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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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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保险关系类

1、单位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保登记,如何申领社保登记证?

答:

单位可凭领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件之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领社保登记证: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成立登记证书》副本、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

2、单位的社保登记证验证在哪里办理?

需要什么资料?

答:

单位应每年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社保登记证验证。

验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以下资料之一:

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提供《成立登记证书》副本。

3、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资料修改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

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缴。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资料修改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地税部门业务范围,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地税咨询电话12366-2。

4、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

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无需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办理个人参保需要什么条件?

在哪里办理?

答:

珠海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6、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

答:

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 

7、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上下限是多少?

答: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65元,其中斗门区为4127元,金湾区为4073元。

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408元。

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市区为13995元,斗门区为12381元,金湾区为12219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市区为2799元,斗门区为2476元,金湾区为2444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995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8、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答: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9、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10、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吗?

如何办理?

答:

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

目前社保参保、停保均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所需的具体资料及办理流程,您可浏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2。

 

11、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

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工作参保,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身份证、就业合同等去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可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

12、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珠海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

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参保手续在地税部门办理。

1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4、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

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5、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

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6、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

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

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市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17、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三)未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四)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8、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含2014年10月1日之前停保,之后参保的原农保参保人),申请人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2.《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一份;3.申请人在本市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存折或借记卡(或经济组织的银行缴费账户印鉴卡复印件)原件;4.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含2014年10月1日之前停保,之后参保的原农保参保人),还需提供《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受理通知书》;5.属于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相关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6.属于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1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档缴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

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

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其按月、季或者年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其中,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21、市外户籍儿童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

如可参保,需要什么资料?

到哪里办理?

答:

非本市户籍的儿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我市学校(幼儿园)参加未成年人医保:

一是父母任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二是如父母暂未能提供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只要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也可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可携带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用于扣费)、加盖幼儿园或学校公章的未成年人参保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医保参保手续。

22、超过18岁之后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

需要。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当年7月1日前年满18周岁,新学年仍在本市高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请于当年9月30日前提供学校的相关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23、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

需什么资料?

如何办理?

答:

新生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以母亲名义办理未成年人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

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2、新生儿父母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行属下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

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中任一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4、以母亲名义参加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未入户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

以母亲名义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一年内,提供了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资料变更前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如出生一年后才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5、原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现入读我市高校并参加了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能否衔接?

答:

可以衔接,但须于12月31日前申报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

26、社保经办机构对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

连续三个月扣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

参保人应每年6月25日前确认银行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扣缴下一年度的社保费。

27、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是否视为新参保?

答: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按规定计算。

28、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条件是什么?

在哪里办理?

答:

符合以下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公费和劳保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18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具体包括本市城镇非从业人员或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29、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

在哪里办理?

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外户籍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流动至我市就业,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或以上的,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可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社保转移类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

目前,五大基本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工伤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

3、珠海哪些地方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设的经办机构及社保办事窗口均可办理,目前经办机构和窗口包括: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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