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的原罪与救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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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的原罪与救赎
中国官员的原罪与救赎
福田区纪委潘世杰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9月9日,原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5月9日,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虽然触目惊心,但这仅仅是一个横断面。
仅2010年,就有11名省部级高官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党中央惩治腐败的态度不可谓不坚决,决心不可谓不大。
然而,即便党中央不断加大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不断出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的文件,贪官依然层出不穷,大有前腐后继的架势,割了一茬,又长一茬。
如果这时我们还反复强调“贪污腐化只是个别现象”,未免有自欺欺人的嫌疑。
民间早有戏言:
中国现阶段的官场,处级以上的官员排成队,一个不留全部杀掉,可能会冤枉少数好官;隔一个杀一个,则肯定要漏掉大批贪官。
这种说法虽不无偏颇,但它却真实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执政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的实实在在的看法。
谓予不信,不妨打开互联网,看一看凡是有网友评论的网页,有哪一个对中国当今的官场持肯定、乐观、赞扬、满意的态度?
2011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也旗帜鲜明地指出,“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
毫不夸张地说,腐败问题正在侵蚀我党的执政根基,消解百姓对我党的信心。
如何解决好腐败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
一、原罪
原罪一词来源于基督教,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
中国的官员,因为文化、体制与权力本身的原因,在成为官员和职位晋升的过程中,积累了腐败的原罪。
而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稳固、完备而有效率的根治腐败的制度基础来及时解决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
人们有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答:
这个人是如何在这个政治体系里获得现在的地位?
是通过个人能力的施展,还是通过子承父业、溜须拍马、买官卖官,及其他的非法活动获得?
中国官员的职位晋升普遍具有复杂、模糊及违规的特性。
一方面,大部分中国的官员很难解释清楚其职位晋升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不违规、不违法,他们在现有的体制内就很难获得晋升。
我不知道如何去描述这种现象,姑且把它称为官员的“原罪”。
人类的原罪,是因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听信蛇的蛊惑,偷吃了伊甸园里的禁果。
而中国官员的原罪,则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力来源含混不清;二是政治体制漏洞百出;三是腐败文化根深蒂固。
二、妥协
谈腐败,说廉洁,不能不谈到香港,香港曾经贪腐如墨,香港如今清廉如镜。
上世纪70年代以前的香港,社会贪污状况也非常严重。
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救护人员在接送病人往医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钱”、病人要“打赏”医院的亚婶,才可取得开水或便盆、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一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
“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
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
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1975年葛柏归案。
1974-1977年,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
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游行冲击廉署。
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
靠着和解与宽恕,香港历史的一页终于翻过去,并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之一。
事实上,这种特赦并不是香港的专利,新加坡等国家也同样经历了这一阶段。
那么,我们是否也需要和解和宽恕?
回答这个问题,不妨先看几个实例。
2010年珠海通报,该市全部9家公立医院原药剂科主任均因涉嫌受贿落网,被“一锅端”。
2011年3月30日,央视《法治在线》报道了足球裁判员陆俊,黄俊杰、周伟新及足协官员张健强收受贿赂,操纵比赛的事实。
腐败岂止官员,岂止裁判,岂止医生,不敢武断的说三百六十行,行行有腐败,但腐败已经弥漫在整个社会,却是不争事实。
腐败不仅仅是官员的原罪,也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原罪。
嫉腐如仇,是依情感,腐败应诛,是依律法。
但如果要对过往的腐败行为来一个彻底的清算,恐怕难度很大。
圣经中有个故事,众人对耶稣说:
“这个女人犯了通奸罪,按照法律应该遭乱石砸死。
”耶稣说:
“好。
你们中间没有罪的人可以先砸第一块石头。
”众人面面相觑,各自想起自己的罪,脸上都有羞愧之色,谁也无法动手。
有人在网上也曾开过一个贴子:
凡是踏上社会参加工作之后,从来没有收受过红包礼物的人请跟贴,结果也是应者寥寥。
所以,和解与宽恕,不是因为姑息,不是因为懦弱,是壮士断腕的勇气,也是断尾求生的智慧。
腐败让人们付出高昂的代价——受影响的不仅包括官员,也包括我们所有人。
如果腐败一定要承受代价,那么代价也可以是百姓的妥协。
基于大量腐败已然发生,而反腐又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那么,不计前嫌赦免官员的“原罪”,从头开始实行财产公示,试图建立一个新的制度环境,将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在《中国历朝改革变法实录》一书中,雷颐和马立诚在学术对话中谈到中西改革的一大区别,西方在改革中主张妥协,而中国历朝的改革,无流血不成,非暴力不可。
反映在清末百日维新中,用谭嗣同的认识来概括就是:
“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日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
有之,请自嗣同始。
