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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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昆冶高专校发〔2012〕22号

关于印发《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_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不断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直接教学单位、辅助教学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出差是指因公到省内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实习、教学活动、挂职锻炼、支教、扶贫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章出差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直接教学单位、辅助教学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处级干部到省内外出差,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再按党政干部归口管理的分工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二)直接教学单位和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单位的其余人员到省内外出差,由所属单位领导审批,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三)辅助教学单位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查,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按党政干部归口管理的分工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四)因科研业务省内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核,报所属学院、部门领导审批,报科技处备案。

(五)因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等业务省内出差,由教务处初审、备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六)因思想政治理论、心理健康教育、招生就业、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等专项业务出差,由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七)学生实习带队教师,由所属学院领导审批、实训处审核。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出差人员持报告、通知或邀请函等,填写《教职工

出差审批表》。

(二)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审批。

(三)持审批后的出差审批表,到校办办理《出差证明》。

(四)财务资产处依据校办出具的《出差证明》核借差旅费。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高铁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国家副处级(含副处)及校内主持工作副处以上人员、教授

二等座

硬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二等座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国家副处级(含副处)及校内主持工作副处以上人员、教授出差往返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可单程乘坐飞机,如需往返乘坐飞机须事前按党政干部归口管理的分工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三)学校教职工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九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车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因出差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出租小汽车费用,超过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标准100%以内(含100%)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标准100%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参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省内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包括: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

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三条省内一类、二类地区和省外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级别开支标准

标准(元)

省内

省外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国家副处级(含副处)及

校内主持工作副处以上人员、教授

240

200

240

其余人员

150

100

150

第十四条住宿标准:

出差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含异性)出现单数量,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开支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的部份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住宿前经请示同意,超过标准50%以内(含50%)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标准50%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原审批出差的校领导批准后,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六章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迅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章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由参会人员承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如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开支标准,超过标准50%以内(含50%)的,报分管财务领导或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标准50%以上的,报分管财务领导或由校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八章培训学习、支教、挂职、扶贫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含访问学者)的,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一)脱产学习、访问的,学习、访问期在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访问期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每人每天补助15元。

学习、访问期间的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校领导审批(依据上级或培训单位的通知)的额度内报销。

学习、访问期间不报销公杂费,可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一次参加学习、访问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在岗参加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在岗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学习,不论在省内外(昆明市区除外),其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参加会议的规定执行。

(四)在岗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学习,在昆明市区(含市远郊区),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餐,必须在外就餐的,每人每餐发伙食补助费12元,一天以两餐为限,不报销住宿费、公杂费。

培训学习统一安排食宿且由参培人员承担的,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费30元,住宿费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出国考察学习、援外的教职工差旅费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1〕38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云财行〔2001〕45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经贸部〈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2〕20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经学校选派支教、挂职、扶贫的,其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支教、挂职、扶贫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支教以在锻炼地实际天数(以受援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计算,每人每天5元;挂职、扶贫以实际工作天数(以受援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计算,每人每天15元。

第九章昆明市区、郊区的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由莲华校区到昆明市区办理公务(含带学生实习),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餐,必须在外就餐的,每人每餐发伙食补助费12元,一天以两餐为限,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教职工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校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学校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二条与教职工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学校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学校的旅费,均由学校报销。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按第三十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线路、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的学校差旅费处理。

第十一章探亲的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对教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学校人力资源处批准探亲的,除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外,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教职工,可购硬席卧铺票、轮船四等舱票或汽车票。

(二)未满五十周岁的教职工,不分职务,可购硬席座票、轮船四等舱票或汽车票。

(三)对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的教职工,报销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合计30%额度以外的直线往返交通费。

(四)对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教职工,按直线双程车船票据实报销。

(五)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或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可凭票报销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不分职务、年龄,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个人乘坐飞机的,可凭机票按本条第(三)、(四)项规定报销。

第十二章驾驶员的行车补贴

第三十六条学校编制内的驾驶员和经学校批准聘用的驾驶员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补助费用的报销标准为:

(一)在昆明四城区内行车,扣除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后,按8元/趟计发行车补贴。

(二)长途行车当日达120公里(包括往返行车)以上的,按行驶里程(不扣除120公里)小车每公里0.15元、10人以上(含10人)中巴车每公里0.20元、大客车每公里0.25元计发行车补贴。

第十三章资金开支渠道

第三十七条直接教学单位教职工出差、培训费用,在所属单位管理的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列支。

第三十八条辅助教学单位教职工出差费用,按党政干部的归口管理,分别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管理的年度经费预算差旅费指标内列支。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学历教育、辅助教学单位教职工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处管理的年度预算培训费指标列支。

第四十条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单位教职工出差、培训费用,由本单位管理的经费列支。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教职工出差、培训费用,由基本建设经费列支。

第四十二条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出差、培训费用,分别由各单位管理的年度预算专项经费指标列支。

第四十三条科研项目人员出差、培训费用,分别由其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十四条因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等业务所发生的出差费用,分别由所涉及的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出差期间,报销凭据不慎被盗或遗失,无法凭据报销差旅费的,凭本人被盗或遗失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和财务资产处审查,财务资产处处长审批后,按照出差地点直线往返的交通费计算报销。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出差归来,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从回到学校次日起计算,以一个月为正常报销期,超过一个月视为逾期,无故逾期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如果教职工有出差借款而又无故逾期的,从达到逾期日的次月起,由财务资产处按其每月实发工资数的50%逐月扣回,直到扣(还)清借款为止。

除12月仍在出差过程中或在12月当月出差归来的人员外,教职工当年发生的差旅费必须在当年报销,跨年则视同逾期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昆冶专政字〔1996〕第14号)、《误餐补助费发放暂行规定》(昆冶专政字〔1999〕第34号)、《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计发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昆冶高专校发〔2002〕第26号)和学校原对驾驶员行车补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

财务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

校对:

姚滇春份数:

60份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出差审批表

学院(部门):

年月日

出差人员

职务(职称)

□校内主持工作副处以上人员、教授

□其余人员

出差时间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行方式

□双飞

□单飞

□特殊情况

资金开支渠道

□学院预算经费

会务费:

 培训费:

 考察费:

 其他:

合计

□校领导预算经费

□年度预算培训经费

□基本建设经费

□年度预算专项经费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专业、课程、教材等专项经费

所在学院、部门审查意见

职能部门初审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党委书记、校长审批意见

 

注:

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的划分:

一、年度预算培训经费、名师工作室建设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为人力资源处;

二、基本建设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为学校建设指挥部;

三、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为科技处;

四、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五、思想政治理论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为社会科学学院;

六、心理健康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为创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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