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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会议材料之四

 

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管理

文件汇编

 

教务处

二零一三年三月

1、合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2、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3、合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合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5、合肥学院实习管理规定(修订);

6、合肥学院产学研基地建设和管理规定;

7、合肥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8、合肥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9、合肥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0、合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修订);

11、合肥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修订);

12、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奖评选暂行办法;

13、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办法(修订);

14、合肥学院第二课堂指导教师奖励办法(试行);

15、合肥学院学生课程设计管理规定(修订)。

合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必须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要及时吸收新的科学技术、科学研究及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积极开设研究探索性和创新性实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任务,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实验工作。

努力钻研和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加强仪器设备的计量及定标工作,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实验装置的研究及制作,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实验室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以系、部、中心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学校由一位主管教学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各教学单位由一位负责人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健全与完善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

3、负责全校实验教学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工作;

4、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5、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物资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其使用效益;

6、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

配合人事、科研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系、部、中心推荐,学校聘任。

实验室主任应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相应专业的实验教学经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硕士学位。

实验室主任任期为三年,应能完成一任。

第四章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职责分工要明确、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实验室人员编制,按学校定编办法执行,由人事处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各系、部、中心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及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装、维修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逐步精通有关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要不断培养和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应根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在职进修、校内进修和业余进修为主,应正确处理工作和进修的关系。

各实验室都要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以他们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科研能力及在实验室工作中的业绩为主要考核内容。

建立考核档案,作为聘任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1)作为实验室的第一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

(2)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3)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4)积极开展科研、教研工作。

包括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相关研究,指导贵重仪器设备的引进、安装调试和功能开发,承担或参加指导仪器设备的改造及新实验设备的研制工作等;

(5)在保证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实验室进行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6)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完成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7)对实验室有关文件、材料等进行归档管理。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室专职实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按计划分步实施。

各教学部门要制定实验室建设的具体计划。

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学校投入的教学仪器设备费按《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分配,实践教学运行费由财务处负责落实到各教学单位。

另外各教学单位还要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的各项经费,各单位必须按计划,合理、节约使用。

对投资效益显著单位进行表彰,对擅自挪用、滥用,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除停止其使用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建立、调整或撤销,都要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科技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保证基本需要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按照《合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合肥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之间应相互协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学校对实验室项目建设及大型精密仪器实施综合效益评价。

第二十八条加强实验室工作考核,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查评估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学院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

对于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应加强科学管理,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章安全及环保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等法规及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实验过程中排放出的有害废气、废液、废物,必须落实排放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加强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对人身有害的工作环境,必须进行治理,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系、部、中心,可根据本规程及本部门具体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即行失效。

 

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贯彻“立项管理、集中投资、重点建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结合教育部对本科院校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全院各类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当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体现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综合考虑学院的财力与人力情况、教学科研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各学科专业课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全院性的基础实验平台项目,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提高投入效益。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系、部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与建设。

学校按项目任务量的大小给项目负责人计算一定的管理工作量。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

各教学部门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掌握学科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兼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所有申报项目,须经所在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各部门在每年6月20日之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下一学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报《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思路和系、部的配套支持等内容。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修改,并经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交财务处、公管处实施。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须遵循“少台套,大循环”原则,对已有教学设备的补充与更新,按以下规定进行:

1、对基础教学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其常规仪器配套数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除外)的,以及确实不能满足分组实验实际需要的,可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逐年增加套数,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2、因设备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教学科研又必需的设备,优先安排更新。

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但尚能使用的设备,或者现有设备已不能满足某些数据的处理,但还能完成实验的,可根据经费情况,逐年更新换代。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中期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项目建设内容需要调整时,要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方案调整表》,报教务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设时间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教务处,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系、部应按《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建设完成后,系、部应填写《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向教务处申报验收项目建设工作。

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公管处等职能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系、部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

系、部要做好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及记录、实验开设情况、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文件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从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与特色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实行评分等级制,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建设项目验收小组确定评分等级,并做出建设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一年后,立项单位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详细写出绩效报告,认真填写《合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报告》,接受学校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四章项目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考核等级,是学校年终对各教学部门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对系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并将作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奖评选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凡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应根据学校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1年以上)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闲置2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并重新进行调配,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要取消该项目投资经费,追究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合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合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公管处协同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系部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在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经教务处审核并经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五条申请购置大型、精密及进口仪器设备,须提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其必要性、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

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主要由新购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具体负责,重点核对数量、外观、性能指标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大型、精密及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需报教务处派员参加。

第三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各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九条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教务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奖评选主要依据。

对于管理和使用效益差的部门,将削减其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划拨,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有权通过有关程序收回仪器设备并重新调配。

第十条系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本部门实验室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大型、精密及进口仪器,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明确责任。

管理使用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润滑、紧固、更换磨损零件等日常维护工作,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使用前应严格按规程进行检查,清除事故隐患。

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

确有必要时,须将详细报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其经费从有关专项经费中支出。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系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会诊,确定维修方案。

维修结束后,系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维修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维修,须将维修方案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对积压闲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主动申请并服从学校统一调拨使用。

仪器设备的调拨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由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后实施,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拨和转移。

第十四条批准调拨或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在相关部门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丢失等损失,由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对于因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严重陈旧老化,丧失效能,无法修理等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提出申请,公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按报废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第十六条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中关键部件损坏、丢失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本规定进行赔偿。

1、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或私自将仪器设备拿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要按折旧价全部赔偿。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或不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仪器设备;或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视情节全额或部分赔偿维修费及零配件费。

(2)无法修复的,按仪器新旧程度赔偿折旧价的5%-20%。

(3)凡造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的,除按上述1、2予以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3、因其它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或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第十八条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赔偿外,所在单位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态度恶劣的,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其价值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二十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损坏、丢失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损坏丢失价值2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价2000元(含2000元)—10000元的由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所有审批表要报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

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所属部门审查同意,学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酌情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在工资中分期扣还赔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赔偿费用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作为所在单位资产的维修、维护费用或资产购置费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公共事物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纪委(监察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是巩固学科知识、训练科研素养、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作风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以系、部(中心)管理为主。

由系、部(中心)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实验教学单位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整体水平,确保学生实践能力稳步提升。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承担以下职责:

(1)审定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计划并督促执行;核查各教学单位年度实验教学安排及开设条件。

(2)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实验教学规范管理工作。

(3)组织审核各教学单位编制的实验教学大纲;统计实验项目的开出情况,检查各单位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完成情况。

(4)组织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效果。

(5)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实验教学经验。

第五条系、部(中心)主管实验教学领导承担的职责:

(1)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和修订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制定本单位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发展规划和开课计划,审定实验项目的个数、内容、时数,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2)组织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的研究,进行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实验开出率和实验教学质量,对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

(3)组织进行各课程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严谨的作风,严格实验考核;要深入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开发新的技术并运用到实验教学中来。

第三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七条实验教学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保证各门必修课应开出的实验教学时数和实验项目的个数,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大纲规定的实验个数和时数。

因教学基本条件等原因而未能开出的,应制定实验开出计划,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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