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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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说明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1.1.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1.4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洞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1.1.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洞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1.1.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1.1.8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洞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1.9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表1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称
符号
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二氧化硫
硫化氢
氨
CO
NO2
SO2
H2S
NH3
1.00240
1.00025
1.00050
1.00066
0.00400
30
5
15
10
30
1.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2爆破警戒与信号
1.2.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1.2.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爆破的安全距离经计算确定,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警戒范围以爆心为中心取300m。
警戒信号:
起爆警报信号
第一次信号:
——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撒离到警戒范围以外,警戒范围边界设立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
——起爆信号
第三次信号:
——解除警报信号
警戒区边界设立专职警戒人员进行警戒,警戒人员头戴安全帽、佩戴红袖章、手持红旗。
过往行人、车辆及村民在爆破时段内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禁止进入爆破警戒区。
预告信号:
间断3次长声:
30s停30s停30s
准备信号:
在预备信号2Omin后发布,间断鸣一长、一短3次:
20slOs停20slOs停20slOs
起爆信号:
准备信号lOmin后,连续三短声下所示:
lOs停l0s停lOs
解除信号:
炮响后15min,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由爆破作业负责人通知发出解除信号。
一次长声,60s。
1.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3.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3.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3.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3.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4盲炮处理
1.4.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
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4.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1.4.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O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4.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镀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1.5机械化装药。
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b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
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Ω;
d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
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2.1起爆器材加工
2.1.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2.1.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
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
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OO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
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
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2.1.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
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应切成垂直面。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
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2.1.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2.1.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2.1.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2.1.7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2.1.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
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2.2起爆方法
2.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竖井、倾角大于30度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孔爆破。
2.2.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2.2.3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2.2.4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
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2.2.5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
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
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2.2.6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己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2.2.7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
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
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2.2.8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
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lOcm的垫块。
2.2.9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2.2.10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2.2.11在有矿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