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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和地位

浅析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途径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民“小群体”对接“大龙头”和“大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向更好层次迈进的根本途径。

着眼于以工业化抓农业和解决农产品“卖难”,坚持“抓中介、活流通、强服务、保增收”,持续培育壮大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形成“组有专业大户、村有专业队伍、镇有合作公司、县有合作集团、产业有协会”的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和推动现代农业加速发展。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涵义和类型

(一农民经济合作的涵义

农民经济合作的本质是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帮助,是“集体互助协作”。

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共同工作,即农民之间的一种互助行为。

二是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这是利用集体力量进行自助。

在人类社会中,群体性互助协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人类存在,合作行为就会存在。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农民既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又要面对来自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完全依靠个人能力往往难以抵御,只能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加入组织的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互助合作,按照一定的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

(二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

1,“农户+公司”模式

该模式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源,将企业和农户有机结合,用市场经济牵动,以高科技、高投入、高速度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以达到区域内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该模式有三层含义:

一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农民和企业(非农企业的合作,让农民在有利可图和利益相关的前提下与企业(非农公司走到一起,从而改变过去农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二是产供销一条龙,即在农业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实现合理分工,使生产和经营能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化的劳动;三是贸工农一体化,不仅从事农业生产,更主要的是发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进而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的一体化进程。

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该模式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由企业(非农公司投放资金、提供技术,当地农民提供土地和劳动力,联合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的开发;二是由企业或非农公司组建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并负责生产基地建设,以贸易带动农副产品的色和国内产;三是由非农公司或企业投放资金,提供技术、管理,组建起以农副产品加工、保鲜为主体的工厂,当地农民负责生产基地建设,既提供原料有派人参加工厂的劳动和管理。

“农户+公司”这一组织由于拥有灵通的市场信息、现代的加工手段、较发达的科技力量,能够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的弊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专业农协模式

专业农协模式是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解决农业分散经营弊端的又一有力措施。

它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主要进行农产品贩卖和农业技术指导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

从依托对象来说,我国现存的各类专业农协有的是依托大户、有的是依托企业(养殖场或工厂,有的则依托科技服务部门。

其产生过程一般都是由发起者草拟章程,吸收会员,召开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下设若干职能小组,最后由职能小组主持协会正常运行。

3,股份合作模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据农业部【1992】农企字24号文件《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股份合作制融股份制与合作制与一体,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具体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一项企业制度的创新,但其产生却源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率先引入股份制,实现与合作制结合。

通过农户的联合,股份合作制改变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现状,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情成为可能,使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工业,由小生产转变为大生产,由粗放经营变为集约经营,由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极大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4,农村合作社模式

农村合作社是以促进社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社为基础,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民群众所有的非官方的经济组织。

它是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起着为农民发展市场经济提供组织者和后盾的作用。

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作用

(一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

中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公报我国目前有超过2亿多农户生活在农村,并以从事农业生产或相关的工副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不可能让这些小农户都独立地去角逐市场、承受风险,因此农村市场主体的建设是其中的关键。

农户围绕发展专业化生产,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形成规模效益,符合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的内在需求。

(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后所面临的形势,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满足不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近年来,国家积极支持了农业龙

头企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但企业以盈利为目标,在与农民发展经济关系的产业链中既合作又竞争,并总是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与要保护农民增收、构建有利于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的需要有差距。

因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发展农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联系桥梁,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断层”,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降低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公司企业与农户利益的“双赢”,实现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经济稳定而持续地增长。

(三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降低交易成本,获得可靠收入的必要途径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集体采购和包销产品及服务,为农民提供“交货权”和公共服务,这就提供了生产经营风险分散和利益保护的工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供需形势千变万化,经常会出现买难、卖难和价格大幅波动等现象,单打独斗的农民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在与工商企业和国际商业集团做交易或竞争目标市场过程中也很难与之相抗衡,也很难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获取或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利润。

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成为团队,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了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

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联合,还使农民可能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收入。

(四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农村消费安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农村消费安全问题突出,主要表现:

一是消费市场欺诈现象严重,假冒伪劣品通过各种渠道销往农村;二是农资市场各类违法问题突出,坑农案件频发;三是假劣商品留下安全隐患,造成人员死伤突出;四是由于基层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等,有关消费侵权案件发生后维权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制定严厉的惩罚制假售假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外,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发展合作组织,提高农民消费的组织化程度,引导统一和集中采购。

这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农资和其他相关消费产品的分散购买问题,减少消费安全风险,而且有利于事后维权。

(五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要使我国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产品有能力与国外的大合作社、大集团进行竞争,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各类合作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农产品通过合作社集中加工、贮运、销售,不仅把增值的加工、销售利润给了农民,提高了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使家庭农场生产与大市场有机地连结起来,大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经营中的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

根据WTO规则,各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要实现与国际接轨,可调控的内容集中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等方面。

与此相适应,也必须具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对应的组织工具,否则就会陷入被动。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今后我国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

策理应更多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实施。

此外,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政府与国外进行农产品贸易谈判时持有的一个极具分量的筹码。

三、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想自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以来,各级政府在建立各种类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予以支持,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取得大的发展。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仍处在发展的初期,普遍缺乏组建和管理经验;组织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农民参与热情不高,合作意识淡薄;政府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方式与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需求之间不协调等。

(一农民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从农民方面看,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需求不足。

不少农民认为现在主要应发挥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把合作经济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我国农民有传统分散经营、自产自销的小农习惯,所以对合作表现出不积极;目前农民经济组织规模小,所产生的效益不明显,农民的侥幸心理和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很大一部分农民不是带头或出资来创建组织,而是持有观望或是等到别人办好了“搭便车”的心理(?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组织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工作中没有将农民经济组织摆在应有的位置。

有的领导认为乡有乡经济合作社,行政村有村经济合作社,还有供销社、信用合作社,认为没有必要再搞农民经济组织;有的认为兴办新型农民经

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无所作为,忘记了对农民组织发展的引导职能。

(二政府部门干预不适当

农民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其发展应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由于受到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在农民经济组织成立之初由政府引导扶持创建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以后的运作中政府应该把自主权还给农民,而我国相当部分的政府部门对待农民经济组织存在着政府角色定位不适当的问题。

一些政府在发展农民经济组织过程中,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脱离实际地插手农民组织的决策、经营、管理等内部事务,用行政手段强迫任命组织的负责人,而在应该对农民经济组织进行的政策上的优惠、财政上的资助、教育和技术上的帮助等方面的扶持和引导力度还不够,扶持政策和措施不健全、不到位。

同时,缺乏一支具有较高理论和实践水平的宣传教育队伍,向全社会和广大农民进行合作制教育和宣传,并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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