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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1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

【考点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10条+5条):

①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②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③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④审议股权激励计划;⑤审议担保:

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b.超过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任何担保;c.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e.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临时股东大会前15日通知各股东】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股东大会在二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一般决议:

出席+1/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特别决议(5条):

出席+2/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回避+出席+1/2: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回避+出席+2/3: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考点2】上市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3+1):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④独立董事提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无关联关系+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考点3】上市公司经理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考点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满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一般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不能直接撤换)。

4、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5、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考点5】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股份。

3、1%(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4、1%(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先找监事会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先找董事会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先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股东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6、10%(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解释】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考点6】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1、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奖励职工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相关链接】

(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加利润分配。

3、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

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

①合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接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公司合并。

根据该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考点7】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相关链接】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3、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相关链接】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股票:

5%+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7、上市公司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6个月。

下列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战略投资者。

12个月。

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9、境外战略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考点8】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股东大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考点9】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重大事件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解释】

(1)董事没有数量限制;

(2)仅限于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5)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重大事件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考点10】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的界定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解释】内幕交易的范围:

(1)自己买卖;

(2)建议他人买卖;(3)泄漏该信息、他人买卖。

2、内幕人员的界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内幕信息的界定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解释】内幕信息包括重大事件和其他信息。

4、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11】虚假陈述(2010年新增)

1、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

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但是,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2、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是指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二是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解释】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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