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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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

2012年法学专业(专升本)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150分)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2007年2月第3版

一、考试要求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必须掌握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二、考试内容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第四节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1.概念:

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

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2.目标和功能

(1)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

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阶级分析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释义

阶级分析方法:

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

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第三节价值分析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释义

价值分析方法: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第四节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

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

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社会经济条件:

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

(2)政治法律条件:

①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②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

《拿破仑法典》

(3)思想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

1、概念: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意义:

(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

(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法: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

(一)概念:

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分类: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一)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二)指引作用: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三)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四)预测作用:

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五)教育作用:

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

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三、法的社会作用

(一)对物质文明:

财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二)对精神文明:

道德社会价值观

(三)对政治文明:

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对生态文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

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8)国际法(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价值: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

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第三节法的分类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

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依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三)依法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和普通法(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和特别法(五)依法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公法和私法

第四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释义

法的效力:

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

指法对什么对象、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三、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

(1)上位法——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此类法——彼类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3)新法——旧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

(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第二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概念:

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三)功能:

(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三)依确定程度。

相对确定性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

(四)依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一)概念:

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

(四)特点(VS法律原则):

(1)微观的指导性

(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

授权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

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

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

调整性规则:

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行为的规则。

(四)依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

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

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

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的综合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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