版;第三,约定不明(概括授权)视为有效期间、有效地域内使用同种文字出版原版、修订版的专有权利。

(3)图书出版者修改、删减权(经许可)

(4)报纸期刊出版者用稿权

(5)报纸、期刊出版者合理转载、刊登权。

(合理使用,侵权例外情形)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否则就可以,但应支付报酬。

2.出版者义务

(1)订立专有出版合同

(2)向著作权人付酬

(3)再版通知

△(4)出版编译、汇编作品,应取得原著作权人和编译作者、汇编作者同意。

(三)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演出享有的专有权利。

1.表演者权利

(1)表明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印象设备录制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前沿问题,表演者权利扩展:

第一对机械表演的权利;第二,允许录音录像者出租录有其表演制品的出租权;第三,允许他人广播、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表演者义务

取得作者同意,向作者付费(含原始作者、编译、汇编作者)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的首次制作人,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强调一点:

录音录像制品指音乐、电影光碟,不含电影作品(母版)。

电影作品属于著作权,不是邻接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才是邻接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均可享有)

(3)出租权(特有)

(4)网络传播权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作品制作录制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

(2)演绎作品、汇编作品制作录制品,取得上述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同意

△该条属于法定许可,就是雁过拔毛规则的排除项(3)使用已经合法录制的录音录像作品再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付费。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4)对表演录音录像,经表演者许可并付费

(五)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有线电台、电视台,无线电台、电视台对对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

1.广播组织者权利

(1)转播权,允许他人转播节目信号的权利

(2)录制权,自己录制或允许他人录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3)复制权,复制上述音像制品的权利。

关于广播者公开播映权,在盈利性公共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向公众播映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P59知识链接,著作权里有个广播权,也不保护这种公开播映的有线广播。

WHY?

不像外国电台私有,中国电视有福利性质,前几年不收费,这几年有线电视收费也带有福利性质,不可能赚钱的,也没必要进行保护公开播映权。

2.广播组织者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经许可并付费

(2)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不经许可但应当付费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经录音录像权人同意并付费是肯定的)。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2)和(3)是法定许可,雁过拔毛规则例外。

(4)播放他人电影应经制片人(著作权)同意并付费;播放他人录音录像制品应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同意并付费。

四、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期限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

1.人身权的保护期

人身权无期限,例外:

发表权公民发表权生前截止到死后50年,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作者死后50年,法人作品完成(首次发表)后截止到第50年。

2.财产权保护期限

(1)自然人作品:

生前死后50年,合作作品最后死亡者生前死后50年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

创作完成后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不发表不再受保护

(3)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

首次发表后50年,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再不受保护

(4)匿名作品:

首次发表后50年,作者身份确定的,保护期改为作者生前死后50年。

(二)邻接权的保护期

1.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

表演后50年

2.出版者权利的保护期:

首次出版后50年

3.录音录像制品者权利的保护期:

首次完成录制后50年

4.广播组织者权利的保护期:

首次播放后50年

有时间处理下司考真题

课堂小结、布置作业:

(5分钟)

这一讲内容非常多,也非常细,下来一定要看,仔细复习。

著作权具体内容、邻接权具体内容。

 

引入著作权、邻接权内容

 

著作权、邻接权实质,具体不同

 

 

使用权能,使用权,著作权内容

 

著作人身权特点及分类

 

发表权,公开方式,扩张与限制

 

署名权,内容,特征,归属

 

修改权,内容,限制,特殊规则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传播、演绎权

 

△易混概念辨析

 

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具体邻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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