”雷马二君以为,中国变法之失败,有一重大原因就是不妥协,既得利益者不妥协,丧失利益的一方也不妥协,改革者追求毕其功于一役,希望以暴力手段涤荡社会,结果反而使社会动荡不安。
如今的反腐尝试了数不清的方法,最稀奇的要算情妇倒戈,最新颖的要数网络反腐,可是落马的官员依旧层出不穷。
而最实用的方法——官员财产公开,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其原因在于“97%的官员反对”。
官民双方互不相让,这样僵持下去,致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迟迟不能建立,“腐败越来越严重——贪官越来越多——官员财产公示的阻力越来越大——腐败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便有可能形成,其后果不堪设想。
美国学者本尼特说:
“今天,许多美国人把妥协看成是政治文化中的一大美德,并给予它一个价值性的名称:
实用主义,意即当原则不能起作用时牺牲一点原则,以取得一些能产生实效的东西”。
阿克顿勋爵说过,“妥协是政治的灵魂,如果不是其全部的话。
”政治需要妥协,反腐也不例外。
在这种僵持局面下,与其坐视反腐良机错过,不如双方各退一步,与民众而言,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在此之内的贪污受贿行为,只要当事人如实交代并将赃款如数上交,就不予追究。
与官员而言,认可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并保证以后不再贪污。
双方以妥协的方式达成某种社会契约,最终换来政治的进步。
三、救赎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呼吁了20年迟迟未有突破,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一个沉重的尴尬。
这只能说明,我党高层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既要破除官员的抵触心理又要避免社会动荡。
早在2007年,中央纪委就曾经开过一个口子,6月9日,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之后,各个地方都有所行动,转摘两个文件如下:
江西省工商局规定:
对主动说明问题的,按照《规定》,可考虑从宽处理。
江苏省水利厅规定:
干部本人填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自纠报告表》后由党组织签署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对于这道生门,从公开的信息看,应者寥寥。
不奇怪,龚建平是前车之鉴。
十年前,中国足球被许多人恨着,假球、黑哨是人们对于足球的普遍共识。
2001年12月11日,对球场腐败忍无可忍的吉利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退出中国足坛,李书福当场发炮:
一场球要100万、200万的行贿,由此引发了中国足坛第一次来势汹汹的打黑风暴,俱乐部、足协纷纷表态要严整腐败。
在此大背景下,龚建平向绿城俱乐部写了《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署名:
一个还有良知的裁判,并随信退回4万元。
2003年3月,龚建平作为当时鼓励裁判自发承认错误时惟一一个站出来反省自己的人,成为了唯一一个被法律制裁的“问题裁判”,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为第一轮打黑风暴画上了句号。
2004年7月,龚建平因并发性肺炎停止呼吸,年仅44岁。
原定200人参加的追悼会,实际到场的却超过了1000人,不少球迷自发赶到,失声痛哭。
哭龚建平,因为一个尚有良知的裁判走了,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多少人大松口气,举杯相庆。
哭足球,因为斯人已去腐败未除,黑哨依旧问题更多,中国足球半截入土奄奄一息。
这哭声啊,混淆了生与死的区别,使活着的足球死了,使死了的龚建平活了。
这哭声,模糊了是与非的边界,迷惑着罪与罚该在哪里开始,又该在哪里停止?
龚建平案作为足球领域的社会性腐败治理的一个败笔,成为国人的历史记忆,再次深化了对自我反省的恐惧,怕了引蛇出洞,怕了阳谋,所以中纪委打开的生门少人走,是情有可原的。
“可考虑从宽处理”,怎么从宽语焉不详;“不算违纪”,那算不算违法,算不算犯罪,无从知晓;由党组织签署意见计入档案,坐实后没有回头路可走。
一道生门由此演变成生死门,没有人知道走下去推开的是哪扇门,生与死,罪与罚成为一个赌盘。
故个人之自新,需要整体之维新。
维新,先破,后立。
赦免官员原罪是破,制定完善周密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立。
依我之见,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同时明确规定缓查制度。
设立一个期限,一年或者两年。
在这个期限之前,让官员申报所有财产。
只要申报而且属实,就不查它的来源,算是合法财产。
现在,说不清楚来源的财产,很多官员都有,这已经是历史形成的事实,我们必须面对。
从表面看,这是给那些官员一次赦免“原罪”的机会,但实际上,对那些有大量灰色财产的官员来说,也是一种两难的选择:
如果你隐瞒不申报,那要冒很大的被查处的风险;但是如果你的灰色财产收入很大,几千万几亿的财产,你敢申报吗?
老百姓会怎么看?
你周围的官员会怎么看!
我们可以在制度里给这些官员设计一个出路,比如说建立一个专项基金,这些官员可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把自己“多余”的资产捐出去。
其实从人生的角度来说,这对他们也是一个解脱。
当然,这个申报一定要公开,不能是内部申报,那样会徒有虚名。
只有向社会公开,感兴趣的老百姓都可以去查,才有真实意义。
现在有网络,这实现起来很方便。
第二步,集中时间对国家的反腐败力量进行整合。
现在反腐败的机构有纪委监察部门,还有检察系统的反贪、反渎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国务院还成立了预防腐败局。
反腐败的力量太分散,不利于提高效率,而且还存在法治的问题。
例如,纪检人员在法制的框架外查办案件,虽然也能反腐败,但也有弊端,他们采取的一些侦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我建议把现有的纪检监察部门、反贪反渎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整合起来,成立廉政总署。
同时各地建立分支机构,每个省成立廉政公署或分署。
用一年时间,把原来的机构人员进行调整。
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或者直接向国家主席负责,都可以。
这样一套直接由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可以认真坚决地反腐败。
监督权力如果没有一个垂直的影响力、控制力甚至是惩戒力,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成立这样一个机构,对官员的财产申报将产生巨大推动力:
此时你不申报,以后就没人保护你了。
我想会有很多人如实申报,并将多余的财产捐出来。
国家也会因此有一笔很大的收入,可以用于扶贫或廉政建设。
第三步,核查官员财产申报情况,集中力量查办今后发生的腐败案件。
现在的反贪工作任务繁重,但主要是以前的腐败,十年前的,甚至二十年前的,这是很重的负担。
我们以此为契机,重点查办今天的腐败案件,可以提高侦查的效率,提高打击官员腐败的效率。
这大概也为我们整个国家的发展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当然,在这个背后,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